第三十三章 国家公诉——李真

政治部落的毁灭

李真一案牵涉出的线索,经检察机关立案,共查处经济犯罪案件近50件、涉及150多人,其中涉及省级干部2人,厅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14人,科局级干部46人。原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吴庆五、原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福友、原石家庄市市长张二辰、原河北省建委副主任李山林、原河北省交通厅副厅长张某等一批官居高位的官员纷纷落入法网。

2002年6月21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李真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在法庭上李真表现得异常自如,就仿佛自己坐在听众席上一样,其实只有他自己知道此刻他的心有多么的沉重,想他自己当年翻云覆雨,多么的威风,今天竟沦为阶下囚,一定会有无限的懊悔。他往家属席上瞟了一眼,席上只有他的哥哥和姐姐,他们的脸上明显带着不安的神情,李真冲他们笑了笑,他想,幸好是姐姐来了,情人一个都没来,如果换作是母亲和儿子,他一定挺不过来的,即便如此,他的眼圈也红了,眼泪在眼圈里直打转,可李真毕竟是李真,他是绝对不允许自己当着这么多人的面哭泣的。

2002年6月22日,持续一天半的一审结束了。经核实,李真,1962年出生,原系河北省国税局局长。在1994年至1999年担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河北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和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4余万元;伙同他人侵吞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人民币、中兴电子公司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计折合人民币2967万余元,李真从中分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0万余元。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李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真不服,提出上诉。李真及其辩护人主要提出,原审法院认定的受贿事实有的不构成受贿罪,不构成贪污共犯,有立功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李真案开庭前后一个星期的时间里,与李真案相关联的一系列案件先后在河北省各地法院开庭。这些案件分别是:

2002年6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原副主任吴庆五贪污、介绍贿赂案;6月16日,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省驻京办主任王福友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省委办公厅原副主任兼督察室主任杨益铭受贿案,6月24日石家庄市原市长张二辰受贿案,省建委原副主任李山林受贿案,沧州市原市委书记薄绍铨受贿案等。

审理突破

吴庆五像突破李真一样的艰难,在专案组办案人员面前,面相憨厚的吴庆五装疯卖傻拒不交待任何问题。因为,他坚信李真没有出卖他,专案组没抓到张铁梦,即便是李真承认了什么,只要他一口咬定什么也没有,专案组也没什么办法。为制服吴庆五,取得直接证据,专案组特地派员飞抵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的爱尔兰,与在那里做生意的张铁梦取得了联系。在政策的感召下,张铁梦交待了与李真、吴庆五共同犯罪过程,吴庆五涉嫌重大经济犯罪的事实被专案组牢牢掌握。面对专案组展示的铁证,吴庆五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开始交待了他和李真、张铁梦共同实施的贪污巨额公款和私分国有资产的惊人犯罪内幕。他的交待和李真、张铁梦等人的供述相一致,至此,这起河北省建国以来罕见的私分国有资产大案的真相大白于天下。

令人欣慰的是,在此后的时间里,吴庆五为求得宽大处理,还主动交代了一些专案组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为日后司法机关对其宽大处理提供了条件。据检察机关侦查证实:吴庆五利用担任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河北省办事处人民币1872万元及秦皇岛中兴电子有限公司股份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计人民币2967万余元。同时,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人民币40万元;但考虑其有立功表现及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判处。2002年6月23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吴庆五贪污案和介绍贿赂案。法庭上的吴庆五对检察机关指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做了深刻的悔罪表述。鉴于吴庆五在侦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专案组的工作,主动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检察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吴庆五酌情从轻判处。2002年8月30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和介绍贿赂罪从轻判处吴庆五死刑、缘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个受党和父母培育多年的省长秘书就这样走向末路。

王福友利用担任河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驻京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共计551万元;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5余万元、美元1800元;挪用公款人民币374万元。王福友伙同他人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但考虑其未实际分得赃款,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并罚,判处王福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薄绍铨利用其担任河北省沧州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港币80余万元、美元10万元。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益铭利用担任河北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兼督察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先后收受或索要款物折合人民币100万余元。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李山林利用先后担任石家庄市建委主任、河北省建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00余万元、港币1万元。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张二辰利用担任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万余元。抚宁县人民法院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原交通厅副厅长张某以受贿罪被文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一次省直公开选拔副厅级干部过程中,李真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使张某从处级干部,一跃而成为省交通厅副厅长。

李国庭任张家口卷烟厂厂长、张家口烟草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多次为非法经营卷烟批发业务提供方便,索要贿赂款折合人民币总计748万余元。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李国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2年8月30日上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真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贪污罪判处李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书如下:

案例名称

李真贪污、受贿案

案号

(2002)唐刑初字58号

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2002-08-30

正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2)唐刑初字5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真,男,汉族,大专文化,1962年5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省国税局宿舍5栋2单元301号。原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0年11月10日被罢免)。曾任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副主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0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祥、冯树,江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二诉[200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真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0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纯合、检察员丁力生、汪小松、代理检察员康红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真及其辩护人王祥、冯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罪

1.1995年10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中央河北省委办公厅(以下简称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期间,接受京都三威电子有限公司经理王玉茜请托,通过唐山市有关领导介绍将唐山百货大楼装修工程交给京都市建筑工程装饰公司承建,后王玉茜送给李真人民币15万元。

1996年8、9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副局长期间,接受王玉茜请托,将省国税局北戴河培训中心工程交给王玉茜联系的海南振海有限公司承建。同年12月,王玉茜送给李真人民币75万元。

1997年9、10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国税局局长期间,接受王玉茜请托,将省国税局承德培训中心工程交给海南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后王玉茜送给李真人民币140万元及北戴河培训中心工程追加的中介费人民币30万元,共计人民币170万元。1998年12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国税局局长期间,接受王玉茜请托,将衡水市国税局培训中心工程交给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承建。翌年1月份,王玉茜送给李真人民币45万元。

2.1994年初,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委办公厅秘书期间,接受秦某请托,通过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经理张铁梦为广西北海天都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汪杰借款172万美元。1996年3月26日,汪杰为感谢李真,送给李真人民币50万元。

1996年初,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国税局副局长期间,接受秦某、曾某某请托,将河北省税务系统税务数据采集器项目交给深圳桑利通电子有限公司。翌年1月,该公司经理刘少奇通过秦某送给李真人民币100万元,李真用该款从京都市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住房一套。

3.1994年12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期间,张家口卷烟厂厂长李国庭为了得到李真在政治上的支持和帮助,在石家庄市白楼宾馆以资助李真之妻杨某出国留学为由,送给李真5万美元。

4.1994年初至199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委办公厅秘书、副主任、省国税局副局长、局长期间,接受河北省政府驻京办事处主任王福友(另案处理)、商品部承包经理赵卫(另案处理)请托,通过张家口卷烟厂厂长李国庭为赵卫批出紧俏香烟批条,供赵卫进行非法倒卖从中牟利。为了感谢李真帮忙,赵卫先后送给李真人民币60余万元。后李真害怕罪行败露,退还赵卫人民币22万元。

5.1994年初,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委办公厅秘书期间,让秦皇岛中兴电子有限公司经理孟侨(另案处理)为其办理1张长城信用卡供其使用,李真共用此卡消费人民币9.9544万元。后李真为防止事情败露,退给孟侨人民币10万元。

6.1994年,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委办公厅秘书期问,接受高店电力局局长孙春(另案处理)请托,找宝安地委有关领导,要求提拔使用孙春。1997年1月31日,李真在京都市赛特购物中心购买日本产按摩椅一把,价值人民币3.98万元,孙春为其付款后将该椅送到石家庄市李真家中。

7.1995年初至1996年底,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国税局副局长期间,接受江北大野集团总裁鲁英(另案处理)请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为鲁英贷款人民币2500万元。鲁英送给李真人民币10万元,为李真办理长城信用卡一张,李真用此卡消费人民币1.944055万元。

8.1995年11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期间,接受石家庄市半边天保健品公司经理刘钟(另案处理)、港商陈扬请托,通过石家庄市合作银行、工商银行石家庄分行为半边天保健品公司贷款人民币2500万元。后刘钟送给李真2700美元。

9.1996年6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国税局副局长期间,河北省政府驻沈阳办事处主任徐某(另案处理)通过李真调入省国税局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997年调任承德市国税局局长。1998年上半年,徐某在承德乾阳宾馆送给李真2000美元。1999年6月,徐某在德国科隆市送给李真2000美元。2000年春节,徐某送给李真人民币1万元。

10.1998手4、5月份,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国税局局长期间,接受香港力龙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庆五(另案处理)请托,授意石家庄市国税局领导将该局办公楼工程交给锦陵市第二建筑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承建,后吴庆五送给李真5万美元。

11.1998年,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国税局局长期间,与秦皇岛市华兴公司经理秀玲(另案处理)合谋,通过廊坊市国税局局长将该局培训中心工程交给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承建。后通过秀玲向该公司经理高华星索要中介费人民币50万元。

12.1998年底,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国税局局长期间,接受温州市杰恒有限公司经理苏建敏请托,将本局税务登记证制作业务交给苏建敏承作。后李真两次向苏建敏索要共计9000美元。

13.1999年6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国税局局长期间,京都市科信实业公司经理张克在京都机场送给李真5000美元。后李真接受张克请托,通过邢台市国税局局长将该局培训中心工程交给张克联系的锦陵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后李真向张克索要4万美元。

14.1993年10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委办公厅秘书期间,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河北省办事处主任张铁梦(另案处理)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刑事拘留。经李真与吴庆五多方活动,此案被撤销。李真向张铁梦索要凌志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2万元。

1995年春节前一天,张铁梦以资助李真妻子杨某去新加坡留学为由,送给李真1万美元。

1998年上半年一天,张铁梦找李真办事,李真提出让张兑换10万美元。后张铁梦将兑换好的美元送到李真家中,李真少付人民币22.78万元。

二、贪污罪

1.1992年下半年,通过被告人李真的运作,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河北省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冀租办)从河北省财政厅获得500万美元外汇额度,并以张家口卷烟厂名义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通过调汇共获利人民币2000余万元。李真为感谢吴庆五推荐自己接替其秘书职务,遂让东冀租办主任张铁梦支持吴庆五。同年10月底,吴庆五通过张铁梦从东冀租办为海南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1993年1月,吴庆五又从东冀租办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自己下海经商。后李真多次找张铁梦、吴庆五商量如何处置东冀租办获利的人民币2000万元,并提出3人平均分配的方案:将世通公司的1000万元借款不归还东冀租办转给吴庆五,吴庆五的1000万元借款亦不归还,以顶替500万美元外汇额度的获利,张铁梦负责平账。同年12月,世通公司经理高主国将借款及利息人民币1180万元汇入吴庆五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吴庆五按张铁梦的要求,向东冀租办支付利息人民币308万元。1994年下半年东冀租办撤销,其债权债务划归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张铁梦藏匿了东冀租办的账目,隐瞒了吴庆五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的事实。吴庆五将该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投资经商,并先后分给李真15万美元、10万元人民币及位于京都市低压电器厂价值人民币51.671万元的住房1套。1998年下半年,张家口卷烟厂厂长李国庭案发,李真恐事情败露,与张铁梦、吴庆五订立攻守同盟。

2.1993年10月,被告人李真与吴庆五、张铁梦共同商议占有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和秦皇岛中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电子公司)的股份,每人各占25%,并转到吴庆五的香港力龙有限公司,由吴庆五代表3人共同持有这些股份。1994年1月,吴庆五与张铁梦去爱尔兰都柏林办理了转让股份手续,将尼瓦利斯有限公司50%的股权转给吴庆五,吴庆五为公司董事长。根据当时该公司净资产,50%股权为41.58195万爱尔兰镑。同年3月,张铁梦与吴庆五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中兴电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无偿转让给香港力龙有限公司,在没有获得批准后张铁梦又将协议改为将中兴电子公司45%的股份转让给香港力龙有限公司,此项转让股权协议得到批准,并在秦皇岛市工商局办理了企业股东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由吴庆五任董事长,根据当时该公司的净资产,45%的股权为人民币571.6000125万元。股权转让后,李真和吴庆五多次向张铁梦要求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分红。1995年4、5月间,张铁梦将尼瓦利斯有限公司的30万美元以货款形式汇人香港力龙有限公司,李真分得10万美元,吴庆五分得20万美元。

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宣读了相应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并播放了视听资料,认为被告人李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被告人李真在开庭审理中基本供认,但辩称:

1.收取王玉茜人民币290万元是替王玉茜存在香港渣打银行;

2.为王玉茜联系唐山百货大楼装修工程及为蔡阳、鲁英、刘钟借款、贷款并未利用本人职务便利,亦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不构成受贿罪;

3.收受苏建敏9000美元是让苏为自己兑换的,属于欠款;

4.收受张克4.5万美元,其中4万美元是欠款,5000元属于朋友间的礼尚往来;

5.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张铁梦谋取利益,张铁梦资助杨某1万美元,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让张铁梦兑换美元时少付22.78万元人民币系欠款,并非受贿,没有向张铁梦索要凌志轿车,不是索贿;

6.收受赵卫人民币数额不是60万元,而是22万元;

7.孙春为其垫付的按摩椅款已还孙,即使未还也是记忆失误形成的欠款;

8.虽收取李国庭5万美元和孟侨的信用卡,但未为其谋取任何利益;

9.刘奇汇给蔡阳近200万元是事实,但其未用刘奇的钱购买住房,而且指控的房屋亦未以其名义办理产权手续;

10.将廊坊市国税局培训中心工程交给高华星所在公司承建时,没有与秀玲合谋向高华星索要人民币50万元;

11.徐某送的4000美元和1万元人民币系朋友间的馈赠,与徐调动工作无关。

辩护人王祥、冯树提出:

1.李真接受王玉茜请托联系唐山百货大楼装修工程,接受鲁英请托帮其联系担保单位,接受刘钟请托帮其从银行贷款,均未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斡旋受贿;

2.李真收受蔡阳人民币150万元与帮蔡阳办事没有关系,不是权钱交易,不具备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3.指控李真收受赵卫人民币60万元供证不一,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认定李真收受赵卫人民币22万元;

4.李真用孟侨办理的信用卡消费人民币9.9544万元,从张铁梦处兑换美元时少付人民币22.78万元,从张克处拿的4万美元均系借款,张克送给李真的5000美元是私人往来,不是受贿。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东冀租办通过李真积极运作以张家口卷烟厂名义获得省财政厅调拨的500万美元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调汇后共获利人民币2000余万元,吴庆五和世通公司从东冀租办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未归还,以及接受吴庆五、张铁梦给的10万美元、10万元人民币、房屋1套的事实,李真在庭审中予以供认。李真还供认,与吴庆五、张铁梦参股爱尔兰: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并收到张铁梦所送的10万美元。但辩称:

1.世通公司和吴庆五不归还东冀租办2000万元借款与其无直接关系,吴庆五给其的钱财与该2000万元无关,指控其与张铁梦、吴庆五合谋贪污人民币2000万元证据不足;

2.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和中兴电子公司转股手续是张铁梦、吴庆五办理的,其不知情也从未参与经营、管理,10万美元不是分红所得,而是张铁梦在获释后出于感激所送;

3.由于人民币2000万元及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和中兴电子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实是其主动交待揭发的,引起吴庆五、张铁梦的不满,使得他俩作出歪曲事实的证言。

辩护人王祥、冯树提出:

1.指控李真与张铁梦、吴庆五互相勾结,共同贪污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李真、吴庆五构成贪污共犯的前提是张铁梦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而张铁梦自身并无贪污的故意和行为,故李真之行为不构成共同贪污,且其所得的财产无证据证实是贪污分赃,其行为应认定为公司、企业、事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2.指控李真伙同张铁梦、吴庆五贪污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和中兴电子公司股权,证据不充分,且确认香港力龙有限公司是吴庆五个人的公司证据不足。

辩护人王祥、冯树还提出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受贿犯罪和贪污犯罪均是李真在侦查机关不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待和揭发的,李真在羁押期间协助司法机关破获重大杀人案件,符合自首和立功的法律规定,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李真在共同贪污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和中兴电子公司股权中所起的作用最小,且认罪、悔罪态度真诚,对其应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一)1993年10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委办公厅秘书期间,东冀租办主任张铁梦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经李真多方活动,张铁梦于当月14日被解除强制措施。1994年2月22日,为了感谢李真,张铁梦为李真购买凌志400型轿车支付了人民币62万元。1995年春节前,张铁梦以资助李真妻子杨某出国学习为名送给李真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4316万元)。1998年上半年,李真让张铁梦为其兑换10万美元时,少付人民币22.7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证实:李真自1990年11月至2000年4月先后担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省委办公厅秘书、副主任、省国税局副局长、局长。

(2)张铁梦涉嫌挪用公款案有关法律文书证实: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东冀租办主任张铁梦于1993年10月11日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10月14日被解除强制措施。

(3)证人张铁梦的证言证实:其被查处时妻子吴某找过李真,李真又找吴庆五一起进行活动。后李真几次对其讲,在京都活动办事需要一部车,能不能从其公司解决。出于对李真的感激,又不好拒绝,遂按李真提供的京都账号将60万元左右的车款打过去。1995年初,杨某出国前的一天晚上,其到李真家送去1万美元。大约在1998年,李真要其帮忙换10万美元,后其将10万美元送到李真家,李真给其60万元人民币,还差20多万元人民币。

(4)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1994年2月22日,其按张铁梦交代汇到京都市海淀区华中汽车修理站62万元。

(5)证人蔡阳、曾华的证言证实:李真托他们花62万元人民币从京都海淀区华中汽车修理站老板杨中手中买了一部凌志400型轿车。

(6)证人秀玲(李真的情妇)的证言证实:在京都西什库住时,李真开来一辆黑色凌志400轿车,说是张铁梦给的。

(7)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证实:1994年2月22日,东冀租办汇到京都市海淀区华中汽车修理站货款人民币62万元。

(8)京都市工商银行南礼士路支行电划报单证实:京都市海淀区华中汽车修理站于1994年2月25日收到东冀租办货款62万元人民币。

(9)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中心支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1998年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1:0.1208,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2781。

(10)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凌志400型轿车的物证照片,经被告人李真辨认系张铁梦出资购买之车。

(二)1994年初,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委办公厅秘书期间,要求中兴电子公司经理孟侨为其办理一张个人消费信用卡,并提供了姓名“韩叙”的假身份证。1994年3月7日,孟侨指使公司财务人员用李真提供的假身份证,在中国银行秦皇岛开发区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8073592002161009的信用卡。李真用此卡共消费人民币9.9544万元。1999年3月,李真得知纪检部门调查此卡,委托秀玲将信用卡退还给孟侨。后怕事情败露于同年8月退给孟侨人民币10万元,并让孟将还款时间改写到与退还信用卡相同的日期。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孟侨的证言证实:1994年李真在石家庄对其讲,现在招待人用现金不方便,不如用卡方便。后来其在秦皇岛办了一个长城卡交给李真。李真用此卡花了9万元左右。1999年8月李真在石家庄对其说,现在风声较紧,还了10.5万元,让其给打了一张收条,时间提前到1999年3月25日。

(2)证人秀玲(李真的情妇)的证言证实:1999年3月,李真在石家庄给其一张卡,让其回秦皇岛交给孟侨。后因听说中纪委正在调查此卡,李真把卡和钱退还给孟,并让其打了收条。

(3)证人张铁梦的证言证实:听孟侨说,有一次李真陪省领导到中兴电子公司视察,李真提出要办一张卡,他推托不了就给李办了。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根据孟侨的指示,其给“韩叙”的长城卡上打过五六次钱。这张卡大概消费10万元左右,1999年7、8月份还的钱。

(5)中国银行秦皇岛分行人民币长城卡担保书证实:1994年3月7日,中兴电子公司孟侨担保为“韩叙”办理了长城信用卡,卡号为8073592002161009。

(6)中兴电子公司财务账证实:“韩叙”用卡号为8073592002161009的长城信用卡消费共计人民币9.9544万元。1999年3月、8月,“韩叙”先后归还了此卡及人民币10万元。

(三)1994年12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委办公厅秘书、副主任期间,张家口卷烟厂厂长李国庭为了通过李真取得有关领导在政治上的信任和支持,在石家庄市白楼宾馆以资助李真之妻杨某出国留学为由,送给李真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2.223万元)。李真于1999年初将此款存入香港渣打银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国庭的证言证实:其以资助李真妻子出国留学为名,在石家庄白楼宾馆送给李真5万美元,表面上把钱给杨某,实际上是给李真的。希望李在各级领导面前多说好话,无论对其个人还是对张家口卷烟厂都有好处。

(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去新加坡留学的前一天晚上,与李真到A楼宾馆看望李国庭,李国庭给了5万美元。

(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1994年12月,其开车拉着李国庭到石家庄住在了白楼宾馆。

(四)1994年初,李真利用担任省委办公厅秘书的职务便利,接受蔡阳请托,通过东冀租办主任张铁梦为广西北海天都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天都公司)借款172万美元。1996年3月26日,蔡阳按李真的要求让天都公司经理汪杰将人民币50万元汇入京都三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威公司)账户,作为对李真帮助借款的酬谢。1999年初,李真将此款存入香港渣打银行。

1996年初,李真利用担任河北省国税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蔡阳请托,将河北省税务系统人民币1800万元的税务数据采集器项目交给深圳桑利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利通公司)承作。为赞助蔡阳拍电视剧和感谢李真,桑利通公司经理刘奇于1997年1月15日、30日给蔡阳指定的天津市开发区新天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账户共汇人人民币199.5万元。1997年9月22日,李真在京都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堂公司)开发的阳明广场购买了住房1套,让蔡阳从桑利通公司汇款中支付购房款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蔡阳的证言证实:通过李真在张铁梦的公司借款170余万美元为内弟汪杰承揽工程做保证金,为感谢李真,按李真要求让汪将50万元人民币汇到三威公司;还通过李真为刘少奇推销录入器,刘为感谢其和李真的帮忙,给其指定账户汇人190多万元人民币?一天与李真、曹军一起吃饭时,李真对曹讲,在你公司买套住房,让其付给曹100万元房款,其就从新天地公司提出人民币100万元汇给了曹军。

(2)证人张铁梦的证言证实:蔡阳通过李真向其借款172万美元用于广西房地产项目,几个月后蔡阳把这笔款还上了。

(3)证人汪杰的证言证实:通过蔡阳筹借保证金172万美元,后按蔡阳给的账号汇给三威公司人民币50万元。

(4)证人王玉茜的证言证实:1996年3月26日天都公司给三威公司账户人50万元人民币,后李真把款取走。

(5)东冀租办的银行账目证实:1994年4月7日,东冀租办汇到天都公司账户172万美元。

(6)天都公司银行账目证实:1996年3月26日,天都公司汇到三威公司账户人民币50万元。

(7)证人刘奇的证言证实:通过蔡阳找李真承作了税务采集器业务,后从公司拿出不到人民币200万元打到蔡阳提供的新天地公司账户,用于蔡阳拍电视剧及酬谢李真。

(8)证人曹军(华堂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李真以人民币100万元购买了华堂公司开发的阳明广场住房一套,并交给其人民币10万元装修该房屋。

(9)证人李钧泯(新天地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蔡阳让把桑利通公司汇来款中的人民币100万元打给曹军。

(10)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省国税局实行税收征管电算化,税务采集器的项目由李真负责。

(11)新天地公司的财务账目证实:1997年9月22日,新天地公司汇到华堂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12)华堂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1997年9月,李真从华堂公司购买住房1套(阳明国际公寓A座19日),尚未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五)1994年至1997年,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委办公厅秘书、副主任、省国税局副局长、局长期间,接受河北省人民政府驻京都办事处(以下简称驻京办)主任王福友、驻京办商品部(即京都江北迎宾馆)承包经理赵卫请托,通过张家15卷烟厂厂长李国庭办理购买该厂紧俏香烟批条六十一份。赵卫利用李真交给的上述批条先后从张家口卷烟厂购买各种香烟9628箱,总价值人民币2508.16万元,非法销售,从中牟利。为了感谢李真,赵卫先后送给李真人民币共计60万元。李真将此款存入香港渣打银行。后因李国庭案发,李真恐事情败露,与赵卫、王福友订立攻守同盟,并通过陈扬退还驻京办人民币2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赵卫的证言证实:1994年承包驻京办商品部后,通过李真帮忙得到了李国庭的批条,所批的烟卖给了烟贩子。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底,先后12次送给李真共计人民币60万元。2000年初,李真怕事情败露,给驻京办退还22万元。

(2)证人王福友的证言证实:其曾托李真找张家口卷烟厂厂长李国庭给赵卫批过烟。2000年初,李真对其和赵卫说,倒烟的事与他没关系,把赵卫给的20多万元钱退给驻京办。过了几天,陈扬将李真还的22万元人民币交给了驻京办。

(3)证人李国庭的证言证实:李真让其帮驻京办批些烟,其答应后给江北驻京办批过几十次烟。

(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在驻京办住时曾看到二三次赵卫拿着信,让李真找李国庭批烟,还看到李真找赵卫要信,说找老爷子(指李国庭)批烟去。有两次赵卫到其家走后,其问李真赵卫来干什么,李真说送点钱。

(5)证人张岩的证言证实:其丈夫赵卫通过王福友和李真弄到批烟的条子,然后转手倒卖,赚的钱给李真、王福友分红。有几次赵卫去石家庄找李真拿批条时就把钱给李真带过去。

(6)证人宋气的证言证实:赵卫从1994年开始从该烟厂批烟,直到1997年底,每次都有厂长李国庭的批条。

(7)被告人李真给李国庭的亲笔信证实:李真要求张家口卷烟厂厂长李国庭为赵卫办理购买紧俏香烟批条。

(8)张家口卷烟厂厂长李国庭的批条证实:李国庭先后为河北省驻京办赵卫办理香烟批条61份。

(9)张家卷烟厂的卷烟销售记录证实:张家口卷烟厂先后销售给驻京办“山海关”牌等香烟9628箱,总价值人民币2508.16437万元。

(10)京都江北迎宾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京都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实:京都江北迎宾馆无权经营香烟批发业务。

(六)1994年,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委办公厅秘书期间,接受河北省宝安地区高店电力局局长孙春请托,多次要求宝安地委有关领导对孙提拔使用。1997年1月31日,李真与妻子杨某在京都市赛特购物中心看好了一把日本产按摩椅,价值人民币3.98万元。李真打电话将孙春叫到赛特购物中心,孙春付款购买了按摩椅并送至李真家。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孙春的证言证实:1997年春节前的一天,李真打电话说在京都赛特购物中心看中一把按摩椅,让其去一趟。其与司机到京都赛特购物中心付完款后开车将按摩椅送到石家庄李真家中。后来听说李真要出事,其对亲戚李果说如果有人问起椅子的事,就说李真给钱了,实际上李真没有给钱。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孙把椅子给李真送去后,其在李真家没看到李真给孙椅子钱。李真被“双规”后,孙春打电话对其讲,如果有人问按摩椅的事,就说李真让其将钱转交给孙春了。

(3)证人石华、唐强的证言证实:孙春在京都赛特购物中心花三四万元买一把日产按摩椅,他们开车和孙春把按摩椅送到省国税局长李真家。

(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李真在京都赛特购物中心看中一把价值约4万元的按摩椅,打电话让孙春过来付款。孙春购买椅子后送至李真书房,李真没给孙春椅子钱。

(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1994年李真对其讲孙春这人不错,应该提拔使用。1995年8、9月间,地市合并,在研究人事安排时其同意对孙提拔使用。后孙春被任命为涞阳县副县长。

(6)京都赛特购物中心销售发票证实:日本产按摩椅的价值为3.98万元,购货日期1997年1月31日。

(七)1995年10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期间,通过唐山市有关领导将唐山百货大楼条式楼标的为人民币1080万元的C段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百货大楼工程)介绍给王玉茜联系的京都市建筑工程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京都装饰公司)承建。竣工后,王玉茜送给李真人民币15万元。

1996年8、9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国税局副局长期间,将省国税局北戴河培训中心工程(以下简称北戴河工程)交给王玉茜联系的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振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海公司)承建,工程预算人民币3500万元。李真与王玉茜商定按工程造价的6%提取中介费后均分。1996年12月,王玉茜从振海公司提取人民币170万元,送给李真75万元。

1997年9、10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国税局局长期间, ,将省国税局承德培训中心工程(以下简称承德工程)以议标的形式介绍给王玉茜联系的海南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承建,工程预算人民币3000万元。后王玉茜按工程预算的5%从泛华公司提取中介费人民币150万元,送给李真人民币140万元。此外,王玉茜又将从该工程中提取的北戴河工程追加投资的中介费人民币30万元送给李真。

1998年12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国税局局长期间,通过河北省衡水市国税局局长谷领,将衡水市国税局培训中心工程(以下简称衡水工程)介绍给王玉茜联系的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以下简称中海总局)承建,工程预算人民币1500万元。1999年1月,王玉茜将中介费人民币45万元送给李真。

综上,李真共收受王玉茜人民币305万元,将其中15万元存入新加坡银行,290万元存入香港渣打银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玉茜的证言证实:受朋友之托,通过李真帮忙将百货大楼工程、北戴河工程、承德工程、衡水工程交给京都装饰公司、振海公司、泛华公司、中海总局承建。按事先与李真的商定提取中介费,先后送给李真共计人民币305万元。

(2)证人谭杰(京都装饰公司工程部经理)的证言证实:通过王玉茜的帮助,该公司参加了百货大楼工程的投标并中标,后按王玉茜的要求给王玉茜人民币15万元现金。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在发包唐山百货大楼装修工程过程中,市领导对其讲,在同等条件下,照顾一下京都的杨东蓉(即王玉茜之妻),后通过招标把段工程交给,茜联系的京都装饰公司,工程造价人民币1000多万元。

(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1996年夏季,省国税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在北戴河建培训中心,由副局长李真主管;关于使用哪个施工单位,局长办公会没有研究过,都是李真一手操办的。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1996年11月,李真对其讲中铁12局(指振海公司,下同)想干北戴河工程,其按李真的要求起草了将工程交给中铁12局承建的合同。1998年5月,省国税局派其到承德筹建培训中心,协助李某工作,承德工程以议标的形式交由泛华公司承建。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1998年4月,李真对其讲想在承德建一个培训中心,让其负责施工工作,并讲黄廉奎那个施工队工程质量不错,用那个施工队。

(7)证人黄永的证言证实:其请王玉茜帮忙,通过李真以议标的形式承建了承德工程,王玉茜与其商谈了中介费事宜。1998年6月至1999年春节前,其两次汇给王玉茜的三威公司130万元人民币,后又在京都两次给王现金共计20万元人民币。

(8)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请王玉茜帮忙,通过李真以议标形式承建了衡水工程。王玉茜提出要中介费,因工程未结算至今未给。

(9)证人谷领的证言证实:李真讲衡水工程省局投资800万元,施工队由省局派,工程以议标形式交给了中海总局。

(10)唐山百货大楼C段装修施工合同、北戴河工程、承德工程及衡水工程建设合同和工程预算、审计等文件证实:百货大楼工程由京都装饰公司承建,标的1080万元;北戴河工程由振海公司承建,标的3500万元;承德工程由泛华公司承建,标的3000万元;衡水工程由中海总局承建,标的1500万元。

(11)中国工商银行汇票、三威公司的进账单证实:1996年12月23日振海公司汇给三威公司人民币170万元。

(12)中国银行汇票、三威公司的进账单及泛华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泛华公司于1998年6月17日、1999年2月10日先后汇给三威公司人民币130万元。

(八)1995年4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期间,让江北大野集团总裁鲁英为其办理了1张长城信用卡,并用此卡消费了人民币1.944055万元。同年12月,李真接受鲁英的请托,让河北省石家庄市国棉二厂为大野集团在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办理承兑汇票提供了担保。1996年2月13日,李真收受鲁英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鲁英的证言证实:1995年4月初,李真让其给办一张长城卡,其用李真提供的“韩叙”的身份证为李办了一张长城卡。1996年春节前到李真家,给了李真人民币10万元。后通过李真让石家庄市国棉二厂为大野集团在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办理1000万元承兑汇票时提供了担保。

(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1995年底,李真让其为大野集团在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办理1000万元承兑汇票提供了担保。

(3)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契约证实:1995年12月1日,江北大野集团在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办理1000万元承兑汇票由国棉二厂担保。

(4)证人曾晓、李芳的证言证实:鲁英让他们在福州市以“韩叙”的名义办过一张长城信用卡。

(5)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申请表以及该行财务账目证实:1995年5月15日,大野集团下属的中华工商时报南方实业发展总公司以“韩叙”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长城信用卡,“韩叙”用此卡共消费人民币1.944055万元。

(6)证人黄以选的证言证实:1996年4月13日晚,鲁英从保险柜里拿出10万元钱说要送给李真。

(九)1995年11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期间,接受石家庄市半边天保健品公司(以下简称半边天公司)经理刘钟和港商陈扬请托,召集石家庄市政府及省、市银行有关领导到半边天筹建处商议解决该公司贷款问题。在李真的多次协调下,半边天公司于1996年11月25日从石家庄市城市合作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12月24日从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分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1997年初,李真出国考察前,刘钟送给李真2700美元(折合人民币2.238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钟的证言证实:为解决筹建百贝佳中草药牙膏项目的资金,其和陈扬要求李真帮忙。经李真与石家庄市和银行有关领导协调,石家庄合作银行和工商银行先后给其公司解决了贷款。1997年李真赴美国考察前,其在驻京办送给李真二千七百美元。

(2)证人张某、曾某的证言证实:1995年11月,李真为刘钟的牙膏项目,找他们出面协调贷款并让支持该项目。

(3)证人席明、要平、胡雄、文斌的证言证实:1995年11月,为帮助刘钟的牙膏项目筹集资金,李真将他们和石家庄市城市合作银行的有关人员召集在一起,让两家银行为刘钟的保健品公司提供贷款。

(4)石家庄市城市合作银行、工商银行石家庄分行的贷款合同证实:1996年11月25日、12月24日两家银行共贷给半边天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

(十)1996年6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国税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将河北省政府驻沈阳办事处主任徐某调入省国税局,后又将其调任承德市国税局局长和邯山市国税局局长。1998年上半年,李真到承德市检查税务工作时,徐某送给李真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6556万元)。1999年6月,徐某随李真到西欧考察时,在德国科隆市送给李真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65556万元)。2000年春节期间,徐某在李真家以给李真儿子压岁钱的名义,送给李真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1996年7月,李真将其调入省国税局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998年4、5月,听说李真要出国考察,在李真来承德时送给李真2000美元。1999年6月,其随李真赴西欧考察,在德国科隆市送给李真2000美元。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其在李真家以给孩子压岁钱为名,将1万元人民币塞到李真儿子手中。

(2)证人魏翔的证言证实:徐某说,李真要出国,给李送点外汇,其在中国银行换了2000美元交给了徐某。

(3)证人吉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春节前,徐某从石家庄开会回来后告诉其给李真5000元或1万元人民币。

(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徐某去李真家,临走时塞给李真儿子一个信封,说是压岁钱。

(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李真建议将徐某调入省国税局工作,当时考虑李真在江北的地位就同意了这个建议。

(十一)1998年4、5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国税局局长期间,接受港商吴庆五请托,授意石家庄市国税局局长许季兵、主管工程的副局长王发以招标的形式将石家庄市国税局办公楼工程(以下简称石家庄工程)交给锦陵市第二建筑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锦陵二建)承建。1998年6月25日,石家庄市国税局与锦陵二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李真告诉吴庆五,与妻子杨某离婚后急需用钱。同年12月,吴庆五向锦陵二建索要工程中介费人民币40万元,兑换成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1.3907万元)交给李真。1999年初,李真将此款存入香港渣打银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吴庆五的证言证实:经其请托,李真帮助锦陵二建承建了石家庄工程。后李真让其向锦陵二建索要100万元,先给他50万元。其向锦陵二建经理王建新索要了50万元人民币,兑换成5万美元交给李真。

(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石家庄工程已基本确定施工单位后,李真讲该工程叫锦陵二建干,他们顶不住只能照李真讲的办。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锦陵二建中标后,吴庆五说承接工程时李真帮了忙,让公司拿人民币40万元给李真。后其将钱交给了吴庆五。

(4)石家庄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证实:石家庄工程由锦陵二建承建。

(5)锦陵二建记账凭证证实:1998年12月16日,锦陵二建支出40万元人民币。

(十二)1998年,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国税局局长期间,与秦皇岛市华兴公司经理秀玲(李真的情妇)合谋,将河北省廊坊市国税局培训中心工程(以下简称廊坊工程)交给河北省第三建筑公司第十分公司(以下简称省三建十公司)承建,由秀玲向省三建十公司索要工程造价5%的中介费。1999年4月初,李真急于将国内的赃款转移到香港,指使秀玲向省三建十公司经理高华星索要工程中介费人民币50万元,并允诺保证省三建十公司中标。随后,秀玲让外甥女杜建娟到高华星的办公室取回该款,李真收到秀玲交来的该款后存人香港渣打银行。1999年7月26日,廊坊市国税局局长梁传刚在李真的授意下,将廊坊工程交给省三建十公司承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高华星的证言证实:经秀玲介绍,通过李真帮忙省三建十公司承建了廊坊工程。招标前,秀玲让杜建娟从其处取走50万元现金。

(2)证人秀玲的证言证实:李真与其商量将廊坊工程交给省三建十公司承建,并商量要好处费。后其按李真的要求从高华星处要了50万元,由其外甥女杜某取回,其将此款带到京都交给了李真。

(3)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秀玲让其从高华星处拿回50万元。

(4)证人杨刚、王庆的证言证实:按照李真的要求将廊坊工程交由省三建十公司承建。

(5)廊坊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证实:廊坊工程由省三建十公司承建。

(十三)1998年底,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国税局局长期间,接受温州市杰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恒公司)经理苏建敏请托,指使省国税局征管处将本局税务登记证制作项目交给杰恒公司承作。事后,李真以急需用钱为由,先后两次共向苏建敏索要9000美元(折合人民币7.450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苏建敏的证言证实:杰恒公司通过李真承揽了省国税局税务登记证制作项目后,按照李真的要求,先后两次共兑换9000美元交给了李真。

(2)证人张新的证言证实:按照李真的要求将省国税局税务登记证制作项目交给了杰恒公司。

(3)省国税局税务登记证制作合同证实:省国税局1999年税务登记证由杰恒公司制作。

(4)被告人李真在侦查期间供述:1998年底,苏建敏来联系税务登记证业务,其将征管处处长张新叫来,让张新将税务登记证业务交苏建敏做。去欧洲之前,朋友聚会时碰见苏建敏,其让苏换几千美元出国用。过了一两天,苏建敏送来5000美元。1999年底,因急需4000美元用于还账,打电话给苏建敏,要苏送到石家庄。过了几天,苏建敏将4000美元送到办公室。

(十四)1999年9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省国税局局长期间,接受京都市科信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经理张克的请托,指使河北省邢台市国税局局长李某将邢台市国税局培训中心工程(以下简称邢台工程)交给锦陵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二建)承建。后李真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张克索要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3.11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克的证言证实:通过李真将邢台工程交给其介绍的南京二建。1999年冬,李真让其筹集4万美元,其借了4万美元按李真的要求交给秀玲。

(2)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证实:经李真推荐,他们将邢台工程交给南京二建承建。

(3)证人邵军、王建明的证言证实:张克帮他们承揽了邢台工程后,他们答应给张克5%的净利润。

(4)证人秀玲的证言证实:李真让张克兑换美金,后其从张克处拿走3万或4万美元交给了李真。

(5)邢台工程施工合同证实:邢台工程由南京二建承建。

综上,被告人李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人民币676.6584万元、16.57万美元,共计人民币814.8164万元。

二、贪污犯罪事实

(一)1992年8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期间,得知河北省财政厅有50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便通过张家口卷烟厂从河北省财政厅申请到该外汇额度,让东冀租办以张家口卷烟厂代理商的名义办理此事。为解决调汇资金,同年9月18日,时任东冀租办副主任的张铁梦以东冀租办的名义,给省政府写报告申请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李真将报告呈送省政府领导批准后,打电话催促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许凤尽快办理。许凤将报告批给河北省证券公司,并将贷款方调整为张家口卷烟厂,贷款金额限定为人民币5000万元。张家口卷烟厂以短期融资债券的形式从河北省证券公司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后,经李真协调,5000万元贷款直接汇人东冀租办的银行账户。同年10月5日、12月21日,东冀租办分别以人民币1378.5万元和1616.15万元共调汇500万美元,按照当时国家的外汇牌价与市场价格的价差,可获利人民币2000万元。1992年10月26日、1993年1月28日,即将下海经商的吴庆五通过张铁梦从东冀租办为世通公司和其个人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

1993年5、6月间,被告人李真多次与张铁梦、吴庆五商议均分通过调汇获利的人民币2000万元。同年7、8月份,三人在京都市新大都饭店密谋以合法方式将该款从东冀租办转出私分。同年10月,张铁梦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刑事拘留,经过李真和吴庆五多方活动被解除强制措施后,三人商定,世通公司从东冀租办借的人民币1000万元不再归还东冀租办转给吴庆五,吴庆五从东冀租办借的人民币1000万元亦不再归还,以顶替东冀租办用500万美元外汇额度调汇获利的2000万元人民币,并由张铁梦负责销毁借款合同和作平账目。随后,吴庆五在张铁梦提供的东冀租办空白便笺纸上书写了让世通公司转款的指令函。世通公司按照吴庆五的要求于1993年12月20日、23日,将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和利息180万元汇人京都环京商贸公司账户。为了平账,吴庆五按照张铁梦的要求以支付借款利息的名义将人民币308万元汇入东冀租办账户。1994年6月东冀租办撤销,张铁梦藏匿账目,隐瞒了吴庆五和世通公司向东冀租办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的事实,并告诉了李真。吴庆五将实际占有的1872万元人民币用于投资经商。事后,李真分得1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2144万元)、10万元人民币和价值人民币51.671万元的位于京都市低压电器厂宿舍楼的房屋一套。1998年下半年,李国庭案发,李真、吴庆五、张铁梦害怕事情败露,商量对策,订立攻守同盟。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铁梦的证言证实:李真帮东冀租办搞到了500万美元外汇额度和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后,东冀租办分别借给吴庆五、世通公司各1000万元人民币。1993年6、7月份,李真多次对其讲,吴庆五已下海经商,500万美元外汇额度的获利款,三人“三一三十一”分了。1993年10月份,其被解除强制措施并恢复职务后,李真又讲吴庆五和高主国借的款不再归还东冀租办,用来顶替外汇额度获利款。其提出为了平账,本金可以不还,利息要还。后吴庆五用其提供的东冀租办空白介绍信让高主国将1000万元借款转到吴庆五名下,吴庆五还给东冀租办300多万元的利息。1994年下半年,其对李真讲,账都处理好了。1995年之前,其拿走了东冀租办的账目。1998年省纪委开始调查李国庭案,李真怕罪行败露,其与吴庆五商量把2000万元说成借款没还。

(2)证人吴庆五的证言证实:1992年9月下旬,李真对其讲,帮助张铁梦得到了500万美元外汇额度和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要张铁梦支持其下海经商。1993年5月,李真又讲张铁梦答应将500万美元外汇额度赚的钱分给其和李真2000万元。8、9月份,其与李真、张铁梦在京都新大都饭店商量转款。10月,张铁梦被立案查处,其和李真通过找关系,将张铁梦释放出来后,李真对其讲,已和张铁梦说好,高主国从东冀租办借的人民币1000万元不再归还东冀租办,以顶替给咱们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其从东冀租办借的人民币1000万元亦不再归还。张铁梦对其讲,同意李真的要求,但最好付一部分利息。这样,其打电话让高主国把1000万元借款汇到环京商贸公司的账户。1994年6月,其按张铁梦的要求汇给东冀租办300多万元的利息。1998年下半年,李国庭案发,其担心会出问题,打电话与张铁梦商量,补办借款协议。

(3)证人李国庭的证言证实:1992年,其向李真提出为张家口烟厂搞些外汇。9月,其按照李真的要求将向省政府申请500万美元外汇额度的报告交给李真,事后没结果。后来李真对其讲,张铁梦可以帮张家口烟厂贷款5000万元,直接划到东冀租办的账户,其答应了。

(4)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1992年,省财政厅从财政部争取到了50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李真让其将外汇额度支持给张家口烟厂。省政府批准后,李真又说让东冀租办主任张铁梦代理张家口烟厂办理此事,其就让外经处将50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办理到东冀租办。

(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1992年9月,其接到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东冀租办要求为张家口烟厂解决资金的报告后,经李真电话催办,其将贷款单位由东冀租办改为张家口烟厂,由省证券公司以融资券的形式给张家口烟厂融资5000万元。

(6)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1992年通过吴庆五从东冀租办借款1000万元。1993年底,按吴庆五的要求将1000万元借款和利息180万元打到了京都环京商贸公司的账户。

(7)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1992年10月26日和1993年1月28日,张铁梦让其两次汇给世通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

(8)证人支某、程某的证言证实:1994年他们2人将东冀租办的财务账簿交给了张铁梦,后来,账不知什么原因没有了。

(9)证人尹源、展钧、安素坦的证言证实:经调查东冀租办的财务账簿下落不明。

(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1994年6月底,吴庆五让其汇给东冀租办人民币308万元。

(11)证人秀玲(李真的情妇)的证言证实:1996年初,李真讲京都西什库的住房是吴庆五送的。在居住期间,交水电费都是写李真母亲杨贤的名字。后李真说中纪委在查他,要其把所有“杨贤”的名字都改成“秀玲”。

(12)《东冀租办企业档案》、《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人民政府生产办公室来往函》证实:1985年12月东冀租办成立,张铁梦先后受河北省经委、河北省政府生产办公室委派专门负责东冀租办工作。

(13)河北省证券公司代理发行短期融资券协议证实:张家口烟厂经河北省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币5000万元。

(14)河北省财政厅转账凭证、卖出外币证明书、东冀租办记账凭证等证实:1992年10月5日、12月21日,东冀租办两次从河北省财政厅购买外汇额度500万美元。

(15)银行进账单、票汇委托书及世通公司记账凭证证实:1992年10月28日、1993年2月6日,世通公司收到东冀租办汇来的人民币2000万元,并将后收到的1000万元转汇到京都江北饭店商务中心。

(16)世通公司付款委托书、银行转账支票、票汇委托书、世通公司记账凭证证实:1993年12月20日、23日,世通公司付给京都环京商贸公司人民币1180万元。

(17)京都低压电器厂家委会登记表证实:位于该厂的19楼1门403室户主栏有杨贤和秀玲的名字。

(18)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位于京都低压电器厂宿舍楼19楼1门403室房产市场价格为51.671万元。

被告人李真的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二)1992年11月,由东冀租办出资250万美元,以江北中兴渤海实业开发总公司与美国大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德国豪斯曼公司的名义注册设立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兴电子公司。1993年4月,德国豪斯曼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大唐公司。股权变更后,江北中兴渤海实业开发总公司持股55%、大唐公司持股45%,张铁梦任董事长兼总经理。1993年底,被告人李真与吴庆五、张铁梦商议三人均分中兴电子公司股份,并将股份转入吴庆五注册的香港力龙有限公司,由吴庆五代表三人持有。1994年3月,张铁梦与吴庆五在秦皇岛市签署了将中兴电子公司全部股份无偿转让给香港力龙有限公司的协议。因河北省经贸委未批准该协议,张铁梦又将协议内容改为将大唐公司持有的股份无偿转让给香港力龙有限公司,并授意孟侨伪造了中兴电子公司第三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修改了股份转让协议和企业章程、合同。1994年12月,张铁梦将大唐公司在中兴电子公司持有的价值人民币571.600012万元股份全部无偿转让给香港力龙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关的股份转让和股东变更手续,吴庆五任董事长,孟侨任副董事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铁梦的证言证实:1993年10月份,其与李真、吴庆五商定将中兴电子公司的股份转给吴庆五,让吴庆五代表三人持有股份。1994年下半年,其把中兴电子公司中大唐公司的股份转到了香港力龙有限公司的名下,办理了有关手续。

(2)证人孟侨的证言证实:1994年张铁梦让其起草了将大唐公司在中兴电子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香港力龙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

(3)证人吴庆五的证言证实:1992年7、8月份,其在香港注册了香港力龙有限公司。1994年9、10月份,按照三人商定与张铁梦签署了股份转股协议,将中兴电子公司中大唐公司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香港力龙有限公司,其任董事长。

(4)证人李会、高严的证言证实:未参加过关于大唐公司将股份转让给香港力龙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检察机关出示的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

(5)证人蔡某证言证实:张铁梦让其给中兴电子公司汇入250万美元,作为该公司的注册资金。

(6)中国银行石家庄分行的外汇汇款申请书、秦皇岛分行进账单证实:东冀租办分四次汇给中兴电子公司250万美元。

(7)《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兴电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证实:批准大唐公司将其在中兴电子公司中占有的45%股份全部转让给香港力龙有限公司,由吴庆五任董事长。

(8)中兴电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证实:截止到1994年2月31日,中兴电子公司的净资产为1270.222252元。

(9)被告人李真在侦查期间供述:在吴庆五下海前,其和张铁梦、吴庆五就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其在政界,张铁梦在国企,吴庆五在商界,各有优势,优势互补。张铁梦多次让其和吴庆五参股爱尔兰企业及其他公司。关于中兴电子公司的股份,他们三人以前有原则上的议论,是比照爱尔兰企业分股的“三一三十一”的原则,由张铁梦、吴庆五具体办的。

(三)1992年1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了省政府生产办公室《关于收购爱尔兰大西洋磁性有限公司并在当地办厂的请示》,决定以河北省政府生产办公室所属的秦皇岛华美磁电有限公司收购并接管爱尔兰大西洋磁性有限公司,张铁梦接任管团副团长。1993年1月,东冀租办出资250万美元,以秦皇岛华美磁电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了爱尔兰大西洋磁性有限公司,更名为尼瓦利斯有限公司,由张铁梦和秦皇岛华美磁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长海出任股东,各持有50%的股份。

1993年10月,被告人李真与张铁梦、吴庆五商议均分尼瓦利斯有限公司的股份,并转人香港力龙有限公司,由吴庆五代表三人持有。1994年初,吴庆五与张铁梦到爱尔兰都柏林的会计事务所签署了将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张铁梦持有的股份(价值41.58195万爱尔兰镑,折合人民币523.832773万元)无偿转让给香港力龙有限公司的法律文件,后由张铁梦在爱尔兰公司注册署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吴庆五任董事。1995年4、5月间,张铁梦将尼瓦利斯有限公司的30万美元以货款的形式汇到香港力龙有限公司。吴庆五自己留了20万美元,按李真的要求汇人李真妻子杨某在新加坡的银行账户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4.10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铁梦的证言证实:1992年下半年,省政府批准购买爱尔兰大西洋磁性材料公司后,东冀租办出资250万美元购买了该公司。在其被释放后,吴庆五提出到爱尔兰企业参股,李真说500万美元外汇额度赚的2000万元要“三一三十一”分了,爱尔兰企业的股份也应“三一三十一”分了,让吴庆五代表3人持有股份,考虑到李真、吴庆五在其困难时期帮过忙,就同意了。1994年初,其与吴庆五到爱尔兰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后其自己到爱尔兰公司注册署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1995年4、5月问,由于李真、吴庆五多次催其分红,就汇给香港力龙公司30万美元。

(2)证人吴庆五的证言证实:购买了爱尔兰企业后,李真要求张铁梦给其与李真股份。经张铁梦同意,其和张铁梦到爱尔兰办理了股份转让手续。1995年5、6月间,收到张铁梦送来的30万美元后,按照李真的要求将10万美元汇到新加坡杨某的账户。

(3)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1992年11月,按张铁梦的要求向爱尔兰汇款250万美元。

(4)爱尔兰公司注册署董事或秘书的变更通知证实:张铁梦辞去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后,由吴庆五任董事。

(5)尼瓦利斯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证实:截止到1994年1月31日,爱尔兰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净资产为83.1639万爱尔兰镑。

(6)被告人李真在侦查期间供述:1993年初,吴庆五下海之前,其与吴庆五、张铁梦3人谈到未来发展前景时,张铁梦让其与吴庆五到张的公司参股。尤其谈到爱尔兰的企业时,张铁梦说这个企业效益很好,一定能赚钱。其讲自己在官场直接参股不合适。吴庆五说如果不方便的话,把股份记在吴的名下,到时两人平均分红。

综上,被告人李真伙同他人侵吞东冀租办公款人民币1872万元、中兴电子公司45%股份(价值人民币571.600012万元)、尼瓦利斯公司50%股份(价值41.58195万爱尔兰镑,折合人民币523.83277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967.432785万元。其中,李真分得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9.3164万元)、10万元人民币和价值人民币51.671万元的住房一套。

案发后,追缴赃款41.609307万美元。

对于被告人李真提出收受张铁梦轿车和美元系借贷关系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李真向张铁梦兑换美元时少付人民币22.78万元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尽管指控李真向张铁梦索要轿车的证据不充分,但李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张铁梦解除强制措施后,张铁梦出于感谢,主动为李真购买了一部凌志轿车,并送给李真1万美元,依法应认定为受贿。李真让张铁梦兑换美元时少付人民币22.78万元,其性质属于变相索贿。因此,李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真及其辩护人提出未为孟侨谋取任何利益,收受孟侨信用卡用于消费,是借款,且已归还,不是受贿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李真虽未给孟侨谋取利益,但系利用担任省委办公厅秘书的职务便利,向孟侨索要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证人孟侨的证言亦证实,考虑到李真的特殊身份,才为李办理一张长城卡。其行为性质属于索贿。李真在纪检部门调查此卡时被迫退卡、退钱,并不影响这一行为性质的认定。因此,李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真提出其虽收受李国庭5万美元,但未为李谋取任何利益的辩解,经查:李国庭送给李真5万美元,是希望李真利用担任省委办公厅秘书和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的身份,对其给予关照。李真亦利用其职务便利在一定程度上巩固、加深了李国庭的地位和影响乙应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李真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手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真及其辩护人提出李真收受蔡阳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属于权钱交易及房屋未办理产权手续,不构成受贿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李真所担任的省委办公厅秘书职务,对河北省内的大中型企业均有一定的制约关系,其让东冀租办借款给天都公司,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李真让东冀租办借款给天都公司,属于违法拆借,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李真收受天都公司财物,具有权钱交易性质。李真让蔡阳为其支付100万元购房款,虽然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因此,李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真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李真收受赵卫人民币的数额不准,应认定为22万元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赵卫的证言证实其先后十二次送给李真人民币共计60万元,李真在侦查期间曾供述先后收受赵卫人民币60万元左右,供证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李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真提出孙春为其垫付的按摩椅款已归还,即使未还也是因记忆失误形成的欠款的辩解,经查:证人孙春、李果、杨某均证实李真未付给孙春按摩椅款。因此,李真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真提出收取王玉茜人民币290万元是替王存人香港渣打银行的辩解,经查:王玉茜是按照与李真事先约定的比例从施工单位提取中介费均分后将290万元交给了李真,李真将此款兑换成美元并以自己和家人的名义存在香港渣打银行,并没有以王玉茜的名义在香港存款。因此,李真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真及其辩护人提出李真为王玉茜联系工程、为鲁英联系担保单位、为刘钟联系贷款没有利用职权,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李真在为王玉茜联系工程、为鲁英联系担保单位、为刘钟联系贷款时,其职务是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对河北省内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有一定的制约关系,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李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真提出收受徐某钱款系朋友之间馈赠,与帮徐调动工作无关的辩解,经查:李真利用职务便利将徐某调入省国税局、调任承德市和邯山市国税局领导职务,事后收受徐某钱款,有明显的钱权交易性质,并非朋友间的馈赠。因此,李真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真提出将廊坊工程交给高华星所在公司承建时,没有与秀玲合澡向高华星索要人民币50万元的辩解,经查:证人秀玲的证言证实李真与其商量将廊坊工程交给高华星承建并要好处费50万元,证人高华星的证言证实秀玲向其索要了50万元中介费,李真在侦查期间亦曾作过与秀玲证言相同的供述,供证相符,足以认定。因此,李真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真提出让苏建敏为其兑换9000美元,从张克处拿的4万美元是欠款的辩解,经查:李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税务登记证业务交由苏建敏承作,将邢台工程交由张克联系的施工单位承建后,以急需用钱为名,让苏建敏为自己兑换了9000美元,向张克要了4万美元,事后没有任何归还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实质上是变相索贿,不是欠款。因此,李真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真及其辩护人提出李真收受张克5000美元是私人馈赠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李真出国前收受张克5000美元时,双方之间系朋友关系,张克尚无具体请托事项,李真回国时对张克亦有较贵重的礼品回赠,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张克送给李真5000美元系朋友间礼尚往来,对此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因此,公诉机关的此项指控不能成立,本院对李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真及其辩护人提出李真没有与张铁梦、吴庆五共同贪污的故意和行为,李真不构成贪污共犯,吴庆五给李真的钱财与通过调汇获利的2000万元无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李真与张铁梦、吴庆五在东冀租办通过调汇获利人民币2000万元后,多次密谋私分该款。张铁梦被解除强制措施后,三人商定世通公司从东冀租办借的人民币1000万元不再归还东冀租办直接汇给吴庆五,吴庆五从东冀租办借的人民币1000万元亦不再归还,以冲抵调汇获利款。李真和吴庆五利用张铁梦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东冀租办人民币2000万元后,由张铁梦隐匿了东冀租办的财务账簿,致使东冀租办对此2000万元人民币失去了控制。三人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实施了共同贪污的行为,并且李真已分得15万美元、10万元人民币和价值57.671万元人民币的住房一套。因此,李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真提出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和中兴电子公司转股手续是张铁梦、吴庆五办理的,其不知情也从未参与经营、管理,10万美元是张铁梦在获释后出于感激所送,不是分红所得的辩解及李真的辩护人提出指控李真伙同张铁梦、吴庆五共同贪污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和中兴电子公司股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李真因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直接出面参与经营活动,便在吴庆五下海前,与张铁梦、吴庆五商定,三人各自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互相配合,获取非法利益。张铁梦被解除强制措施后,吴庆五、张铁梦是按照与李真的商定,将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和中兴电子公司的部分股份转给吴庆五,由吴代表三人持有股份。1995年4、5月份,因李真、吴庆五的催要,张铁梦将尼瓦利斯有限公司的30万美元分红款汇给吴庆五,李真分得10万元。上述事实不仅有张铁梦、吴庆五的证言证实,而且李真在侦查阶段亦有供述。因此,李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李真伙同他人侵吞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的事实,经查:李真伙同吴庆五、张铁梦侵吞该笔公款时,东冀租办尚未撤销,其侵吞的是东冀租办的公款。世通公司将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和180万元利息打人吴庆五指定的账户,连同吴庆五的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吴庆五实际控制东冀租办人民币2180万元。后为了掩盖贪污犯罪,以支付利息的名义汇给东冀租办人民币308万元。尽管李真与吴庆五、张铁梦共谋侵吞东冀租办公款的数额是人民币2000万元,但其实际占有的数额是人民币1872万元。此笔贪污数额应以其实际占有的人民币1872万元认定。

对于被告人李真的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贪污犯罪事实是李真在侦查机关不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和揭发的,李真在羁押期间协助司法机关破获重大杀人案件,符合自首和立功的法律规定,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李真在羁押期间劝说同监犯人交代余罪属实,但其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不构成立功;李真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仅属于坦白交代,不是自首。因此,辩护人关于李真的上述行为构成立功和自首,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李真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此处省略若干字)

审判长荣某

审判员王宝良

审判员谭某

书记员王朝阳

书记员杨丽敏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摘引自《北大法学网》)

事已至此,李真的亲友及其余党不能再有什么幻想了,他们惟一希望的就是保住李真这条命,其他的日后再考虑,他们联名为李真上诉,也许李真真的应该为这些死党而感到高兴,自从他犯了案,恋人离他而去,有的情人怕受连累而逃到国外,而有几位仍然在不遗余力地挽救他,他想,我李真要能活着出去,一定不会忘记她们的大恩大德,就是她们要我李真的脑袋,也在所不辞,可惜,他已经没有机会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查明:

李真在担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和副主任、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和局长期问,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人民币676.6584万元、美元16.57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14.8164万元;伙同他人,侵吞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办公款、中兴电子公司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计折合人民币2967.432785万元,李真从中分得美元25万元、人民币1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51.671万元的住房1套,共计折合人民币270.9874万元。案发后,从李真处追缴赃款美元41.609307万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绝大部分赃款未退,并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李真勾结他人侵吞巨额公共财产,已构成贪污罪。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6日作出的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真死刑、以贪污罪判处死缓的裁定。2003年10月9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唐山对李真受贿贪污一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李真的封疆大吏梦彻底破灭。

秘书李真,依靠手中的权力,玩弄各种各样的权力资本运作,形成权力一关系一财富三位一体的权力网。

李真有一句名言:这次和你谈了半个小时,算高看你了。对他来说,只要对自己将来用不着的人,他是根本不会从感情或者其它方面考虑进行正常的交往,他所交的,都是以他的长远眼光筛选出来的关系。

后来吴庆五对李真作了总结:李真是一个拿政治当生意做的人,他索贿、受贿的公式是:特定位置+政治情报+人事消息=牟取利益。

李真利用自己在省主要领导身边工作的特殊位置,把省领导用人说成是自己的意见,他把常委会用人方案在第一时间透露给当事人,然后讨好对方,自然会获取利益。吴庆五的描述未必准确,但更多权力系统里的人士描述李真,认为他并非这样“被动”,而是更主动。他的“控制力”被形容得十分强大。即使在张二辰的升迁过程里,更多人相信是李真主动操作的结果。李真的位置基本上把可能“被动”的操作,变成了主动的“形象”,随后形成的效应,已非单纯传播消息那样简单。

张二辰

在石家庄流传着这样一个政治段子:在市领导六个市长中有三个都和猪有关,市长张二辰过去曾是个杀猪的,副市长过去是个贩猪的,副市长过去曾是卖猪的(卖猪肉的)。市民们风趣地说:市政府大院可以开养猪场啦!连宰猪的、猪贩子、卖猪肉的人都能进市里当领导,我们老百姓也可以当市里的领导了。其实这几个人中除了张二辰与李真有牵连外,其他两个人没有证据表明他们的升迁和李真有关,另两个人是个人奋斗的结果。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里,对于李真的信息,比社会上所传播的内容还要丰富得多。张二辰还是个学生的时候,是正定县学生造反派的骨干,但他的那一派很快失势了,张二辰落魄卖起了猪肉。上世纪八十年代,张二辰曾支援过西藏,但由于身体不适,只呆了一年就回到了河北,再后来就任石家庄市副市长了。在由副市长至市长的这一跨越过程中,张二辰借助了李真这个“贵人”,完成了个人升迁。

对于张二辰,李真本来是很看不上的,在1994年之前,李真曾在不同场合说过张二辰的坏话,说他是个“支部书记”、“土老冒”。张二辰知道李真在省委领导面前很有分量,自己惹不起,闹不好,还能坏自己的事。于是,张二辰就开始给李真送钱,想培养、沟通他们之间的感情,希望李真别在省委领导面前说自己的坏话。张二辰说:“我不想让他为我成什么事,但至少别坏我的事。”

1994年5月,李真陪领导出国访问,7月份回来以后,有一次在省政府开会,张二辰碰到李真,套近乎地说:“你出国怎么不通知我一声?我好给你准备些零用钱。”李真见他这么亲热也很吃惊,平时二人是没有什么话说的,便也不见外地说:“我已经都回来了,还需要什么费用?”过了几天,在省委四号院办公楼的楼道里二人又碰面了。张二辰说:“我给你准备了些费用,你留着下次出国时用。”说着真从裤兜里掏出10张千元港币,共1万元,硬塞给他。李真见楼道口有很多人,就收下了。

也许是李真嫌张二辰下的功夫还不够扎实,一年以后,石家庄市选市长,李真支持的是别人。但张二辰并没有气馁,他知道李真对自己有成见,李真又在那个位子上,跟省委领导说得上话,所以绝对不能跟他对立,方的不成来圆的。于是,张二辰主动向李真靠拢,汇报思想,不断进贡。

1997年的一天晚上,张二辰为了讨好李真,专门去李真家串门,到李真家见到他的母亲,当即跪拜说:“我就是您的亲儿子,我比李真还会孝顺您的。”李真儿子过生日,张二辰出手就甩下8000元。

1998年下半年,李真邀了几个朋友在阳光大厦吃饭,其中就有张二辰,这说明两人关系已经很不错了。那天吃饭,张二辰来得很早,提前到他办公室里说: “老人身体不好,给你放点钱,代我给老人买些营养品。”说着就从书包里掏出两个信封,里面各装1万元,共2万元,放在了沙发上。

2000年2月的一天晚上,石家庄市地税局长在培训中心请客,席间张二辰打电话来:“打了几次电话也找不到你,你在干什么?”李真说:“跟几个朋友吃饭,你也过来吧!”不一会儿他就带着桥中区委书记到了。散席的时候,他对李真的儿子说:“伯伯给你点压岁钱。”说着就从桥中区委书记的包里拿出5000多元,塞进了孩子的裤兜里。

随着张二辰送的钱越来越多,他和李真的关系也越来越融洽。再一次议论石家庄市市长人选时,李真是这样跟省委领导说的:“从工作角度看,张二辰很有魄力,石家庄只有他了。”这样的好话远远超出了张二辰的期望值,张二辰终于如愿以偿地当上了市长。

张二辰与李真的特殊关系,使得张二辰在李真被“双规”后格外紧张,张二辰竟一天四次给省委书记打电话,询问李真的情况,结果被专案组注意到了。

张铁梦

张铁梦是原客方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主任、河北工业经济投资公司总经理,李真的盟友。

1993年上半年,河北省经贸委纪检组在检查河北工业经济投资公司时,发现总经理张铁梦曾以公司名义从中信实业银行贷了一笔款,结果后来有100万元左右的贷款无法归还。此外,张铁梦还以买设备为名,贷了5000万元的款,这笔钱在他自己的公司稍作停留,相当部分流转到吴庆五与李真手上。检察机关发现张有逃逸的可能,于是立案批捕了张铁梦。因为涉及到省委书记的秘书李真,案子报到省纪委,此时柳山已升任省纪委书记。他的要求是一查到底,但最终也没有个明确的结果。

事实上,这件案件报到省纪委后,纪委书记就去找有关领导汇报过。为了有证人,纪委书记当时还拉上了另一位副书记。相对麻烦之处在于,他们的汇报在中午11点钟左右,结果12点钟机关食堂吃饭时,李真便知晓了此事。李对在食堂吃饭的省经贸委负责人表示了自己强烈的不满。经贸委方面的负责人显然很觉意外与委屈,马上找到柳山问询此事,两处信息汇集,纪委书记自述“也很意外”。

经李真背后操作,投资公司的张铁梦被放了出来,随后离开中国,移居爱尔兰,这一案件因此无法深入。

王福友

他进入李真权力圈,一方面获得了尊荣,同时也足够令人沮丧。几位曾任河北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的领导都提到了在李真这一案件里,从案情和涉案金额上看王福友是最微不足道的。

王福友是原河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驻京办事处主任,一个从张家口团市委书记调至石家庄的年轻干部。副省长、副书记到了北京,他甚至都不跟他们见面。但王福友的架子并非一直端着,一把手程维高书记、李真去了,他直接在京冀交界处的高速路口边上等着。几位副省长形容王福友:典型的拍马屁抱大腿式人物。

王福友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就一直任河北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程维高由河南省调往河北省任代省长,他和省委书记邢崇智形成了省政府和省委两面。王福友作为省委派不沾边儿,作为新的省政府派他又不站排,他这样一个驻京办事处主任正好处于两派中间,哪派都不得罪,正好在北京偏安一隅,自得其乐。

1992年小平南巡以后,各省市自治区的驻京办事处为了工作方便,大都升为正厅级单位,按公务员待遇实行财政拨款。而惟有河北省驻京办事处仍为副厅级单位,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王福友刚到驻京办的时候确定的是正处级副主任,后升格为副厅级主任。王福友还需要升一级,变成正厅级主任。

在省委和省政府两派的角力中,王福友以他机会主义者特有的嗅觉,敏锐地感觉到:省政府派将要占上风,而且将会取代省委派,这仅是个时间的问题。他迅速在省政府派中寻找自己的代理人,李真成为他最佳的也是惟一的选择。

李真在王福友担任张家口团市委书记时,曾是张家口市计经委的团支部书记,算是王福友的部下;李真在北京落难时,他给予李真特别的关怀,对李真有危难之中相救的知遇之恩。李真这个人重义气,又豪情仗义,他对王福友这个老团委书记的回报帮助也是不遗余力的。

对王福友的级别问题,李真一口答应帮着办,他找到程维高,寻求帮助解决,程维高告诉李真说,将王福友提职为正厅级干部,需要常委会讨论研究,若通过省政府提出这个议题,怕省委派会阻击,可能通不过。李真脑子一转,想到一招:不如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驻京办事处都是正厅级的单位,而惟独河北省是副厅级单位低人一等这样不利于工作为由,冠冕堂皇地将河北省政府驻京办事处升格为正厅级单位,这样和各省办事处都是平等的,王福友自然应升级为正厅级的主任,其他人也可以一起重新考察升级,这样比较顺理成章,让省委其他人提不出什么反对意见。

这一招果然顺利过关,议题上报省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河北省政府驻京办事处升格,李真完成了给张家口市老团委书记“升级”的许诺。王福友如愿地升职为正厅级,他是省政府副秘书长兼省驻北京办事处主任。

但王福友还有一块心病,就是河北省政府驻京办事处实行的是按国家公务员走,但财政厅不拨款,而由办事处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己解决各项费用开支,即自己挣的钱自己花。显然这个省政府驻京办事处,单靠收住宿费是难以支撑的。于是李真给王福友出了一个主意:将经营部门全承包出去,向承包人收取承包费。如将烟酒批发部承包出去,每年上交办事处十万块钱,烟酒批发部的人员实行自负盈亏自收自支。李真还许诺:“在批特供烟上我可以帮忙。”王福友欣然同意,不久,省政府驻京办的烟酒批发部、食堂、客房、文印打字室等部门都实行了承包,这样既减少了人员工资的压力,又可以创收,是一个一举多得的好事。王福友高兴不已,称李真是一个经营人才。为了答谢李真操作办事处升格的人情,王福友让驻京办事处商品部的经理赵某找李真去批特供烟,他想让李真趁机挣点钱花。

李真从抽屉里拿出三个批条给赵某说:“你抓紧时间把这三笔烟做了,其中两笔的利润你给我,我以后要用。什么时候用,我到时通知你。这三个批条能赚多少钱,我向别人了解过,我心中有数。”赵某回到办事处看了看批条,只见一张批条的正面是这样写的:“国庭叔,赵某前去找您帮助解决一事,请给予解决。谢谢!”他又把纸条翻过来,只见背面写着:销售处特供山海关肆佰伍拾件,叁级站价。

1994年下半年,王福友让赵某去给李真送钱,这是第一次送钱。李真接过装着3万元的纸袋放进柜子里,又拿出几张李国庭的批条,并指出其中几个条子的利润要给他留下。

第二次,1994年底,王福友让赵某给李真送钱。李真把4万元从纸袋里拿出来,放进了自己的公文包,又给了几个批条,指出留给他的大概利润。

第三次,1995年7月,又给李真送了3万元。

李真是见过大钱的人,但对这样一个条子一个条子的批烟他也做得很有耐心。他身上总装着几张预先写好的条子,见着李国庭就让他批一下。李国庭每次也不多批,15件是一大箱,450件是30大箱,正好装一卡车。一个条子他也就是批一车烟,最多两车烟。

第四次,1995年底,李真住在河北驻北京办事处1号院的103房间,让服务员把赵某叫过去。赵某说:“卖完了。”李真说:“把利润拿过来,我有急用。我白天不在,你准备好,晚饭后送来。”赵某赶快回到家里,这次准备给李真的钱比较多,共计9万元。

第五次,1996年3月,李真给他打电话:“李厂长又批了几个条子,你过来拿吧,顺便把前几个批条的利润也给我带过来。”这次李真换了新家,很气派。等了一会儿,李真才从一问屋子里出来。赵某给了4万元,李真又退给他1万元,说,“你干得挺辛苦,这1万元你拿着吧!”以后再给李真送钱,他就听了李真的话,不再向王福友汇报了。第六次,送10万元,在李真家里。第七次,1996年9月,送3万元,在李真家里。第八次,1996年底,送5万元,在李真家里。第九次,1997年6月。送6万元,家里有客人,领到正对着门的小屋里给的,同时又塞给他几张批条。第十次,1997年8月,送8万元,放在了小屋床上。第十一次,1997年11月,送5万元。第十二次,1997年底,送6万元。李真说:“李国庭快退休了。以后有什么事,我再找你。”赵某说:“行。”一直批到李国庭1998年初退休才结束。

在河北省驻京办里,过去几乎所有使用的物品中,大到紧缺的高档香烟,小到牙刷、香皂都由李真包办,他从中获取好处,这也是王福友对李真提携的一份小小的回报。

王福友依靠李真走上了正厅级的岗位,但他随后又毁在这个岗位上,王在一系列案件中,只是一个过路财神,没有捞到许多实质性的好处,但是作为共同犯罪,他受到了牵连,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昔日风华正茂的张家口团市委书记王福友,如今已是满头银发,面容憔悴。在李真的权力网中,王福友得到了种种尊荣和荣耀,同时他也受到了牵连,给他带来牢狱之灾,令他痛心不已。

李国庭

李国庭是李真的一个远房叔叔。李国庭是天津人,他是1926年生的,比李真大三十六岁。他出生在一个生活条件很不错的家庭,他的童年、少年时代过得很愉快,不愁吃不愁穿,一直上到高中毕业。他进了张家口卷烟厂,凭着过去的技术底子,再加上敢想敢干,年轻的李国庭发明了烟叶人工发酵法。过去是自然发酵,不好控制,发什么样是什么样,现在人工掌握,烟叶发酵得又快又好,卷烟的质量也就上去了,从此他就不再是一般工人了,年轻轻的就被请到轻工业部,参与了“卷烟质量部颁标准”的制订工作。回厂后继续搞技术革新,1956年被聘任为烟厂的工艺工程师。

1957年他畅所欲言,给领导提意见,被错划为“右派”,一年以后就给他摘了帽子,继续做技术工作。1979年“右派”改正后,李国庭逐步走上张家口烟厂的领导岗位,先当副厂长,再当厂长兼总工程师。自1981年任厂长后,张家口烟厂每年实现利税6亿多元,成为全国烟草行业大型骨干企业。他本人连续多年被评为省市劳模和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还是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市政协副主席,在任张家口烟厂厂长期间还同时兼任市烟草公司经理、市烟草专卖局局长等职。

1981年春天,李真曾在烟厂实习,他与李国庭开始了交往,为后来他们建立权钱交易同盟打下了伏笔。1981年,李国庭当上了烟厂厂长,开始了他个人的烟王生涯。他的治厂方略正是李真实习时写的调查报告的思路,这一点李真可谓功不可没。1988年前后,李国庭的事业达到了顶峰,据说他可以通过自己的暗箱操作影响张家口市市长的人选。1989年后李真进入了省政府,他们俩又联系了起来,1993年李真在省委当秘书时,人们都传说李国庭进省领导的门,不是用手敲门,而是用脚踹开,这都是传言,也许是人们的杜撰,但足可见他在李真的庇护下的不可一世。

1990年李国庭六十岁以后,他恋栈之心非常强烈,他需要活动以保厂长之位,李真自然是重要选择人选之一。经李真操作后,后来省领导放话:李国庭只要身体好,就可以干下去。

李国庭在任张家口卷烟厂厂长、张家口烟草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多次为非法经营卷烟批发业务提供方便,索要贿赂款折合人民币总计748万余元。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李国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益铭

五十岁的杨益铭是重庆市涪陵人,父母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民,杨益铭中学毕业后当过兵,退伍后到工厂做过工人。1977年,当国家恢复高考制度后,他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幸运地考入清华大学。在校期问,因各方面表现突出,再加上本人多才多艺,爱好摄影,毕业后被留在清华大学团委工作,后又调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任团委书记。几年后,他又被顺利地调入国家监察部、中央纪委担任某处处长一职。

1994年,杨益铭先是平调至河北省委办公厅担任督察室主任一职;后经过李真操作督察室升格为副厅级。水涨船高,杨益铭也自然官至副厅级;之后不久,杨益铭又被任命为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兼督察室主任。在当时的河北省委、省政府大院里,他成了响当当的热点人物之一。在河北省委、省政府大院,只要提起原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兼督察室主任杨益铭,干部们的第一反应是:很精明,很正派。因此,当杨益铭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很多人感到吃惊,难以相信。杨益铭是因李真一案而牵涉出的河北省八名高官之一,在李真被执行死刑之前,他以受贿罪被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杨益铭在中央工作期间,曾到河南查过案件,查办结果是“(案件)并不成立”,这一结论对河南方面的当事人是一个最利好的结论,因此河南方面的当事人给予的回报是:你可以调到河北来工作。未来的“副厅”在那时已经被预支。

大约在1994年,杨益铭开始运作自己的调动。当时河北省委组织部长接到北京方面的一个条子,大意是:为了加强河北反腐斗争,同意将杨益铭调到河北,任监察厅副厅长。不久,杨益铭的材料也到了河北省委。不过,组织部长还没有来得及看材料,就又接到中央机关的电话,要求将材料退回北京。有关方面说:“杨益铭不能提拔。”杨益铭之所以被“卡”住,主要因为杨炒股,又未向组织说明。因此,他的升迁报告一到中央机关便引起众多议论,结果被迅速地收回。

这是一个令双方都觉意外与尴尬的结果。本来在北京已经呆得不顺的杨益铭,现在更难呆了,但是,离开北京,到河北的路似乎也被堵死了。结果,李真为这一困境解了套。

李真的手法是:杨益铭直接由处级位置平调到河北,进人省委督察室,然后将督察室升格为副厅级,级别位置等等问题因此而解决。值得一提的是,杨益铭进入河北省之际,也是李真即将进入税务系统之时,杨后来的职务是“省委办公厅副主任”,与当时李真的职务一样,这表明,杨是李真和程维高选定的秘书“接班人”。

1997年,石家庄市所辖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当时任新乐市委副书记的马晨生、副市长李全想要趁这个机会晋升。他们两人通过层层关系联系到了杨益铭,送给他20万元,请他帮忙活动活动。1997年12月初,领导班子换届后,马晨生和李全心急如焚,因为他们感觉到“没什么动静”。两人又送了杨益铭四块手表。结果,他们听到的答复是,马晨生不能留在新乐任书记。这一次马晨生和张发将10万元直接送给杨益铭,让他将这些钱送给省国税局局长李真——因为他们知道李真的名声。这些钱财都被杨益铭独享,在法庭上,杨益铭回答得理直气壮:“以李真的胃口而言,根本看不上这些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