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杀开一条血路:办经济特区的大手笔 五、新的开放政策——“14+3”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4个经济特区的建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累了新的经验。1984年一二月间,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视察了这4个经济特区,为经济特区在短短的3年里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而倍感欣慰。邓小平再次肯定了试办经济特区决策的正确性。2月24日,邓小平在与部分中央领导同志谈话的时候指出:“特区是个窗口,是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也是对外政策的窗口。”他还指出,中国要更迅速地取得经济建设的胜利,必须进一步开放:第一,建立特区,实行对外开放,指导思想不是收,而是放。第二,可以再开放几个点,增加几个港口城市,实行特区的某些政策。
3月中旬,胡耀邦宣布中央决定在沿海一线,北自辽宁省的大连,南到广西的北海,选择若干城市采取某些特殊的政策。遵照小平同志的指导,不叫特区,但可称为开放城市。
3月26日至4月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联合召开了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着重研究沿海部分港口城市如何进一步开放的问题。到会的有天津、上海、大连、烟台、青岛、宁波、温州和北海等8市的负责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和海南行政区的负责人,以及这些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的负责人。这次座谈会历时12天,会议开得非常活跃、生动,来自各地的负责人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都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会议就进一步开放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14个沿海城市,扩大这些港口城市对外开展经济活动的权力,并对这14个港口城市投资办厂的外国人士、港澳同胞、华侨、台胞及其公司、企业给予优惠待遇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月30日,制订的《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迅速得到了中央的同意。国家对这14个城市实行了优惠政策:扩大对外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放宽利用外资、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和建设项目的审批权;对外商投资实行优惠政策;可以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对外新技术开发区,大力发展原料加工出口工业;调整几个城市的开放类型;加强基础建设等。
《纪要》在5月4日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即《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通知指出,14个沿海港口城市工业基础较好,科技力量较强。开放这些城市,是发挥沿海大中港口城市的优势,加强经济的发展,开创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新局面,是较快地克服经济、技术和管理的落后状况的对策,而且它们与4个经济特区联系起来以后,从北到南联成一线,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
8月15日,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对在4个经济特区和14个开放港口城市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的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并且使14个港口城市获得了部分特区政策。
开辟沿海经济开放区是对外开放的第三步决策。1985年1月25日,国务院召开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地区座谈会。会议决定把这3个“三角”地区,连同城市和农村一起对外开放,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长江三角洲地跨江苏、浙江两省和上海市(后扩大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4省1市),面积5万平方公里,是我国最富饶的河口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位于广东省中南部,西起三水,东至石龙,南至崖门。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厦门、漳州、泉州)位于福建省东南部,范围包括30个县。这3个三角地区虽然有“鱼米之乡”、“丝绸之府”、“花果之洲”的美称,但是过去经济却发展缓慢。
为了改变3个三角地带经济发展较缓慢的局面,中央决定把政策进一步放宽,把经济搞活,使这三个地区较快地发展起来。因此,这3个地区所要担负的任务是:建立内外结合,以外向型为主的经济,大力发展出口产业,增加创汇能力;努力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加以吸收消化和创新,推动全国科技的进步,为国内市场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为国家积累更多的资金;学习国外社会化大生产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经验,创造适合我国实际的新的经营管理方法。
14个沿海城市和3个经济开放地区执行新的开放政策之后,经济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通讯、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加强,商业、服务业迅速发展,并兴建了一批宾馆和旅游设施。如青岛市兴建了青岛新港和青岛至胶县铁路,增设了万门电子程序控制自动电话项目,并改建了机场;上海市加强了市政建设投资,兴建了火车新站、国际电信大楼,改建了国际虹桥机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