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考据 董仲舒与春秋折狱
所谓“春秋折狱”,就是以儒家经典《春秋》为法典来断案子,此招据说是西汉大儒董仲舒出的。董仲舒一生做官做得不大,长时间里待在博士位置上,那时的博士属于官衔,但位卑而且清寒。董仲舒最大的官是一个诸侯国的相,而且时间做得不久。董仲舒虽然官做得不大,但作为儒者的名气却不小,据说对于《春秋》,谁也没他熟。离任后,朝廷有了疑难案件,廷尉张汤总是去问他,于是就有了一系列的“春秋折狱”。董仲舒在今天看来堪称一代奇才,或者说怪杰,很大程度上,汉武帝是因为他的缘故,宣布“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但是,他手里的儒术,却是个糅合儒、法、道和阴阳家的杂货铺。他那套以人事配天象,天人合一的理论,孔夫子如果地下有知,肯定会哭笑不得,恨不得再死一回。也许就是这套神神怪怪的儒术,才真正打动了喜欢方士的汉武帝。
董仲舒是做过五经博士的人,对《春秋》情有独钟。虽然那时的博士非现在的博士,但学问还是有的,肯定能把《春秋》倒背如流,而且还非常善于学以致用,联系实际,“春秋折狱”就是一个典范。
在今天的人看来,《春秋》是历史,撑死了将之说成哲学,无论如何也扯不到法律上去,以《春秋》断狱,肯定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谈不上起码的法律公正。以往,人们谈起“春秋折狱”来,大抵上是看做笑柄的。但事实上,董仲舒的引经折狱,并非一味地以道德代替法律,以迂腐之论遮蔽事实。
现今留下来的“春秋折狱”的事例已经不多了,以留传下来的几个故事看,董老先生其实是挺明白事理的,所断案件往往既合乎法理,又近乎人情。留下来的春秋折狱第一个案件是某甲的父亲与人争吵,说急了就打了起来,对方拔出剑来一剑向某甲父亲刺去,某甲情急之下,抄起棍子抡圆了就向对方打去,不想人家一闪,反而把自家老爹打伤了。断此案的官员们要以殴父的罪名判某甲。董仲舒说,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父而父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按动机,某甲本是救父不是殴父,伤父乃是无意误伤,理当无罪释放。(《太平御览》卷六四○)这个案件如果放到今天,大概也不能判某甲有伤父之罪。而在当时,一个人如果蒙上了殴父之罪,肯定性命不保,所以董仲舒虽然不依刑律,毕竟判得有理,而且是做了件好事。
第二个案件说的是有个渔民出海遇风暴,船破身亡死不见尸,其妻遂改嫁他人。这件事对于海边的渔民本是稀松平常的事情,但是这次不知怎么的就让人给告了官。因为按当时的律条,夫死未葬不许改嫁,否则就是私嫁,律当弃市,就是杀头。而那些武断的地方官们,还真的要杀这个可怜的妇人的头。然而,董仲舒出来说话了。他说,按春秋之义,夫人嫁于齐。说的就是如果丈夫死了没有儿子,就可以再嫁,而且再嫁者没有淫奔之心,只是为了生活,所以,统统无罪。(《太平御览》卷六四○)对于这项判决,我们无论董老先生依据的是什么,不击节赞赏大概是不行的。为了通情达理,不伤及无辜,董仲舒居然找到了不是借口的借口,把《春秋》记载的一件平常的史实,拿来做了为那可怜的妇人开罪的理由。看来,春秋折狱其实并不迂腐。
只有第三个案件有点问题。这个案件非常简单,一个人的养子杀了人,他将其藏起来。事发之后,父子两人都关进了监狱。按传统的社会常理,如果这二人是亲父子,老子肯定没事儿,父为子隐嘛!可是,由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有人认为这人包庇罪犯所以有罪。在那个时代,包庇罪不是轻罪,而是要与所包庇的罪犯同罪的。董仲舒这回依旧是持与人为善的态度,不过他这次没有引证《春秋》,而从《诗经》里找到了依据。他说,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所以养子也是儿子,一样符合“父为子隐”的“法则”,故而,儿子可以判罪,而老子理应开释。(杜佑:《通典》卷六九)显然,董仲舒的这次判案是与现代法律体系大相径庭的,有亲缘关系绝对不可能成为包庇犯罪的理由。但是,法律制度是人来制定的,必须考虑法律所包含的独特的历史和文化因素。在中国传统的以亲缘纽带串起来的社会里,以父子轴线为核心的亲亲法则,就像后来的阶级斗争一样是社会生活的“纲”,就是不指望“纲举目张”的人,也难逃纲后面拖网的笼罩。如果以“父为子隐”作为前提,那么董仲舒的判决其实并不过分。
然而,话又说回来,尽管董仲舒的“春秋折狱”很有人情味,有时判得也挺合理,但是这对于中国的法律制度的成长毕竟不是一件好事。中国的法律长期以来一直在伦理道德的巨石之下呻吟,得不到正常的发育,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是董仲舒首倡的春秋折狱不能不说是开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先河,它标志着统治道德对法律毫不客气的干预和指导。两汉以后,虽然律条越来越完备,很少有人再像董仲舒那样直接引经断案,但“春秋折狱”的精神却流传了下来。像历史上大大有名的“海青天”海瑞,他断案就有一个“原则”:亲族之间的诉讼,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这种“与其——宁”原则,我们在现代已经耳熟能详了,殊不知这原来也是古已有之的老脾气。海青天这一“宁”下去,就不知道要有几多“晚辈”可能负屈含冤,牺牲在伦理秩序的重压下,司法的公正肯定要大打折扣。与海瑞同时代,也相当有名的张瀚,做大名知府的时候,曾经办过一件很令自己得意的案子,说是一家两兄弟发生了财产纠纷,争讼不已,县令断不了,推到他这儿来了。古往今来,亲兄弟闹到打官司这一步,肯定是撕破了脸,嘴里哪里会有好听的,于是在公堂之上就互相开骂,可是这却惹恼了知府大人,不问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然后用一副器具将两人各铐上一只手,投入监狱就不管了,一任他们吃喝拉撒睡都结在一起。结果不问可知,这两兄弟受不了折磨,只好央人求饶,声明不再打官司了。这场官司就这样在亲缘至上的大帽子下,稀里糊涂地被强行和了稀泥。(张瀚:《松窗梦语》卷一)比起海瑞来,张瀚的这件自鸣得意的“德政”要恶劣得多。即使在中国的传统社会里,亲兄弟只要分了家,就是两个不同的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是难免的,兄弟争财产在农村司空见惯,打官司是合法的事,既然地方官有司法权就理应受理。亲兄弟之间,也同样有个是非曲直,这样用板子和刑具硬性把它压下去,不,确切地说是将其折磨下去,如果这兄弟俩再不屈服,就有可能为此丢了性命,法律实际上就成了附在伦理“大纲”下面的一张废纸,也不可能真的让社会上的亲兄弟从此后再也不打官司。
在世界历史上,类似“春秋折狱”这样的故事,在某些基督教国家和伊斯兰教国家也有过。美国20世纪20年代还有过“进化论案件”,在课堂上讲授进化论的中学老师,还因“抵触”了圣经而被判罪。直到今天,某些伊斯兰国家依然把《古兰经》作为法律的指导。相对而言,儒家虽然也号称是“教”,但宗教的气息毕竟少得多,经义上的教训也没有那么霸道和专断,加上董仲舒又是个通情达理的人,所以他的“春秋折狱”还是有些可爱的。不过,无论春秋折狱多么富有人情味,它对于法律自身的发展还是有害的。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之所以总是像一个个别器官畸形发达的婴儿,不能说不是儒家经义阴影过分遮蔽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