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文激起千层浪

看到一篇关于聂绀弩先生的文章,文章作者感慨聂绀弩当年是由于朋友的告密才被送进监狱。被点名的是一些文化名人,他们本身也长期受到政治迫害。后来,我又看到这些说法的来源——一位名叫寓真的作者写了一篇关于聂绀弩档案的长文。爆炸性的揭秘都是来自文中公布的档案材料。这些材料显示,聂先生的罪名部分来自朋友的揭发。


聂绀弩先生雕像

关于道德的讨论冲在最前面,因为既然“告”的是“密”,告密者和被告之间应有比较亲密的关系,而告密会有恶果,会带来惩罚。把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人,送入一个受惩罚状态,是人们按常情常理特别不能接受的事情。

这样的问题也可以说是全球性的。前不久,在布拉格研究院负责管理历史档案的年轻历史学家,发现一份1950年的档案,有米兰·昆德拉的告密材料,也引起一场轩然大波。被告密的人差点被判死刑,最后被送到铀矿强制劳动十四年。档案材料提到是大学生米兰·昆德拉的揭发,却没有留下他的笔迹。而米兰·昆德拉本人否认有过这样的事情。此案至今还是个谜。

另外,在东西德合并之后,东德档案公布也一度使得告密问题公开,涉及面之广,几乎到了人人自危的地步。原有的人际关系要重新洗牌,维护最基本社会安定的家庭、朋友、同事和邻里关系等等,都处在崩裂的可能之中,当局不得不暂停公众对一些档案的查阅,或者在档案中隐去告密者的姓名。

因此,有曾经是“政治运动过来人”的学者指出,告密根源是由于几十年严酷的政治运动摧残扭曲着人性,而人性本身就是复杂的。这样的揭秘会带来许多难以料想的伤害,我们应该停止“揭疮疤”。也有学者认为,告密现象今天还没有绝迹,所以,“揭”有警示作用,让大家知道,告密是坏事,做不得,做了之后,有一天可能会被揭示,会被大家所不齿。那么,到底如何是好呢?

我想,首先要问:为什么会形成社会的告密之风?大家注意到,在某种社会机制下,会出现大量类似的告密。我想,应该探究的是,为什么会这样,所谓告密的要害究竟是什么?我以为这里的关键不是这个社会是否缺失道德教育和警示警告,而是这个社会是否缺失健全的法制。

大家在讨论的时候,有一个概念时常是含混的。这里所说的“告密”,并不是说某人犯下刑事重罪,被亲近的人正当举报;而是指某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却被告发而导致灾祸。这就是说,关键不在于告发,而是“无罪惩罚”。换句话说,如果在法制健全的社会,哪怕被告发,也不会带来惩罚和灾祸,因为这些言论或行为本来就是“不违法的”。于是告密也就失去意义。

在一个告密流行的社会,“罪与非罪”界限不清,非罪行为会受到等同犯罪的处理。这样,问题突然就简单了,不合理的制度在简化复杂的告密问题。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真正的刑事犯罪,对正当举报有种种法律规定,以避免诬陷。也尽可能对人之常情予以照顾。例如,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可以有权不出庭提供对自己亲人不利的证词。可是,哪怕是亲人,你也不能帮助罪犯藏匿罪证、不能协助逃亡,否则就是共谋罪。比如,在美国也有亲属举报犯罪的,最出名的是一个校园炸弹手,专给人寄炸弹邮包,寄了好多个了,高额悬赏好多年也没有破案,最终是他弟弟从他的“宣言”里识破真相,告诉自己的母亲。两人商量下来,决定阻止亲人的犯罪行为,举报并谢绝了奖金。美国社会的大多数人体谅这对母子的内心煎熬,对他们还是很敬重。至于对犯罪集团布下“线民”,更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必要措施。因为这里讨论的是严重的刑事罪行。

法治社会的最基本要求,是以法律划出罪与非罪的明确界限。对罪行依法处置,鼓励正当举报。而对非罪的言论行为则依法保护。

设想如果处在法治社会中,假如有人去报告说,聂绀弩写了什么文章,警察会说,对不起,出版社在隔壁,你走错门了。假如有人报告领导说,聂绀弩批评了某项政府措施,领导会说,大家都在忙着挣钱,难得聂先生还关心国家,批评得可有水平?有水平的话我们给发点奖金。这样,自然就杜绝了我们在讨论的、充满贬义的所谓“告密”。

在我们曾经经历的多次政治运动中,有层出不穷的“聂绀弩事件”发生,说明社会在那个阶段,“罪与非罪”严重不分。这种不分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无罪公民受到严酷惩罚,一方面是社会假借法律名义伤害无辜者。告密者只是病态制度运作中必然会发生的一环。

历史警醒的落点

今天,不论是寓真文章的发表,还是接下来的评论,都说明时代在进步。过去唯恐被告密的言论,现在居然公开讨论。这个进步就是我们从“文革”结束后,开始逐渐建立和推进的法治,在一个个不同领域,渐渐划出“罪与非罪”的界限。凡是经历“文革”的人都明白,这几乎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大家也看到,这个过程还在进行中,还远远没有完成。

没有完成的标志,仍然是留有“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灰色地带。法律界定应该非常清楚,有罪就是有罪,没罪就是没罪。三十年改革开放,“改革”的意思就是“突破原来不合理的规矩”。有两种改法,一种是从改规则开始,也就是先制定新的法律,行动在后。而我们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往往是行动为先。假如“行”得通,规则的制定再跟上。按这样的顺序,摸石头的改革者处境就很悬。记得一个很聪明的女孩说“摸石头摸出一个鳄鱼背”,那是完全可能的事情。所以,一项改革受肯定的时候叫做勇于创新,被否定的时候就可以说是犯规违法——既然新规则还没出来,突破老规则自然就是违法、就可能受惩罚。

这也包括观念革新,它也和“罪与非罪”概念紧紧相连。在聂绀弩的时代,批评政府被划在“罪”的范畴,是大多数人无罪受罚的根源。在今天,划定这一类的“罪名”界限时,鉴于历史教训,就理应特别谨慎。政府必须给出非常清晰的刑事罪行的范畴,不属于这个范畴,就是合法的。法律不能随意把一些合法的议题划入“罪”或“类罪”加以惩罚。否则,历史进步就还没有突破本质的转折点:虽然今天在数量上聂绀弩们大大减少,却仍然有人无罪受罚。这些人的存在,也在阻吓其他公民行使自己正当合法的公民权利。受阻吓的人群可能仍然是数量不小的,社会也就不可能是真正健康的。

在这个状态下,“告密者”就不会绝迹。国家没有正确界定“罪与非罪”,民众就不可能有清楚的判断。可能会有大量民众把“非罪”言论行为当作危害国家的罪行去告发举报。这个时候,说要把“历史警醒”落实到对告密者个人的道德教育或者耻辱阻吓,期待以此杜绝告密行为,都是不现实的。很可能有人认为自己的告密行为是道德的,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安定,虽“灭亲”却有“大义”在。而对于一些明明知道自己在做错事的告密者,也很方便就给自己提供着合理借口。“罪与非罪”界限明确的法治社会,是建立和谐社会的第一步。否则,告密者盛行,无罪者可能受罚,和谐从哪里来?

建立公平善意的社会是我们的目标

再回到寓真文章,也就是再回顾聂绀弩时代。那个时代太残酷,“罪”的范围越划越大,惩治越来越严酷。很多人只是因为说错一句话而失去自由甚至失去生命。一次次运动下来,社会被划分为“整人和被整”两大块,中间地带也并不安全,社会在合理借口下鼓励告密者,中间地带就在不断被重新划分。出于各种原因,告密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在“文革”走向极端,民众处在极度惊恐不安的社会状态下,许多人(包括未成年孩子)在逼迫、压力下屈服,或者被扭曲;尤其是孩子在无知状态下,扭曲原本正常的亲情伦理,自以为在行大义,待时过境迁,理性恢复,则终生留下心理阴影难以摆脱。也有许多人在合理借口下释放了人性恶的一面。人性原本复杂,可以说集天使与魔鬼于一身。一个良性社会可以诱发人性善的一面,反之会激发人性恶。“文革”中一代学生都耳闻目睹甚至亲自参与了对老师的虐待、酷刑甚至谋杀,这种整整一代人被扭曲的后果,在此后的社会生活中都以不同形式呈现出来。

回顾这段历史,也许无法避免涉及一些个人,不论是著名历史人物,还是小人物。正因为那个时代残酷,正因为被告密的人可能受到严酷对待,聂绀弩就差点死在牢里,所以大家都明白,今天对告密者的揭露其实是非常严重的指控。因此,在涉及他们的时候,首先应该以谨慎、公正的态度来对待历史事实。

举个例子,对吴祖光,寓真文章提到:“关于聂绀弩焚诗一事,还有一些材料可资印证。这是吴祖光与聂的一次谈话,当时被有心人记录下来,后来也进入了档案。”并没有提到那个“有心人”是谁。

在别的文章里,我读到的聂绀弩案的检举人名单列有吴祖光。虽然说明,那是“在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情况下,被迫写有交代检举材料”,那么吴祖光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写了些什么?他的行为是否可以被看作是告密者,这不应该是一个轻率处置的话题。

吴祖光父母在上海的家离我小时候住的地方不远,读这些文字,我不可能不联想到那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而不只是文章中的一个名字。

经历“文革”的人都知道,“文革”处处都是圈套。例如,在寓真文中提到:从审讯情况看出,聂绀弩头脑是清醒的,胸怀是坦诚的,思维是睿智的。他不隐讳自己的观点,不隐讳自己对1957年“反右”斗争的不满,也不隐讳对毛主席的所谓“污蔑”。

于是,聂绀弩在交代中坦率承认自己议论了江青的私生活,这在当时可以成为是“恶攻”的死罪,他在交代中提到:我是听戴某说是罗某的女儿说的,那女孩子可以出入中南海,能和首长接近。

又有: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我认识一个叫戴某的医生,他给我讲,罗某女儿和他讲无产阶级司令部领导人之间的关系,这句话主要对无产阶级司令部领导人进行人身攻击,我对别人也讲过。

事实上,这些“胸怀坦诚”的交代,很可能又进入了戴某、罗某女儿的档案,成为聂绀弩“揭发”他们的材料,虽然他自己感觉可能只是襟怀坦白、无意伤害他人。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到“文革”整人和被整的复杂性。从寓真文章的档案材料来看,吴祖光和聂绀弩的谈话,相比聂绀弩交代的“议论中央领导人”,几乎不算什么。所以,即便真是吴祖光写的交代材料,完全可能是在无法逃脱的交代逼迫下,写的一些他自己认为是无关紧要的交代,写出来既应付了逼迫,对朋友也不会有什么伤害。可是,假如我们在今天草率对待历史,我们可能真正伤害一个并无过错的人,置无辜者于不义。

今天回顾历史,应该是为了建立一个更公平善意的社会。从根本上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法治社会的建立,对犯罪的明确界限,铲除告密者生长的土壤;同时,回顾历史的时候,我们理当不简化看待历史,不草率对待他人。否则,在我们批判着那个时代的同时,却还是不能在思维方式和行为上,和那个时代切割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