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歇尔大法官的远见

卢兄:你好!

来信收到了。你说,我在以前的信里不止一次地提到,美国政府的司法分支有一个“司法复审权”,你很想了解得更多一些。在信里你还说,你确实很想知道,一个已经结束了的“水门事件”,怎么会仅仅成为一个大故事的“开篇”的。

我先谈谈你所问到的“司法复审权”吧。你的问题使我不由得想起了我第一次去美国最高法院的经历。

那天不仅冷,而且还刮着大风。我们刚从旁边的美国国会图书馆出来。国会图书馆的主楼,是一幢非常富丽堂皇的建筑,尤其是它的中厅,可谓美轮美奂。当我们走到相邻的最高法院,它却给了我们完全不同的感觉。

那天,最高法院的建筑物给我的印象也非常特别,这不仅是因为这是一幢非常简洁的仿希腊神庙的建筑,还因为那天奇冷的大风刮走了所有的闲杂人等。于是,我眼前呈现了这样一幅画面,在清冷碧蓝的天空下,稳稳地坐落着一幢巨大的神庙般的白色大理石建筑,在正中的台阶下,站着一个微微叉开双腿,穿着深色制服的黑人警卫。与建筑物的体量相比,这名警卫的尺度显得微不足道,但是你仍然可以感觉得到他的力度。就在那一瞬间,空间的冰净宁洁,尺度力度与黑白的反衬,使得这个特定场景深刻地在我的脑海里定格下来。

我犹豫了一下,就开始走进这个画面,我一边向那名黑人警卫走近,一边开始怀疑他是不是会马上过来请我走开。因为我自己也知道,最高法院和我刚刚出来的国会图书馆,性质上实不可等而论之。所以,越走近,我的脚步越显得迟迟疑疑缺乏自信。直到最后,我终于站在了那名黑人警卫面前,这才发现他实际上十分魁梧。

这时,我眼前的画面里,蓝天已经退出,魁梧警卫的背景,就是那洁白的水平伸展的无数台阶,以及垂直高耸有着典型的科林斯柱头的大柱廊,说实话,这时我几乎已经打消了要进去看一眼的念头,觉得这实在是不太可能。但是,已经站在这儿了,决定还是问问。

所以,当警卫客气地问我想看什么的时候,我反而愣了一下。他微笑着又补充说,你是想参观展厅呢,还是要进法庭。我说,我能进法庭看一看吗?他的回答是:“当然,请进。”他没有向我问姓名,没有要求看身份证,什么也不需要,我们就可以进去了。这时我才看到柱廊上端,刻着那句著名的话:“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我直直地就向着台阶的高处攀登,一边走我一边想,这次可以看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庭是什么样了。越过那扇重达六吨半的青铜大门,我进入大厅,两边都是历任大法官的大理石半身像。匆匆穿过整个空无一人的大厅,只听得到自己的脚步在空荡荡的大厅里的回声。到了大厅的另一端,我已经站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之外。一位衣冠楚楚的年轻人拦下我,压低声音轻轻地问,你是公众参观吗?我说是的。他轻轻拉开一扇大门,把我让了进去。

一进法庭,我居然顾不上按照原来的打算,好好看一看建筑内部的装潢设计,我只觉得万分惊讶。这不是我所期待的一个寂静无声,陈列着一排排空旷坐椅的法庭。这居然是坐了黑压压满满一厅旁听者,正在进行紧张法庭听证的正式工作场所。我第一眼看到的竟然是鼎鼎大名的九名最高法院大法官!

这是一个四周有一圈大理石柱廊的大厅,天花板很高,足有十几米。在紫红色的帷幕前,大法官们身着黑色法袍,一字排开高高地坐在法官席上。首席大法官理奎斯特坐在正中,我在电视听证会上所熟悉的第一名黑人大法官托马斯正坐在右边一侧。还有新任不久的女性大法官金斯堡。我在那里细细辨认这九名掌有美国联邦政府司法分支最高权威的大法官的时候,其他的旁听者显然更关心的是正在进行法庭辩论的案子,除了大法官和律师的问答,法庭一片肃静。


联邦最高法院的听证会

这时我才悟过来,以前看到过的,根据美国的“案例法”,规定法院为“公共场所”,“必须对外开放”,具有它真实的意义。后来我才知道,在天气好的时候,要求进入最高法院法庭的人是很多的,甚至包括来此接受法制教育的许多青少年,先来先进。通常大门广场上民众排成两个队伍,一队是打算从头到尾细细旁听的,另一队是只打算听三分钟见识见识的,法庭的最后两排旁听席就规定给三分钟的旁听民众。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在法官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公众和新闻记者的旁听。最高法院的听证平时就是这样在各色人等川流不息的大厅里进行的。任何一个人,你要想听,都可以听。

那么,最高法院一般都是审理些什么案子呢?事实上,美国的最高法院每年要接到近七千件的请愿申请,大法官们是不可能处理完的。他们每年处理的案子一般只能在一百到一百二十件左右。因此,这些案子是事先经过挑选的。挑选的原则就是,这些案子一般都是牵涉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产生争议的。案子并不在其大小,也不在于涉案人的地位的高低,而是在于这个案子是否有代表性。

实际上,美国的最高法院虽然处理的案子有限,但是,正由于这些案子都在解释法律的意义上具有代表性,而且它的判例又可以被各级法院援引,作为判决依据。因此,这些有限的判案,往往起到了疏导的作用。就是说,一个典型的案例被最高法院判决之后,在全美国范围内,诸多郁积在同一个法律疑难点上的案子,也就迎刃而解了。这也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作用所在。也就是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工作,与其说是在“判案子”,还不如说是在不断利用典型“案子”对法律本身引发的诘问、对现存法律做出他们的理性的解释和判断。

以上谈到的情况,是最高法院对现存法律所做的工作。同时,还有政府的立法分支,即国会,在建立新的法律引起争执时,也是由最高法院来判定这些新的法律能否成立。对各项法律的判定解释,在美国通常是以宪法来衡量的。因为美国宪法的本质,就是美国人民维持这个国家存在的最根本的一个契约。因此在美国,当任何现存法律或是新建法律发生疑问的时候,就是由最高法院用宪法这把“尺”上来衡量一下,顺宪法者存,逆宪法者废。这也就是司法复审。

在这里,你也看得出来,既然宪法成为唯一的准绳,最终自然也要引发对于宪法本身如何解释的争执。而这个宪法解释权,就在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的手中。这下,你一定理解,为什么当我看到九名大法官会那么惊讶了。他们实在是这个国家最为举足轻重的人物。

这样,一个政府权力的三角构架,就在根本上变得如金字塔一般沉稳了。国会是拥有立法的权力,但是,它的立法受到另外两个分支的限制,尤其是司法复审这一关键的制约。同时,国会立法之后,它也无权执法。至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分支,尽管拥有执法的“实”权,但是,它既不能任意建立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在法律的实行中又无权任意诠释和歪曲法律。至于九名大法官,他们给所有的法律下判定,为宪法做出解释,但是,除此之外,他们没有任何其他权力,他们与立法以及政府的行政操作都毫无关系。

这个三角构架基本上是势均力敌的。但是,在美国历史上,司法这一支曾经是比较弱的。你一定也意识到了,某一个分支比较弱,也就意味着另外的两个分支相对过强。因此,它的问题也就不会只是一个分支的问题,而是整个构架是否能够维持平衡,一个稳定的整体是否会遭到破坏的问题,千里之堤也有毁于蚁穴的忧虑。

在1789年3月,美国宪法才被各州通过正式生效,政府也渐渐正常起来。你可不要把当时的美国想象成现在的模样。那时,美国新生的政府刚刚开始试着运作,许多运作中才产生的现实问题,都在它产生之后才逐步提上如何解决的议事日程。

在这个“初级阶段”里,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务就是在那里“判案子”。一方面,他们在宪法的规定之下,成为独立的一个权力分支,行使司法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宪法制定的时候,仅仅考虑了国会是人民的代表,由他们制定法律是合理的,却没有进一步为法律本身产生问题怎么办着想。例如,几项法律之间有可能相互矛盾。又例如,一项具体的法律可能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

也就是说,在当时国会的力量显得过强,当它的立法有问题的时候,缺少了一个限制力量。

也许,正是因为这是一个刚刚建国的混乱局面,各地有许多案件有待处理,而地方法院的水平还很不整齐,最高法院的协助成了大法官们很重要的一个任务。国会在立法中规定,大法官们必须花很长的时间在全国“巡回审理”。现在大家回想起来,都怀疑国会的这项立法,是否存有强化自己权力的私心,他们是不是存心想把大法官们逐出京城去。因为行政分支是执行机构,碍不了立法的大事,而最高法院那帮专职管“法”的家伙,弄不好可真的会出来“管头管脚”。

于是,在最初的岁月里,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是几乎一年里有多半时间奔波在路途中。那时哪里有什么高速公路和汽车,他们白天颠簸在马车的车厢里,夜晚就落脚在乡村的简陋小客栈。因此,在那个年头,美国竟然有人以身体状况不堪长途辛劳,而辞谢首席大法官职位的。在今天听来,这简直像是神话故事般不可置信,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这在今天是一个令多少人羡慕不已的职位啊。可见当时美国的整个状态,包括政府在内,都还处在一个草创的初建阶段。

美国国会和最高法院之间最初的不平衡关系,我想,也许和它的历史是有一定关系的。在美国独立之前,许多地方的政府建制是仿英国的。那时,与国会功能类似的“议院”也担当一部分司法的功能,尽管有法院,可是司法是不完全独立的。现在,虽然美国的建国者们强烈地意识到,必须在这个新的国家使司法完全地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与其他两个权力分支旗鼓相当的力量,宪法也有了这方面的内容,但是,由于没有历史先例,一开始,在具体如何实现这个设计的问题上,他们还在摸索。

但是,当时美国国会的强盛和最高法院的相对弱势,已经引起了一些有识之士的不安。在十九世纪开始的时候,美国政府的运作才开始了十来年,当初的那批建国者们,多数还身强力壮,还在各个不同的位置上工作。但是,依据他们自己制定的宪法,他们之中没有一个人具有一言九鼎、超越宪法的威力。他们和其他人一样,也只是作为一名政府官员或是议员,参与这些问题的思考和讨论。整个讨论中,基本上还是和当初制宪时一样,分成所谓的联邦派和反联邦派两种意见。

这两个派别一直就有,联邦派主张强化联邦政府的权力,他们中的一些人,也主张增强联邦最高法院的实力。而反联邦派,则希望各州拥有真正的权力,联邦政府不要多加干扰。因此,他们对加强联邦最高法院没有什么兴趣。例如当时已经退休的前总统华盛顿,就是持有联邦派观点的,而即将成为十九世纪新上任的第一名美国总统的托马斯·杰弗逊,就是反联邦派的。尽管美国建国初期历时多年的两派争论一直非常激烈,有时也很伤感情,但华盛顿和杰弗逊却始终维持了很好的友谊。

当十九世纪开始的1800年,在美国也是一个大选年,联邦派的亚当斯总统在竞选中失败了。继任的将是反联邦派的托马斯·杰弗逊。就在这个政权交替的时节,出了一个美国司法史上最著名的案例,这个案例居然还是由于政权交替而引起的。

现在看来,当时的这些政治家较少有个人的私欲野心,所以,并没有什么安排亲信、结党营私的权力斗争故事。但是,他们对于自己的政治理想却十分认真。事实也是如此,一旦卸任,他们就真正地回归田园了。但是,对于他们来说,他们各自的政治理想却是有关美国前途的大事,在任内,他们会不遗余力去竭力推行。这个故事就是这么发生的。

联邦派的亚当斯总统和他的国务卿马歇尔,都是对联邦政府的司法分支现状忧心忡忡的,他们几年来一直在为加强这个分支而努力。但是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就在亚当斯总统即将离任之前,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出现了一个空缺。亚当斯总统在提名几经周折之后,终于在离任前提名了他的国务卿马歇尔出任此职。

亚当斯总统本人是有着哈佛大学学位的学者型律师。可是马歇尔虽然在出任他的国务卿之前,担任过国会议员和美国驻法大使,却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他不仅获得提名,而且得到了国会审查的通过。这在今天都是不可想象的。这一方面反映了北美大陆的现实,在很长时间里,这里的法律人才一直还很缺乏;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建国初期一切都还留有战争时期的遗风,人们注重真实才干甚于学历。可以说,这是一个时势造英雄的机会,可是,没有受过正规教育的马歇尔真的能够胜任吗?

马歇尔和总统亚当斯一样,对于反联邦派将要接管这个国家的行政机构,他们最不放心的一点,就是他们不会重视司法分支的增强。本来,随着亚当斯的落选,国务卿马歇尔也只能壮志未酬,打点回家了。现在,这个突然而来的任命使他激动不已,他一直耿耿于怀没有人担当的强化司法的重任,终于可以由他自己亲自担当起来了。他在给亚当斯总统的一封信中写道,“我迫不及待地想搬入我的办公室就任新职,使得你没有机会后悔做出这个提名”。


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

马歇尔急于迁入的那个办公室是什么样子的呢?那时候,美国最高法院可没有我们所看到的庄严雄伟的法院大厦。严格地说,大法官们甚至没有什么办公的地方。在马歇尔的再三奔走之下,首都的规划委员会才向国会协商,能否暂时借一个地方给最高法院容身。国会答应了,却挑了一个才二十二英尺见方的一点点大的房间,而且还是在地下室里。对此,马歇尔已经十分满意了。

在亚当斯总统离任前,他已经在马歇尔的建议下,向国会提出要进行司法改革。这项称之为“一八〇一年司法法案”的改革,如果被国会通过的话,美国就将产生十六名新的巡回法官,担当起在全国巡回审理的任务。这样,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可以从疲于奔命的状态中解脱出来,马歇尔认为,这是最高法院可能有所作为的先决条件。

你由此可以看到,在十九世纪初的时候,美国距离真正的司法独立司法监督的理想还很远。有了宪法,还必须有后人在宪法精神之下的努力。

可是,亚当斯总统并没有应马歇尔的要求,让他立即搬到那个小小的地下室去上班。倒不是总统要后悔自己的提名,而是他还有两个星期就要离任了,他还需要马歇尔在自己国务卿的岗位上再坚持两个星期。这两个星期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协助总统完成对于四十二名首都地区低一级法官的任命,这些人将有五年的任期。这也是他们对于加强司法的一个努力,因为亚当斯总统想尽量提名一些能力强的法官。

于是,他们为了赶在亚当斯离任之前的最后时刻,办完了这四十二名法官的任命手续,几乎天天忙到深夜。以至于后来人们把这些法官戏称为“夜半法官”。到了最后一夜,马歇尔总算干完了。他已经筋疲力尽,在办公桌上留下一大堆文件就离开了他的国务卿办公室。这堆文件里,包括了最后十二名法官的任命书,它们都已经经过总统签字,封在信封里了。对于马歇尔来说,他觉得这些任命都已经完成了。

谁知,正是留在国务卿办公室的最后任命书,引发了这个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案子。

第二天,联邦派在行政分支的官员,都随着亚当斯总统离开了首都华盛顿,只留下了这个新任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对于他,这不仅仅是换个办公室的问题,他是从行政分支跳到了司法分支,面临的完全是一场新挑战。可是他一定也没有想到,他面对的第一个大的挑战,就是由他作为国务卿的最后一夜留下的法官任命书引起的。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接任的杰弗逊总统的国务卿麦迪逊,在前任的桌子上拿到这些任命书之后,却并不认为这些任命已经完成了。现在是他们当权了,他不把任命书送出去,就等于还没有任命,这些法官不就可以让新总统来任命了吗?这里出现了一个谁也没有去想过的问题,就是,你说这任命是总统签完了就生效,还是送到被任命者手中才算数呢?

本来,这个问题是不会产生的,既然总统签了字,任命书当然就会被送出去,一直送到被任命者手里。可是偏偏这些任命书还没送走,就“改朝换代”了!于是,问题就这么出来了。

一开始的大半年里,问题并没有公开。因为那些失去了当官机会的法官们,既然没有拿到任命书,也就不知道自己有一个煮熟了的鸭子飞走了。所以,他们依然照常过日子,没有什么心理不平衡,更不会想到要去“讨个公道”。可是到了年底,终于有一个名叫玛勃利的人,不知怎么知道了这个消息,得知曾经有过关于他的一份法官任命书没有被送到。他可不认为总统已经签了字的任命还可以作废,就决定找个律师为自己伸张正义。

这名律师直直地就奔向了最高法院。为什么他一告就告到最高法院呢?这算个什么司法程序呢?他有他的道理。因为在美国国会通过的“一七八九年司法法案”中,有一个第十三条,该条规定,授予最高法院一个额外的权力,就是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向行政官员发出强制执行令。也许,这是1789年国会对于实行“司法制约行政”所做的一个尝试吧。

既然这条法律明文规定,最高法院有权直接强制新的国务卿送出那张任命书。所以,玛勃利的律师当然就直接奔最高法院而来了。但是,不知你是否看出这样一个问题:这个“第十三条”只规定了最高法院有发出强制执行令的权力,却没有解决一个“怎么强制”的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只有那几个大法官,既无行政分支所拥有的兵权,又没有立法分支所拥有的财权。也就是说,如果大法官真的发出强制令的话,万一行政分支不服从,那时,大法官既派不出兵去强迫它执行,也不能以切断行政分支的开支相威胁,他有什么办法去保证强制令的执行呢?

在看这个故事的时候,你一定要时时想到,这是发生在两百年之前。在美国,那还是一个颇为“蛮荒”的时代。你只要想想那些美国西部电影就可以有个大致印象了。更何况,这时连大规模的西部开发还没有开始呢。所以,这个刚刚找到一个临时小办公室的最高法院,还显得弱不禁风。它还没有多少如现代美国的法律文化资源可以利用。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在当时的美国,远没有建立起今天这样的权威性。因此,在它的权威建立之前,就一下子和政府权力的另外两个分支碰僵在十字路口上,其局面就像是一个还没成熟的少年与两个壮汉的对峙,形势十分紧张。当时的美国还没有电视,甚至连个收音机都没有,所以老百姓还不可能很关心这些事情。可是,至少在政治中心的首都华盛顿,大家的注意力很容易被这个案子吸引过来。

更何况,这个案子又是如此具有戏剧性:告的是新国务卿压下了老国务卿留下的任命,而老国务卿偏偏又担任了审这个案子的大法官。还有比这个更有好戏可看的吗?我却常常想,这事正巧是发生在建国初期,才给了人们一个看好戏的机会,若是发生在今天,没准儿法院一接这案子,马歇尔这样的“当事人”就该回避了。

可这是在两百年前,还没那么地道的规矩。案子就是落在马歇尔手里了。可是,他该怎么处理为好呢?

马歇尔如果对这个案子不予审理,那么,最高法院就活像是在十字路口主动畏缩退让的少年,今后出门也休想再抬起头来了。如果他发出强制令,行政分支不予理睬,这就像那个少年对着壮汉大喝一声“让开”之后,壮汉纹丝不动,他仅仅是白吆喝了一声,除了会引起围观者的一阵哄笑,什么结果都不会有。不论发生的是这两种结局中的哪一种,都会与马歇尔强化司法的理想背道而驰。这可真是考验一个人的政治智慧的时候。

马歇尔的第一个动作,只是给现任国务卿麦迪逊发了一份通知,代表最高法院要求现任国务卿陈述理由。这份通知,就像是这个少年主动站到了十字路口,华盛顿的“观众们”立即像过了电一样感到十分刺激,纷纷“围了上来”。

也许,马歇尔的这一举动是想在不示弱的前提下,先拖一段时间。也许,他还希望就这个问题,引起人们对于政府权力的一场讨论,让人们有机会对其司法分支和其他两个分支之间关系做一个反思。结果,这一举动首先是引来了一批人对他的围攻谩骂。指责马歇尔是恶意攻击国务卿。同时,国会果然引起了一次次的争论。争论的内容正是司法分支的独立和权力到底应该到什么程度。

我想,这正是一个国家面临的最困难和关键的时刻。定下一个大原则之后,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如果丧失了对于一个原则的分寸和度的把握,很可能同时就丧失了这个原则本身。

照说,这个案子是发生在政府的行政分支,与国会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司法分支的权限和独立性问题,一直是国会关注的议题。这个案子又一次引起了国会对于老问题的讨论,而且国会的讨论是非常激烈的。不少议员认为马歇尔主持的最高法院管过了头,主张推翻有关司法改革的“一八〇一年司法法案”,“把大法官们送回他们的巡回职责中去,使他们没有机会出来误导”。

但是也有持反对意见的,一个参加过独立战争、后来在车祸中致残的老兵、当时的纽约州州长莫利斯,吃力地撑着他的木腿,神情激动地告诫大家,必须给予司法分支足够的独立性,使之有能力制约立法和行政分支。他尤其指出了对于立法分支监督的重要性,“以防止一些违宪的法律损害宪法”。他在最后几乎是嚷着向在场的议员宣称:“你们如果撕去了这份宪法,你们将永无机会再得到另外一份!”

在美国,有一个传统做法是很有意思的。那就是,凡是这一类的国会辩论,每个议员的态度不仅在当时是公开的,而且,他的发言将会记录在案,随时备查。任何一个老百姓都可以查到。这样,没有一个观点是在当时就能够一锤定音的。美国人把一切都交给时间,让历史去对一切做出再判定。

任何一个历史事件,都会随着岁月沧桑,斗转星移,逐渐脱出历史局限的外壳,显露出它的真实面貌和真实意义。在不同的年代,不同的历史学家会一遍一遍地去写书,去引用这些人物的发言,去重新给它一个新的认识和定位。这时,他们会去美国国会图书馆,免费的,不需要任何介绍信的,查出那些当年历史人物的发言和论断的原件。孰是孰非,也就会越来越清楚地呈现在后代的面前。

在美国,没有一个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能够逃脱得了这样一种历史的检验。其关键不仅仅在于政府论坛历史记录的准确和保存,还在于这些记录都是公开的。没有一个历史人物,可以因为他是总统,或者因为他是一个大家公认的英雄,就在历史档案中,隐去或者修改不利于他的形象的某个部分或某些发言,甚至连封存某个部分,想贴上“不得查阅”的标签,都是做不到的。

同样,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除了投票结果之外,也是由所有的大法官,不论对判决持肯定意见的,还是对判决持否定意见的,分别写下一段他的观点,陈述他表决的理由。然后,存档备查。现在,我们坐在家里,就可以通过计算机联网,查到美国历史上所有重要案例中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词。因此,当岁月拂去历史尘埃之后,他们是历史英雄还是客观上的千古罪人,会突然变得一目了然。

例如,在我们参观最高法院陈列室的时候,那里有一部介绍最高法院历史的录像片。该片强调地提到,在南北战争之前三年的1857年,在一个案子里,当时以塔尼首席大法官主持的美国最高法院,就曾经做出了支持奴隶制的恶名昭著的判决。宣称“黑人不是公民”,即使当黑人已经住在非蓄奴的自由州,他们也无法享有任何宪法权利。这个判决成为美国南北战争的一个重要起因之一,也成为在今天人们回顾美国司法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一个或一群历史人物,可以风云一时,权倾一时,但是,他们无法不感觉到历史老人正非常耐心地坐在一边,默默地观看和等候着他们。等着浮华和渲染退去,等着真实渐渐地裸露,在阳光下烁烁闪亮。

这样一种对待历史的传统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历史本身。因为,公众人物有没有历史感,这对于他的行为是有影响的。当他感觉到历史目光的逼视,他的言论和行为会更审慎和负责任一些。因为他的一言一行不是被记在纸上,而是被刻在光天化日下永不磨损的碑上。

但是,与此同时,在美国,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他们承认世界上确有“历史局限性”这么一回事。因此,也就能够以历史眼光看待历史人物,以平静的心情对待历史事件,不给古人扣现代大帽子。我们此后还会不断遇到“历史局限”这样一个字眼。

当我们回到1803年的美国国会,首先看到的,大概就是它的历史局限性。最终,在联邦派观点占上风的国会,还是推翻了“一八〇一年司法法案”。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又必须踏上巡回审理的路途。立法机构甚至还取消了法院的1802年的几次会议,并且规定最高法院的下一次开庭,将在1803年的2月中旬。

大法官马歇尔看上去并没有做出抗争,他默默地等到了1803年的2月。这时,他宣布开始这个称之为“玛勃利告麦迪逊”的案子。

案子一开始,原告先花了大量时间精力以证明,亚当斯总统确实曾经签过这样一份法官任命书。对此能够提供最确切证词的应该是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先生。但是,首席大法官本人当然不能自己从法官席上跳下来,跑到证人席上同时兼做一个证人。所以,还是费了一番周折。最终,提出决定性证词的居然是马歇尔法官的弟弟。当时马歇尔还是国务卿,他的弟弟当时正巧就在国务卿办公室,亲眼看着这份总统签过字的任命书被封起来,但是没有送出。

案情确定之后,法官允许原告律师进行法庭结辩。律师说,事实证明,他的委托人已经被任命为法官。因此,他要求最高法院根据“一七八九年司法法案”,发出一份强制令,强制现任的国务卿完成他应该完成的“行政动作”,把这份法官任命书送出去。

法官希望被告方也出来做个答辩。可是,政府的行政分支却没有一个作为麦迪逊的发言人出来应对。也许,行政分支正等着马歇尔的那张“强制令”?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这是在一个两百年前的新国家发生的打官司的故事。当时的美国人也觉得这样的事情很新鲜。“平衡和制约”的原则还只是刚刚实行不久的宪法里的一个理想,是那些建国之父们的一个理性设计。它还远不是今天在美国深入人心、理所当然的一个基本常识。因此,当时一般的美国人,既没有面临“宪法危机”的紧张,也没有建国之父们高瞻远瞩的忧患意识。甚至可以说,大多数人对于这场普通人状告国务卿这样的“民主官司”,只是怀着看热闹的好奇心。他们巴不得看到马歇尔大法官发出这么一张强制令,同时,也巴不得看到国务卿麦迪逊不予理睬。本来嘛,只有当他们僵到了十字路口上,才有好戏看。

1803年的2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国会那间借来充作法庭的地下室里,宣读了他代表美国最高法院亲自撰写的历史性的判决。今天,我们在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大厦的展厅里,可以看到马歇尔的全身塑像。在整个最高法院里,这是唯一的一座全身塑像,凸现了他是公认的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首席大法官。在他的黑色塑像后面,还有一块白色大理石的墙面,上面用金字镌刻着马歇尔大法官在各个不同时期,在不同的案子里写下的最重要判词,一共只选了短短的五条。其中第一条,就是摘自在这一天,1803年2月24日,他在“玛勃利告麦迪逊”案子中,宣读的判词。

马歇尔大法官把这个案子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被告是否有权得到这张任命书?他的给出判定是肯定的。因为他的任命是在新的总统上任之前,所以老总统签过字的任命就是合法任命。

于是,引出了第二个问题,既然原告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这个国家是否应该予以补救?对此,马歇尔大法官说:“由法律保护每个个人的权利,就是公民自由的根本所在。不论他受到的是什么样的伤害,政府的首要职责之一,就是提供这样的保护。”即使官位高至国务卿,也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如果他试图这样做,他就必须准备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马歇尔大法官宣布,因此,法庭有权接受此案,他同意强制令是妥当的。


联邦最高法院内的马歇尔大法官雕像

但是,这里还有第三个问题,最高法院就应该发出这个强制令吗?马歇尔大法官指出,宪法规定,只有在涉及外国使节和州为当事方的案子,最高法院才有最初审理权,其余的案子最高法院只有受理上诉权。所以,原告虽然在理,可是他是走错法庭了。他应该先上低级法院去告。

那么,不是有那个国会通过的“一七八九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条”吗?不是根据这条,最高法院就有了直接发强制令的权力,原告不是就奔着这条来的吗?马歇尔大法官解释说,这个“第十三条”,给予最高法院超越了宪法规定权限的额外权力,因此,他不能同意。

马歇尔进一步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就是,美国政府各个分支的权力都是有限的。这个限度以宪法为准。任何违背宪法原则的法令都必须取消。据此,他宣布,“一七八九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条”因违宪而取消。接着,他念了那句历史性的判词,就是今天的最高法院用金字刻在大理石上的那句话:

必须强调,认定什么是合法,这是司法分支的职责范围。

也就是说,马歇尔大法官通过这个案子的判词,清楚地表达了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向美国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分别传达了这两个明确的概念。

首先是,他向政府的行政分支宣告,司法机构有权监督和判定他们的行为是不是合法,如果司法机构认定他们是在“执法犯法”,有权按照法律予以制裁。

其次,他向政府的立法分支宣告,不仅宪法高于其他所有的法律法令,而且,“认定法律本身是否合法”这样一个“法律鉴定权”与立法机构无关。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

从此,美国“收银机”增加了至关重要的一个制动开关。最高法院有了“司法复审权”。这使得美国的司法机构第一次明确独立于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也因此历史性地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地位。从此大家清楚地意识到,给鸡毛小案断是非,并不是美国最高法院的职责,最高法院不是一个放大了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的职责是解释法律和判定法律,是从司法的角度对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进行制约。这就是“司法复审”的意义所在。

马歇尔大法官完全理性的思维和判定,终于不仅被原告玛勃利所接受,更重要的是,这一切也被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所接受了。也许,马歇尔的判词首先是从取消最高法院的违宪权力开始,也就是说,他是先从自己身上开刀,令人信服。也许,如现在有些学者的猜测,是由于这个判决没有当场给国务卿开出强制令,原告玛勃利也因为法官任命书的任期已经过去多半,决定放弃起诉,使得行政分支没有给逼急,而比较容易接受这样的结果。

也许这样的推论都有道理。但是,我也相信,这和当时行政分支的主管以及国会大多数议员,在理性之下的权力退让,是不可分割的。这种退让建立在这样一种共识之上,就是大家必须合力建立一个“分权的、制约的、平衡的政府”。有了这种共识,才可能在权力问题上产生妥协和退让。而这种妥协和退让并不是从这个时候才有,当初的制宪会议,就是依靠这样的理性精神才得以成功的。

这种理性的精神又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就是,这些分据于政府权力不同分支的当权者,他们确有观点的不同,这种不同观点所产生的争执和冲突,有时甚至表现得十分感性和冲动、激烈和过火。然而,这里没有充斥私欲私利的权力斗争。

不论是联邦派还是反联邦派,不论他们主张的是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还是加强各州的自治权,他们不是为了增加个人手中的权力。这对于一个建国初期的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即使在宪法建立之后,整个机制还需要在实践中修补和完善,还需要一个正反馈的几度循环。如果在这个关键的时候,权力的欲望已经淹没了理想的追求和理性的精神,那么,权力斗争的恶性循环会很快摧毁一个尚不完善的制度,剩下来的只能是一场在虚假理想旗帜之下的争权混战。一切的一切,都会随之扭曲,最终成为这场混战的陪葬品。

从上封信讲的“水门故事”,你已经看到了。美国的建国者们对于“权力是私欲和犯罪的酵母”这样的顾虑,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与两百年前相比,我觉得有一个十分有意思的变化。那就是,在美国,也许是由于权力本身的巨大膨胀,政府手中所掌握的各项权力,不论是财权、军权、人才资源等等,都和建国初期的美国政府无法相比。总统本身也随之给人越来越“靠不住”的感觉。而这个制度和美国民众,与两百年前相比,却变得成熟起来。两百年的宪法和历史教育,使得美国民众已经不再是一群看热闹的围观者。“平衡和制约”的运作,也比两百年前有章法得多了。

下面,我再把“水门事件”讲下去,回答你信中的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说看上去已经结束了的“水门事件”,却只是一个大故事的“开篇”。

确实,事情已经发生了。如果,此刻白宫和盘托出,承认共和党及白宫的一些高层人士涉入此案,这的确会是一个够大的政治丑闻,寻求连任的尼克松总统的声望也会因此受损,甚至有可能影响他的连任。但是,鉴于我已经提到过的,尼克松本人对“管子工”类似“水门行动”这样的具体策划并不事先知情,因此,总统本人有道义上的责任,却没有人能够指责他负有法律责任。虽然事情很糟,但是对于尼克松,这还不是一个完全无法收拾的局面。

可是,在这个关键时刻,如果朝错误的方向再迈出一步,接下去就只能一步步走下去,很难再刹车了。这一切都起于一个也许只是本能的念头:掩盖真相。

我真的相信这里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

当时最紧张的莫过于批准“水门行动”的直接责任者了,也就是李迪这次行动的直接上司、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的正副主任,米歇尔和麦格鲁德。因为他们是浮在面上的。轻轻一扯,就会把他们给扯出来。

米歇尔是前任司法部长,一方面,他比谁都清楚事情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他知道联邦行政系统的结构。不论是案件的调查还是起诉,都与司法部有很大的关系。他们立即想到给现任司法部长打招呼。考虑再三,他们派李迪火速赶去面谈。

在尼克松周围,确实很少有人知道这些非法活动。因为除了那几个少数亲信之外,绝大多数行政官员都不会接受或赞同这样的做法,所以也就不会让他们知道。比如在中国大家都很熟悉的基辛格,他和尼克松的关系是非常近的。在尼克松考虑同中国开始秘密接触、商讨恢复外交关系这样的重大举措时,基辛格是尼克松所能够相信和依靠的少数几个官员之一。大家都可以看到,在尼克松执政期间基辛格的重要性。但是,那些违法活动基辛格在事前几乎一无所知。因此,尼克松在他的总统生涯里,似乎同时在经历双重操作,指挥着两套不同的班子。“水门事件”发生时,尼克松的当任司法部长克雷迪斯特就是这个事件的圈外人。

克雷迪斯特本来是司法部的副部长,也就是前司法部长米歇尔的副手。你在前面也看到了,米歇尔在尼克松那里就完全是“小圈子”里的人,而克雷迪斯特则不是。他们两人虽然曾经是正副手,可是,实际上所处的位置却完全不同。米歇尔最后辞去司法部长的职务,去出任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主席,一方面表现了尼克松对他超乎一般的信任,他自己当然也是下了一个更大的政治前程的赌注。


尼克松的司法部长克雷迪斯特

在离任时,米歇尔推荐了他的副手克雷迪斯特顶他的司法部长的位子,可见他们之间的关系还是不错的。因此,在“水门事件”发生的最初时刻,米歇尔觉得向他的前副手打招呼,还是有可能得到某些“照应”的。尽管作为前司法部长的他,知道这种“照应”在美国的制度下其实是极其困难也极其有限。但是,这不是已经到了病急乱投医的地步了吗?至少,他觉得,他的前副手即使帮不上忙,也不至于一听到真相就公事公办地向有关方面公开。所以,李迪就这么找上门去了。

“水门事件”一开始,调查人员就感觉到这是一个政治案件,尽管他们还没有摸清真正的来龙去脉。因此,这个案子马上就上报到了司法部长那里。我想,对白宫的违法操作一直蒙在鼓里的司法部长克雷迪斯特,收到这样的报告也一定没往心里去。在他的眼里,这种一看就很荒唐的作案手段,即使是政治案件,也只可能与某些低档的“政治小蟊贼”有关,不可能和什么大人物挂上钩,更不可能发展下去和自己发生什么关系。因此,收到报告当天早晨,他仍然心情愉快地驱车前往高尔夫球场,开始他十分正常的一天。

可是,司法部长克雷迪斯特的好心情很快就被李迪的来到给毁了。也许,李迪虽然由于一个历史的错误被挂上了“顾问”之类的头衔,但是,在他骨子里毕竟还是一个不知天高地厚的市井“小混混”。也许,是尼克松周围那帮小圈子里无法无天的“顾问”们,使李迪失去了正常的判断能力。总之,他根本不想明白这对于一个司法部长到底意味着什么,就在慌慌张张地谈了“水门事件”真相以及和米歇尔的关系之后,自以为聪明地加了一点“压力”,他要司法部长设法放人,还说,事情虽然难办,但要是不办,你以后也不好办。

这个规规矩矩辛辛苦苦凭本事才做到了这么一个官的司法部长,以前哪里会看得起李迪这样的“顾问”,今天听到如此活见鬼的一个“水门故事”,还要他接受李迪几乎是带有威胁意味的“违法要求”,他顿时火气不打一处来。他愤怒地回答李迪的“警告”说,我?我不好办?我要是去干这样的蠢事总统才是不好办!这是我这辈子听到过的最混蛋的事情了。他甚至气得连脏话都一起跟了出来。他断然拒绝了李迪的要求,并且对他说,告诉派你来的人,不论是谁,告诉他们,我不能这样做,也不会这样做。为了总统,我会像处理其他案子一样处理这件案子。

然后,也许是他们以前毕竟是认识的熟人,也许他想到,可能真的如李迪所说是奉他原来的老上司米歇尔的派遣来的,因此,最后他还是出于礼貌和李迪握手告别。

就是这样一个与犯罪分子握手道别的场面,以及此后的知情不报,使这位司法部长最终被判有罪服刑一个月,在牢里不知他是否想起,他当时的副手曾经对他说过:“头儿,我们要是能够摆脱这个麻烦而不进大牢,那我们可真是撞大运了!”

这时,所有涉案的人,都开始拼命销毁证据了。同时,两个从“水门”对面的旅馆里逃脱的现场指挥,李迪和亨特,已经知道法律将找上门来是迟早会发生的事情,因此,都为自己找好了律师。

从1993年公布的录音带中可以了解到,在“水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个星期日,尼克松就已经从部下那里知道了事情的全部真相。那么,他为什么不是下决心让那些人交出真相、听候法律的处理,而是决心掩盖,从而把自己也拖入一个无法摆脱的漩涡呢?是的,尼克松并不是这个事件的策划和直接责任者,可是,不仅出事的这些人都是他的亲信,而且很容易使人们对于他的知情程度质疑。

如果按正常程序调查下去,那么,从已经在“水门”现场被逮住的古巴人和麦克考尔德开始,马上就可以扯出在“水门”对面旅馆的现场指挥亨特和李迪,从他们两人又可以马上扯出批准“水门行动”的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的正副主席,这四个人又都是从尼克松这个行政分支过去的。一个原司法部长加上三个原白宫顾问。这将是多么难堪的局面。

更何况,这三名出自白宫的“顾问”,都是“管子工”的成员。如果再用力拖一下,“管子工”就可能会被拖出来。那么,从白宫为出发点的那些违法“小动作”也就很难再瞒下去,那时候,尼克松如果仅仅说自己对手下人是“管教不严”,大概是很难说得过去了。

但是,“掩盖”这个动作将有可能带来更大的危险,“妨碍司法”对一个美国总统意味着什么,尼克松是不会不知道的。他之所以下决心去做,当然和他一向不择手段的行事风格有关,同时,肯定和他毕竟迷信手中的总统权力也是有关系的。小小一个“水门事件”,是尼克松自己管辖的司法部和自己任命的司法部长在那里负责调查起诉,还硬是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自己动用手中的一切权力去遮,还真怕它就遮不住?这么一想,尼克松就跨出了第一步。一念之差,尼克松就亲手把自己给毁了。

他先下令把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副主任麦格鲁德调回来,主持“掩盖”。为了“掩盖”,他们一开始商量出了种种设想。

例如,让那些已经被抓住的古巴人给担下来。又如,让在旅馆指挥的李迪和亨特出国避风。在一次讨论“掩盖”的会议上尼克松本人甚至提出,干脆一盆子全扣在民主党头上,因为那些被抓住的古巴难民都曾经参与过失败的“猪湾事件”,而六十年代愚蠢的侵犯古巴的“猪湾事件”正是民主党当政期的“杰作”等等。但是,这些设想都由于风险太大或是操作困难,一一都被否定了。

最终,参加“掩盖”的人都达成一个共识,就是“掩盖”的第一步,至少应该试图和李迪断线,一方面,因为由于李迪在“水门”对面旅馆留下的大量证据,他基本上已经是“死老虎”了。另一方面,李迪是通向上面几条线的一个“麻烦源”。于是,又一个“白宫顾问”出场了,他的名字叫迪恩。他原先对于前面发生的事情并不知情,但是,在整个“掩盖”工作中,他却起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了一名主角。

迪恩先和李迪谈了一次。这是他第一次真正知道全部真相,包括“管子工”的种种胡作非为。说实在的,乍一听来,他自己也给吓了一跳。他还是稳稳神,开始了谈“掩盖”的具体条件。李迪提出对已入狱者的“照应”,包括筹一笔“堵嘴钱”。

“掩盖”也是一项“行动”,没有“活动经费”是根本办不了的。比如,保释、律师、家属等等,这一切都需要钱。前面已经讲过了,凡是违法的钱,筹款本身就很困难,而且一般来说,筹款本身也是犯罪行为。迪恩本人此后很快卷入“堵嘴钱”的筹集,在泥沼里越陷越深。

在迪恩找李迪谈话中,最戏剧性的一刻莫过于李迪突然提出“若是有必要毙了我,只要告诉我该站在哪个街角上”,着实把迪恩又给吓了一跳,说是我们可还没到这地步呢。李迪当时知道自己是通向上面的一个“祸根子”,但是,他之所以会这样提出,一是他知道自己是混在一个违法圈子里,他也不知道这些人在自己面临暴露的时候,到底会走得多远。其次,他也知道,他的这些上司尽管是白宫高官,却不可能动用正规受过训练的特工人员。多年之后,李迪在回忆中写道,他当时觉得,即使他的上司要干掉他,也是“合理的”。只是他觉得他们不可能动用得了专业枪手,他可不想让哪个“业余的”打歪了而伤着他的家里人。

这些人正在忙着“掩盖”乱作一团,可是在白宫里,包括尼克松总统在内,却谁也不敢真的向负责调查的联邦调查局去“打招呼”。因为在这个制度下,联邦调查局是独立的联邦机构,在操作时并不受司法部多大的控制。相反,由于真相还没有暴露,尼克松在记者招待会上,一方面一口否定白宫涉案“水门事件”,一方面还必须要求联邦调查局和华盛顿的警察按法律程序严肃调查。尼克松眼看着应该说是自己下面的调查机构,正按图索骥步步向自己逼来,却碍于这个制度和全美国百姓的关注,不仅不能阻止,还只能做出欢迎调查的高姿态。

即使是行政体系下的司法部,在法律的制约下,也不见得就对白宫言听计从。正在干着“掩盖”活儿的白宫顾问迪恩,曾经向司法部长克雷迪斯特提出要求,把联邦调查局有关此案的文件调来看一下,却遭到拒绝。因此,调查仍然在一步步深入。在“水门事件”中那个漏网逃跑的“望风者”,又在律师的劝说之下,去联邦调查局投了诚。同时,各种报纸杂志的记者们,又在以他们的方式,各显神通,从外围包抄过来。可是此刻尼克松仍然心存侥幸,“管子工”的一个负责人海尔德曼曾对尼克松说,这事妙就妙在干得如此操蛋的糟糕,没人会相信我们会干出这种事来。尼克松深表同意。

问题是,哪怕是一个再“操蛋”的球,也总是有人踢出来的。如果不能令人信服地解决这个“踢球人”的问题,这个“球”就还在联邦调查局和记者们的穷追猛打之下。因此,尼克松亲自下令,要他的“白宫顾问”让中央情报局“认下账来”,并且由他们出面让联邦调查局中止调查。

他们找了两个他们认为比较能够控制的中央情报局副局长。一开始,他们拒不肯“认”这份本来就不是他们的“账”,后来迫于来自总统的压力,松口应承了下来,也做了一部分。但是,回去一想,就知道苗头不对,他们根本承受不了今后的法律责任。于是,他们马上刹车了。

他们开始向白宫顾问迪恩解释,他们尽管是白宫提名的副局长,但也不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的。在中央情报局里,都有特定的指挥链,不在他们职权范围的事,他们也一样无能为力。更聪明的是,他们看出了这件事的危险前景,为了在将来出事的时候有个依据,他们开始把每一次白宫顾问迪恩与他们交谈的情况都写下备忘录。

一边这里没人肯认领这个“球”,另一边“掩盖行动”的筹款问题又迫在眉睫。除了白宫顾问迪恩之外,这一违法活动把尼克松的私人律师也给牵进去了,后来他由于从事为“掩盖”行动的违法筹款,被判刑六个月。

由于1972年4月7日《联邦竞选法》的生效,堵住了尼克松动用竞选经费的最后可能。所以,总统的私人律师和顾问迪恩只能寻找一些秘密捐款者,取得的现金又像做贼一样送出去,结果,还是有两个为“水门”嫌疑人工作的律师,拒收这种一看就来路不正的“律师费”。

在联邦调查局的搜索之下,不到一个月,李迪知道必然要发生的一刻终于来到了。两名联邦调查局探员来到了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要求约谈李迪。他在里面拖了半天,然后出来,表示拒绝回答一切问题。从我前面已经介绍的情况中,你一定已经注意到了,在整个事件的涉案人员中,上上下下,包括尼克松在内,实际上都或多或少在灵活地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倒是这个李迪,确实表现出狂热的甚至有时是可怕的理想主义。他打一出事就表白自己将是“一堵石墙”,不管别人信不信,他都把这个自定原则一直奉行到了审判结束。

在美国,政党机构一般都有这样的政策,就是他们本身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他们的雇员也必须与司法人员合作。李迪公然当众违抗这一条基本政策,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也就不可能再雇用他了。

李迪出事三天以后,这个委员会的主席、前司法部长米歇尔也找了一个借口辞职了。李迪的暴露虽然在意料之中,但是作为李迪秘密行动的直接上司,他深受刺激,他必须摆脱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全力投入“掩盖”行动以挽救自己。再说,作为李迪公开职务的上司,李迪一被扯出来,他立即会自然成为两股强劲的调查力量的目标。

这两股调查力量一是专业的联邦调查局,另一股则是“业余的”,就是新闻媒体和无孔不入、不计其数的记者们,这两股力量看上去互不相干,但实际上却是“协同作战”。如果米歇尔继续坚持,留在总统再任委员会主席这个惹眼的位子上,绝对就是跟自己过不去了。

更何况,此时,这个国家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按钮,已按照预先设计的程序,自动打开。在“水门事件”的案发地,美国首都华盛顿,由二十三名随机抽选的华盛顿市民组成的大陪审团,已经开始进行对“水门事件”的秘密听证。

你也许要问了,为什么是秘密听证呢?大陪审团是怎么回事呢?

去年,我曾经向你介绍过美国的陪审团,但是,大陪审团和一般的陪审团是不同的。他们的任务是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在检察官起诉之前,代表人民对案情进行秘密听证。根据听证情况,再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追究调查,是否可以对该案的涉嫌者起诉。如果通不过这一关,政府行政分支的检察官就无法对涉嫌者提起公诉,也就根本谈不上审判了。因为原则上,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是代表人民在向被告提起公诉。但是,由于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通常会产生异化,成为人民之外的一种独立集团。因此,大陪审团和陪审团都是对这种异化的一种监督限制。

之所以要秘密听证,是因为在这个时候,涉嫌者还没有被批准起诉,他还不是法庭上的一名被告。在这个阶段许多证据还不适于公开,以保护涉嫌者。因为他完全有可能最后被大陪审团判定不被起诉。法律在这个阶段还必须保护他的隐私权。

但是,在大陪审团听证期间,涉嫌者必须积极配合大陪审团的听证,如实回答一切问题。这个阶段还不是刑事审判,因此,涉嫌者也不能借口引用宪法修正案的第五条,即公民“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这一条,而拒绝回答问题。一般在这个阶段也不能由律师陪同出席听证会。

在这一阶段,一切证据都只引向“起诉”或“不起诉”这样两个结果。在大陪审团听证期间发生的一切都是保密的,也并不影响今后有可能发生的审判。一经得出“起诉”或“不起诉”的结论,大陪审团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立即解散各自回家了。如果该案被判定必须起诉的话,那么,为此后的审判,将根据同样的随机抽选方式,选出新的陪审团参加起诉后的审理过程。

我们再回到“水门事件”。从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辞职的,还有一个出纳员。前面已经讲过,尽管说在1972年的《联邦竞选法》实施之前,未提名为总统候选人的竞选者,他所收到的政治捐款按规定不受监督。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违法使用政治捐款,一旦有违法嫌疑,还是会被查账。因此,他们赶在《联邦竞选法》生效前一天交给李迪用于“水门事件”的活动经费,随着“水门行动”的败露,也必然会水落石出。因此,参与了这个违法动用政治捐款过程的出纳员,也辞职下来,开始为自己寻找律师,并且等候法律找上门来。

这个时候,事情还只到李迪为止。但是,可以看得出来,李迪身后的人们已经非常紧张了。司法部长和刑事局都在按程序推动联邦调查局继续查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尼克松和手下那几个亲信商量的时候,甚至说,我就是吃不准是否能干脆把司法部长和联邦调查局副局长找来,让他们停止调查。

尼克松之所以会这么想,就因为不管怎么说,他可是司法部长的上司。难道一个上级就无权给下级下一个命令吗?再说,这部长好歹还是他提名任命的呢。话再说回来,司法部长毕竟是总统的行政系统的一个雇员,他的政治前程在一定的程度上确实是总统给的。如果尼克松连任下一届总统的话,那么,他将来的前程也可以说是在尼克松手里。不仅司法部长有这个顾忌,其他的一些关键的官员应该说都有类似的考虑。这也是当这些官员,甚至一些检察官,在发现此案有可能与白宫有瓜葛的时候,多少都有过些犹豫和彷徨。

但是,在美国这样的制度下,一个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它就如同卫星进入了运行轨道。它会自动地按预想的顺序往前走。要一反常态地中止运行,或者拖它偏离轨道,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根据分权的原则,行政分支的一个高级官员做得再大,也不能干涉司法程序,即使是很低级的法庭的程序。哪怕是企图拖时间,延缓它的进程都并不容易。略一过火,这种拖延的行为本身就成了犯罪,更不要说制造什么口实中止调查了。

美国的司法部长都是老资格的法律工作者。他们一般都是律师或法官出身,对“妨碍司法”一词意味着什么心里很清楚。他们更明白,在美国,作为一个政府官员,是很难做到向外界彻底隐瞒什么不寻常举动的。调查一拖延,他就必须回答国会的质疑,说出拖延的正当理由。因为他虽然是总统行政分支下的一个官员,但是,按照宪法的精神,他的行为并不是只对总统负责,而必须是对美国人民负责。

司法部长还知道,整个调查不可能自始至终处于“黑箱操作”的状态。也许,某一个阶段,某一小部分可以暂时隐瞒,可是,在新闻界的包抄之下,一点一点都会登上什么报纸和杂志。总有一天,毫无秘密可言。到那时候,那些登在报纸上的“真相报道”里,曝光出来的属于他的那一部分,必须是经得起敲打的。否则,他就也要准备请律师面对法庭的被告席了。

所以,司法部长也罢,联邦调查局长也罢,众多由总统任命的官员们,他们之中不乏有一些顾忌总统压力和顾忌个人前程的人。可是,在犹豫中摇了几摇之后,他们几乎都在总统与制度之间,选择了服从这个制度。遵从这个制度,他们必须根据法律程序按部就班地查下去,哪怕查的就是自己的上司,他们也会公开地正常地查下去。

在美国,妨碍司法是最明显的刑事犯罪,而且是重罪。尽管尼克松和他的手下人在“掩盖”行动中的每一个动作,都已经是犯了妨碍司法罪,但是,总统如果直接强令停止调查,将是历史罕见的严重妨碍司法罪。这就是尼克松吃不准也不敢这么干的原因。更何况,这样的强制命令是否会有效果,也是尼克松同样感到吃不准的。

可是,他这么一说,手下人居然心领神会,把这个意图至少是暗示了下去。在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明确了总统手下人的意图之后,两个局的副局长见面坦率交换了一次意见,并决定把他们接到的暗示向总统汇报。最后,是联邦调查局的副局长格雷和尼克松打电话谈了这个问题。这个格雷应该说也是尼克松的亲信之一。在联邦调查局的局长拒绝向白宫顾问交出“水门事件”的调查文件后,作为副局长的格雷却多次向白宫透露过一些调查进展。

不过,透露一点调查情况是一回事,接受来自总统方面的暗示或者指示就停止调查又是另一回事。格雷可没有这个胆量走得那么远。他只能向尼克松摊牌。他终于明确地告诉尼克松,这案子掩盖不了,必将引向上层,总统应该脱身于那些涉案的人,干涉调查只可能导致毁灭。尼克松在电话里久久不语,然后,他只能说,你还是充分积极地进行调查吧。

至此,尼克松阻止联邦调查局的念头,大概是彻底打消了。这么一来,尼克松就还剩下两条路可走,一是中止“掩盖”行动,尽量脱清与涉案违法人员的干系,听任法律程序的进行,也就是该怎么样就怎么样,向法律投降。第二条路就是继续依靠自己的小圈子进行“掩盖”行动,阻止不了调查就干扰调查。权衡之后,尼克松选择了第二条路。也许,正因为他是总统,在知道“掩盖”的全部困难和危险的同时,他还是相信一个总统应该有足够的权力和能力“掩盖”这样一件“小事”。从这时开始,越来越得到尼克松信任的白宫顾问迪恩,正式成为“掩盖”行动的负责人。

“水门事件”发生已经三个月过去了,调查还停留在李迪这里。而李迪不管和白宫关系如何深,可从他调到共和党再任委员会开始,名义上他总是已经离开白宫了,只能算是白宫的前雇员。这时,距离大选只有一个多月了。于是尼克松稳住神,通过新闻发布会向全国宣称,在“水门事件”中,没有任何白宫的雇员涉案。然后,尼克松咬咬牙,把“水门事件”称为“一个可怕的事件”。并且为了做出姿态,使外界不至于认为李迪与司法抗拒的根源是出在白宫,他甚至一副正义凛然的样子,大言不惭道:“真正恶劣的不是事件本身,因为竞选中可能有过激的人会做出错事,真正恶劣的是企图掩盖真相。”

这么一来,至少暂时大家把“水门事件”都当作几个“政治小蟊贼”的杰作了。在大家的心目中,“水门事件”本身的级别也就随之大大降低。人们尽管还是将信将疑,可是在大选之前,公众的注意力被成功地引开了。一般的民众并没有把“水门事件”当作一个什么了不起的大新闻。

就这样,不久以后,尼克松如愿连任,再一次被选为美国总统。在这近半年的时间里,他下面的那几个“顾问”竭尽全力四处为“水门事件”灭火。刚刚担任“掩盖”行动负责人的白宫顾问迪恩,曾经向尼克松保证,在大选之前,“水门事件”肯定不会出来坏事。看来,也按计划都做到了。


尼克松竞选连任成功

尼克松又当上了总统,继续大权在握。可是,企图一手遮天的“掩盖”行动是不是就能够成功了呢?总统是否真的具有超越美国制度的“法力”呢?美国毕竟只有一个总统,而且只有他是通过全民选举产生的。一旦选上去了,为了维护这样一个全民选择的严肃性,在四年任期之内要他下来,也不可能是随随便便的。因此,虽然宪法规定通过一定的程序,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直至那个时候,历史上还没有任何一名美国总统因国会弹劾而下台。那么,是不是尼克松选上之后就可以放心了呢?

我想在下一封信里,再向你介绍尼克松连任之后“水门事件”的发展。

祝好!

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