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义务”到“志愿”——为“国际志愿者年”而作

如果说中国是当今世界上“做好事”最困难的地方之一,可能有人觉得不可思议:我们不是一向以“学雷锋”、“义务劳动”、“舍己为人”相尚的吗?虽说改革以来时兴市场经济,使一些人大呼世风日下,但若论市场化,发达国家自然超过我们,要说人心不古,他们岂不更甚?

然而还就是那么怪。2000年12月3日北京电视台“第七日”节目播出了一件事:两位热心女士想利用业余时间作志愿者为残疾者或孤寡老人排忧解难,提供无偿服务。为此她们跑了好些个居委会,询问有无服务对象并请代为联系,不料所到之处碰到的尽是冷漠、怀疑、不解,甚至是一定程度的敌意。人们先是不约而同地把她们当作想打工挣钱的人,很不耐烦地拒之门外;及至听说她们是想无偿地志愿服务,又都惊讶而狐疑起来,有的左右盘问,查看身份证件之余还要求她们出具单位的介绍信,——人们只知道过去“学雷锋做好事”都是“组织上”安排的,根本没有“志愿”行善的概念;有的几乎把她们当作诈骗者而下了逐客令。有人告诉她们:不仅我们不会协助非经“组织上”安排的志愿者,你们想为之服务的那些孤寡老人也不会让你们进门,——谁知道你们到底想干什么?!结果,这两位热心人跑了一整天也没有找到一个志愿服务的机会,疲劳之余,沮丧而归。电视节目主持人元元最后不无诙谐地评论道:毛主席说过“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现在看来,别说一辈子了,“一个人做点好事”也还真难呀!

这则新闻反映的现实当然不能仅仅归结为如今社会治安不好,人们因而谨守门户。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社会治安状况也好不到哪里去,但他们的个人志愿行为与志愿者组织都很活跃。关键在于:志愿者、义工、志愿服务部门这类概念,对于我们是太陌生了。在没有外部强制、外部刺激的情况下人们会仅凭内在的道德动力去做“利他”之举,而且还不是在亲友关系户即所谓“差序格局”的范围内,而是对完全陌生人的行善,这在许多人看来是不可理解的。而这与“市场经济下人心不古”并没有因果关系。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志愿服务一般也很发达,就是一个明证。

改革前我们这里常有“义务劳动”,改革以后市场经济讲究利益交换,“义务劳动”少了,但这不应当使我们远离志愿精神。如今许多人在观念上只认为“义务劳动”与“志愿工作”都是无偿的、非利己的,却忽视了这两种“无偿”有着巨大的区别:前者是外部强制下的无偿,而后者是志愿的无偿、发自内心的无偿。而且从原则上讲,强制与志愿的区别要比无偿与有偿的区别更大。无论“义务”行为还是“志愿”行为,有时并不是完全无偿,例如作为一种军事制度的“义务兵役制”下当兵有津贴,而“志愿兵”制下当兵是有工资的。由于一般来讲津贴远少于工资,因此曾有人认为“义务兵”比“志愿兵”高尚。然而他们忘了:“义务兵”制是一种强制服役制(尽管在和平时期它的强制性很少体现出来),而“志愿兵”则是自由职业制。那么“志愿从军为国”与“国家强制你服役”相比如果不是更为高尚的话,至少也不会有损于高尚吧!

计划经济是“一切行动听指挥”的经济,因此那个时代人们只有有偿、无偿之别的概念,没有自愿与强制之别的概念,是毫不奇怪的。至今人们往往把那时的“义务劳动”视为高尚之举,这当然是有理由的,尤其在这种经济的创建初期,道德理想主义激情的确激励着许多人自愿献身,从事无偿劳动。但无庸讳言,履行“义务”者远非都是自愿者,这与今日的志愿服务决不能涉及强制义务截然不同。“义务劳动”这个概念一开始就不是与自愿、而是与强制在逻辑上相联系的。我们知道这个概念起源于“军事共产主义”时期的苏俄,当时论证“义务劳动”的学理依据就是所谓“无产阶级的超经济强制”论。苏俄理论家布哈林在他那本极有影响的《过渡时期经济学》中就专列一章曰“过渡时期的‘超经济’强制”,他指出,“专政”决不仅仅意味着对“阶级敌人”的强制,“用于工人阶级自身的新型的主要强制形式之一,是消灭所谓劳动自由。……必须消灭所谓劳动自由,因为‘劳动自由’是同正确组织起来的‘计划’经济和劳动力的计划分配不相容的”。所以,必须用“无产阶级专政下实行劳动义务制和国家分配劳动力的办法”来取而代之。这种“专政下的生产管理体系”,可以是有偿的“劳动军”,也可以是无偿的“义务星期六”,但都以军事化的强制为基础(126页)。在另一章中,布哈林还驳斥了那种认为布尔什维克将增加罢工自由的“资产阶级教授的谣言”,他说:“在实行劳动军、星期六义务劳动和劳动纪律的年份还发出这种叫声,难道不可笑吗?”(52页)可见,即使在理想主义激情澎湃的当时,“义务劳动”的基础也不是浪漫的道德自觉,而是“专政下的强制”。如果说在激情高涨时期这种强制还不那么明显,那么在随后激情消退中它的强制性就日益凸现了。斯大林时期著名的白海-波罗的海运河与远东共青城等工程当时都被宣传为理想主义“义务劳动”的样板,然而如今人们都知道:那实际上就是强迫劳动的巨大劳改营。我们在文革时期对这种“以专政的办法搞生产”的模式也不陌生。

其实在字面上,“劳动义务制”就是与“劳动权利”相对的。所谓“义务”就是必须履行的强制规范,就象公民必须依法纳税。相反,“权利”则是指“可以做或不做某事的那种自由能力”,就像选举权意味着你可以选、也可以不选某人。“义务劳动”的出发点无论如何高尚,它既是“义务”,就决非权利,而没有权利当然也就谈不上“志愿”与否的问题。因此“义务劳动”与志愿服务虽然都表现为无偿(即使有偿也不是按市场交易原则形成的“劳务价格”)工作,但其实质却完全不同。因此毫不奇怪,“义务劳动”的传统越发达,志愿精神就越匮乏。当政府强力动员“做好事”不再时兴之后,作为自由公民一种志愿行为的“做好事”会显得如此困难、如此不被人理解乃至令人狐疑而陷入极为尴尬之局面,也就没有什么不可思议了。

事实上,即使在国外,志愿服务与志愿公益事业也是在那些“自由市场”国家最发达,而那些“福利国家”或号称具有集体主义“亚洲价值”的国家则逊色得多。我曾在书中列举过1990年一个国际调查的数据:82%的美国公民至少为一个(平均2.4个)志愿公益组织提供过无偿服务,这个比例在德国为68%,加拿大为65%,英国53%,法国39%,意大利与日本名列七国之末,都只有36%。而最近的资料显示,在我国,志愿服务最发达的地方也是“自由市场”下的香港特区,1998年香港500万市民中参加志愿服务者有100万,占20%,而内地志愿服务相对发达的深圳,当年志愿服务者只占常住人口的2%,如考虑暂住人口,则更只有总人口的0.5%。

人们往往认为,发达国家公益事业兴旺是因为他们的公民富有,所以有能力行善。其实不完全如此。像上海、深圳这样的我国首富城市人们收入水平至少不比发达国家20年前的水平低,但志愿服务的水平却比那些国家当时的水平要低得多。道理很简单,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要求尊重人的权利与自主精神,具有充分权利的自由公民才能成为真正的“志愿者”。而志愿行善才是真善,因此志愿服务的发展水平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尺度。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以“经济人”为预设,但所谓“经济人”预设决不是什么“性恶论”。它只不过如俗言所称,是“先小人后君子”,以防止借道德的名义滥行强制而造成“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黄宗羲语)之害。显然,“先小人后君子”只是限制了伪君子,这应当有利于出现更多的真君子,而不是提倡自私自利,更不是否定人们可以成为君子。相反,市场经济不仅需要竞争与交易,也需要合作与互助,这就是发达市场经济时代建立在尊重公民自由权利基础上的志愿服务精神得以兴盛的原因。

正在告别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我国,也将告别那个靠强力搞“义务劳动”的时代而迎来自由公民志愿服务精神的春天。那时“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将成为现实,这就是2001年——联合国命名的“国际志愿者年”来临之际我们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