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十四、腓特烈一世和二世的事功及日耳曼诸侯的独立(1152~1250 A.D.)
腓特烈一世(1152~1190 A.D.)的抱负是要恢复身御紫袍的威严和光彩,带着政治家的手腕、士兵的英勇和暴君的残酷入侵伦巴第共和国。新发现的《民法汇编》是最有利于专制政体的一门学问,被收买的拥护者公开宣扬,皇帝对他的臣民而言,是掌握生命和财产而有绝对权力的主子。腓特烈的皇室特权一般说来没有那么可恶,在隆卡格利亚的议会中通过。意大利的税收核定是3万磅白银,财务官员的掠夺使需求的数目增加到无法计算的地步。负隅顽抗的城市要运用威胁或武力加以攻占,抓到的俘虏送给刽子手行刑,尸体用投射器具抛进城里。米兰受到围攻而投降以后,这个雄伟的首都所有的建筑物被夷为平地,300个人质被送到日耳曼,居民被赶到4个村庄去谋生,由不能通融的征服者实施高压统治。米兰很快从灰烬中重生,灾难使伦巴第人的联盟变得更为坚固,他们的复国大业受到威尼斯、教皇亚历山大三世和希腊皇帝的赞助,压迫人民的结构在一日之内倒塌。
腓特烈一世在君士坦斯的条约里虽然有保留条款,但还是签字将自由权利给予24个城市。他的孙子在成年以后靠着个人的英勇继续斗争,成为腓特烈二世(1198~1250 A.D.),靠天赋得到个人和特定的优点,他的出生和教育让人认为他是意大利人。两个派系发生无法和解的争执,吉贝林派依靠皇帝的支持,而归尔甫派打出自由和教会的旗帜。当腓特烈二世的父亲亨利六世同意帝国与那不勒斯和西西里王国合并时,罗马的宫廷还在昏睡之中。从这些世袭的领土中,腓特烈二世在军队和钱财方面可以获得源源不断的接济。然而腓特烈二世终于受到压制,是来自伦巴第人的军队和梵蒂冈的威胁。他的王国被交给一个异乡人,家族最后一个子孙在那不勒斯的行刑台上被公开斩首。在60年的时间内,意大利再没有出现一位皇帝,只有当统治者的遗物受到可耻的拍卖时,才能让人记起他们的名字。
西部的蛮族征服者们很高兴用皇帝的头衔来装饰他们的首领,但是这并不表示授予他君士坦丁和查士丁尼般的专制权力。日耳曼人崇尚个人的自由,他们的征战完全是出于自发的行为,民族的特质为一种精神所激励,要对罗马最新和古老的奴性法律体系抱着藐视的态度。他们那刚强的性格使他们拒绝顺从官员的命令,而强大的个人武力又使他们具有极强的掌控欲。统治者要想把这种体系强加到他们的身上,这不仅徒然无益而且是极其危险的想法。查理曼和奥托的帝国早就被部族或行省的公爵、较小区域的伯爵还有在国界或边陲的侯爵瓜分得一干二净,这些人都拥有民政和军事的全部权责,就像早期的恺撒所指派的部将。绝大部分的罗马总督都是军人出身,靠着机运获得高位,诱惑他们所雇用的军团,觊觎君王的宝座,他们的反叛无论是失败还是成功,都不会伤害到政府的权力和结构。
如果日耳曼的公爵、侯爵和伯爵对于权力的诉求不是那么大胆,那么他们的成功所导致的结局会持续更久,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就会更大。他们的目标并不是最高的权力阶层,暗中的努力是要建立和拥有行省的独立自主。他们的野心受到下列因素的支持:产业和家臣的分量、相互之间的榜样和资助、下属贵族阶层的共同利益、诸侯和家族的变迁和更换、未成年的奥托三世和亨利四世、野心勃勃的教皇,以及对意大利和罗马并不稳固的皇位的徒劳追求。王室和地区主权的所有价值被行省的军事首长逐渐篡夺,这些权力包括和平和战争、赦免和处死、铸币和征税,以及国外的联盟和国内的经济。不论用暴力获得了什么,都能通过施与恩惠或灾难获得批准,将之当作可疑的选举或自愿的卖命所获得的报酬。无论被授予什么,如果没有受到伤害,就不能拒绝将之传给他的继承人或与他地位相等的人。任何与局部或临时所有权有关的行动,都在不知不觉中塑造出日耳曼王国的制度。在每个行省,随处可见的公爵或伯爵,形成介乎帝座和贵族之间的阶层,有法律地位的臣民成为这些私人首长的附庸和家臣。首长从统治者那儿接过的旗帜,常常会在战场上升起来对抗他。
加洛林和撒克逊的王朝基于迷信或政策,对于僧侣的谦恭和忠诚,产生盲目的依赖心理,尊重他们的世俗权力,不断加以提升。日耳曼的主教辖区较之于最富足的军事地区,在控制的地区和赋予的特权方面不相上下,而在丰富的收入和管辖的人口方面更有过之。只要皇帝还保有在主教职务出缺时,拔擢教会和世俗的人员来接替的权力,那么这些朋友和宠臣出于感恩和抱负,就会全力维护皇帝的基业。但是等到主教的叙任发生争执时,皇帝却失去了对于教士会议的影响力。选举的自由权完全得到恢复,主教的收入已经减少,这对于就职人员的第一次祈祷来说,是庄严的嘲讽,因为他们答应在就职以后,各教堂要推行单一薪俸的规定。
日耳曼出任政府职务的总督不必看上官的脸色,只有同侪的判决可以让他降级贬职。在君主政体的早期,指派儿子继承父亲的公爵或伯爵职位,必须要恳求皇帝给予恩典。这逐渐使获得成为一种习惯,索取成为一种权利,从直系继承人延伸到旁系血亲或女性姻亲。帝国(开始时是流行的称呼,最后成为法定的名衔)的领土根据遗嘱和出售可以分割和转让,大势所趋之下,私有和永久的继承使公共的信托完全丧失作用。皇帝不可能再用籍没和摧毁杀戮带来的灾祸获得大量财富,对于无主的采邑按规定要在1年的期限内处理完毕,就是在选择候选人时,也有责任要咨询国会或省级议会的意见。
腓特烈二世崩殂以后,日耳曼成为有100个头的怪物。一群诸侯和高级教士争夺这个残破的帝国,各地有无数的领主建立起城堡,仿效上官的行为,根本没有服从的观念,一切都要按照自己所拥有的实力,以征服或掠夺之名不断发生敌对行动。诸如此类的无政府状态是欧洲的法律和习俗无可避免的后果。暴力的摧毁作用同样使法兰西和意大利王国在受到蹂躏以后四分五裂。然而意大利的城市和法兰西的采邑在分崩离析的同时,产生了日耳曼式的联合,在帝国的名义之下形成联邦共和国的伟大体制。议会起初是一种常设的机构,后来则成为永久的制度,使民族的精神保持活力。一个公共立法机构的权力仍旧通过三个部分或团体进行运转,分别是选侯、诸侯以及日耳曼的自由和皇家城市。
其一,七个最有权力的封建诸侯,获得显赫的称号和位阶,最重要的特权是选举罗马皇帝。这几位选侯分别是波希米亚的国王、萨克森的公爵、勃兰登堡的侯爵、莱茵地区的皇室领地伯爵,以及门兹、特里夫和科隆的总主教。
其二,诸侯和高级教士的选举团要从乱哄哄的大批成员中脱颖而出,最终减少到四种具有代表性的表决权,包括很多源远流长而且独立自主的伯爵,但是不包括贵族和骑士阶层,就像在波兰的议会,每到选举,就会有6万人骑着马来参加。
其三,对于出身和权势、武力和法冠感到自负的人,非常明智地认同平民是立法机构的第三个部分,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在同一时代被引进法兰西、英格兰和日耳曼的国家会议。汉萨同盟控制着北部贸易和航运,莱茵联邦能够确保内陆地区的和平与交通。城市运用财富和策略发挥影响力,对于选侯和诸侯这两个位阶较高团体所通过的法案,他们的否决依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