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西汉社会各阶级的状况
在西汉封建社会中,基本的阶级是彼此对立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地主阶级包括皇帝、贵族、官僚以及一般的地主,是封建统治阶级。农民阶级包括自耕农、佃农和雇农。手工业者的经济地位相当于农民。农民和手工业者是主要的被统治阶级。商人的经济地位比较复杂,大商人一般都是大地主,是统治阶级的一部分;小商贩的经济地位类似手工业者和自耕农,是被统治阶级的一部分。除此以外,还有数量颇大的奴婢,他们的身份和经济地位最为低下。他们虽然不是汉代封建社会的基本阶级,但是在生产中还具有一定的地位。
在西汉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各个阶级都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变化。地主阶级和大商人迅速扩充势力,强占民田,役使和盘剥农民,掠夺财货奴婢,其中一部分逐步发展成豪强大族。农民阶级中的自耕农,经过汉初一个较稳定的发展时期后,少数上升为地主,多数则逐步陷入困境,从中分离出大量的人,成为“游食”的小商贩,或者成为佃农、佣工和奴婢。
地主阶级
地主阶级掌握着政权,拥有大量的土地。居于这个阶级最上层的,是以皇帝为首,包括诸侯王、列侯和大官僚(很多大官僚也有列侯或其他封号)的贵族地主。参加过反秦起义,在汉初获得官、爵的军功地主,是地主阶级中的一个重要阶层。皇帝在全国(主要是在直辖郡内),诸侯王在王国内,列侯和其他高爵的军功地主在封域或食邑内,凭借国家机器,强迫农民缴纳租赋,提供无偿劳役。中央政权的租赋所入,由大司农掌管,用来养活官吏和军队。皇帝还以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作为“私奉养”,置少府官主领。最晚到汉武帝时,少府以及一些别的官府开始向贫民出假公田,榨取租税。武帝置水衡都尉,统一铸币是其职能之一,铸币赢利亦入少府。元帝时,百姓赋钱藏于都内(大司农属官)者四十万万,同时,水衡藏钱二十五万万,少府藏钱十八万万。少府、水衡钱供皇帝私奉养者数目十分巨大。
地主阶级掠夺土地日趋严重,官僚地主更为突出。萧何在关中贱价强买民田宅,田蚡向窦婴强索长安城南田,霍去病为生父中孺买民宅奴婢,淮南王安后荼、太子迁、女陵和衡山王赐,都侵夺民田宅。成帝丞相张禹买泾渭之间膏腴上田至四百顷,又请成帝赐予平陵(昭帝陵)附近的肥牛亭部地,成帝诏徙亭他所,而以其地赐禹。甚至成帝自己也置私田于民间。西汉中期以后,拥有土地三四百顷的大地主为数不少,个别大地主的土地甚或至千顷以上。如武帝时酷吏宁成买陂田千余顷,哀帝宠臣董贤得哀帝所赐苑田竟至两千余顷。
农民阶级
西汉政权继续用户籍制度控制人户。举凡姓名、年纪、籍贯(郡、县、里)、爵级、肤色、身长、家口、财产(田宅、奴婢、牛马、车辆等及其所值),都要在户籍上一一载明。汉代州郡,每年都要通过“上计”,向中央申报管内的户口数和垦田数。在列入户籍的编户齐民中,人数最多的是自耕农民。
汉画像石:机织酿酒
反映汉代官僚地主庄园中私人机织、酿酒作坊的情景。
西汉封建国家对自耕农的剥削,较之秦代有所减轻。但是就西汉生产力水平而言,农民租赋负担仍然沉重。据文帝时期晁错的估计,五口之家的农户,种地百亩,不计副业收入,每年约收粟百石。丁壮日食五升,通家合计,一年食用当占所收的大半。汉制,民年十五至五十六,岁纳百二十钱,叫作算赋;七岁至十四岁的儿童,岁纳二十钱(武帝时增至二十三钱),叫作口赋。赋钱之重,大大超过三十税一的田租。汉代农民兵徭负担也很重。通常的农户,每户应服兵徭的男丁约为两口,为了不误耕作,就要以每人若干钱的代价雇人代役。农家卖粟纳口赋、算赋和雇人代役,所收之粟就所余无几甚至没有剩余。进行再生产所需的种子、耕畜、农具等项支出,以及农民衣着、杂用所费,还未计算在内,这些费用能否筹到,就要视副业(主要是纺织)收入的有无多寡而定了。
西汉时期,粮食和土地价格因时因地而有不同,但一般说来是偏贱的。粮价如前所述,文景时每石高不足百钱,低则十余钱。田价则关中和洛阳上田,每亩千余、两千、三千钱不等;居延边地,每亩约值百钱。但是农民所需耕牛,一头值数千钱以至万余钱。西汉耕作,一般是二牛一犋,农户当备置二牛。马当时也是耕畜,由于战争的需要,更为昂贵,每匹低则四千,高则若干万。铁器、衣物和食盐,价格都不贱。物价的这种不平衡状态,对于地主、商人的剥削兼并有利,对于农民极为不利。农民贱价出卖谷物,甚至出卖土地,高价购买耕畜、农具和其他必需品,进出之间,损失很大。何况纳税季节,地主、商人乘农民之急,还要将粟价压而又压。这也是农民生活困苦的重要原因。
还在号称“无兼并之害”的文景时期,晁错就尖锐地指明这种危及统治秩序的现象。他说:农家终年辛苦,无日休息,除了纳税服役之外,还会碰上水旱之灾,或者是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暮改,纳税季节,有粮谷的人家被迫半价出卖,没有粮谷的人家只有倍息借钱。于是有的人就不得不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了。这种情况,到武帝以后更为普遍。《盐铁论》中贤良、文学(编者注:贤良、文学为汉代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叙述农家入不敷出的情况说,田租虽是三十税一,但加上口赋更徭之役,大概一人之作,中分其功。有时农民尽其所得,不够应付租赋更徭,只好求之于高利贷。所以百姓虽勤力耕作,仍不能免于饥寒。
破产的农民,多数被迫依附于大地主做佃客。大地主大量招纳逃亡农民,官吏畏势,不敢督责,反而加重对穷苦百姓的压迫。百姓不堪其苦,转相仿效,纷纷流亡远去,他们的租赋徭役又被官吏转嫁给尚未流亡的中等农家。这样,就出现了未流亡者为已流亡者纳租服役的恶性循环。流亡问题越来越严重,而豪强地主所招纳的佃客和兼并的土地也越来越多。豪强宁成役使贫民至数千家。佃客一般以对分的比率,向地主交纳地租。边地居延,有向屯田卒收取地租的记载,计田六十五亩,收租二十六石,每亩合租四斗。汉代不见佃客免徭赋的法令,佃客还要受徭赋之苦。
还有一些破产农民,迫于生计,为佣作糊口。秦末陈胜为人佣耕,起义以后,故人为佣耕者都来军中谒见。西汉佣工种类,见于文献的除佣耕、仆役以外,还有采黄金珠玉、治河、筑陵、为酒家佣保,等等。武帝筦盐铁以前,豪强大家冶铁煮盐,一般都是招纳流亡农民为之,这些人有一部分是雇佣身份。筦盐铁后,盐铁生产除用官奴婢外,还用徭役劳动,由于道远作剧,农民无法自行服役,不得不出钱雇人代替。雇人所需,一说每人每月两千钱,一说每月三百钱,后说似近史实。官僚地主甚至凭借权力,雇工而不给佣值。
在汉代社会里,雇佣劳动在社会生产中不占重要地位。佣工还要受种种封建束缚,庸和奴的称谓有时是混同的,表明庸工身份低下。汉昭帝始元四年(前83)诏书里,有岁俭乏食,“流庸未尽还”之语,可见在剥削压迫稍见缓和,或年景稍佳之时,流亡为佣的人是可以返回乡里的。
商人
西汉初年,商人的社会地位低下。西汉继承秦代重农抑商政策,限制商人。但是,经商是剥削者方便的致富之道,商人通过贱买贵卖,不劳自肥。当时俗语所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所以商人都用各种手段逃避限制,扩大经营,抑商法令等于具文。文景以后,商人力量有蒸蒸日上的趋势。晁错看到这种情况,向文帝说:“令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
西汉前期,出现了许多大盐铁商、大贩运商、大子钱家。卓氏在临邛,即山铸铁,行销滇蜀,有奴僮千人。程郑在临邛,也以冶铁致富,同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交易。孔氏在南阳大规模冶铁,占夺陂池,致富数千金,多和诸侯王交接。曹邴氏以铁冶起家,兼营高利贷和运输,与富有的吴王濞齐名。山东刁间驱使奴隶,逐鱼盐商贾之利。洛阳师史专事贩运,车辆成百,遍行诸郡国。宣曲任氏在楚汉之战时从事粮食囤积致巨富。子钱家无盐氏在七国之乱时以千金贷给从军东征的列侯封君,一岁获息十倍,富埒关中。许多贵族、官僚、大商人铸钱牟大利,邓通和吴王濞最有名,所铸的钱流通天下。上述卓氏、程郑、孔氏的先人,都是战国末年东方诸国的大工商主,秦始皇时成为所谓“山东迁虏”,但子孙仍然致力工商。秦汉时期多次迁徙六国贵族于关中,其中齐国的田氏族姓繁衍,世多货殖,汉代关中富商大贾,很大一部分出于田氏。
在西汉社会中,“以末致财”的大商人,虽然家资数千万乃至成万万,但仍须“用本守之”。这就是说,经商致富的人,需要掠夺土地,成为大地主,才能守住产业。所以大商人无不规陂池,求田宅,凭借财富役使贫民。另一方面,大地主、大官僚也多兼营商业,以图暴利。宣帝时杨恽籴贱贩贵,从事粮食买卖。贡禹奏请自尚书诸曹和侍中以上的皇帝近臣,都不许私自经营商业,可见那时大官僚经营商业的普遍。
大商人兼并土地,加速了农民的破产流亡。他们还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助长分裂割据。因此封建国家和大商人的矛盾依然存在,终于导致汉武帝刘彻打击大商人的结果。
至于人数众多的小商人,他们有的列肆贩卖,有的负货求售,有的兼为小手工业者自制自销,有的以车僦载收取运费。他们多数由农民或城市贫民转化而来,同样受剥削压迫,同大商人不同。小商人无法突破抑商法令的限制,而国家的徭役征发,也往往首先落到他们头上。秦汉的七科谪,即以七种人为对象的谪发远戍的制度,有四科是谪发商人或他们的子孙。
奴婢
奴婢有官奴婢和私奴婢,数量颇大。
官奴婢的来源,一为罪犯本人以及重罪犯的家属没官为奴者;一为原来的私奴婢,通过国家向富人募取或作为罪犯财产没官等途径,转化为官奴婢;一为以战俘为奴。官奴婢用于宫廷、官府服役,用于苑囿养狗马禽兽,也用于官府手工业、挽河漕、筑城等劳作。西、北边地诸苑养马的官奴婢有三万人。元帝时长安诸官奴婢游戏无事者,有十万人之多。
私奴婢主要来自破产农民。他们有的是被迫自卖为奴;有的是被人掠卖为奴;有的是先卖为“赘子”,无力赎取而为奴。官奴婢由统治者赏赐给私人,即转化为私奴婢。边境少数民族人民,有为统治者掠为奴婢者,例如来自西南夷中的“僰僮”。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的奴婢成百成千。陈平以奴婢赠陆贾,数达一百。市场出卖奴婢,通常是与牛马同栏。卖奴婢者在市场上给被卖奴婢饰以绣衣丝履,以图高价。奴婢价格,一万、两万不等。经营奴婢买卖的大商人,每出卖一百个奴婢,获利约二十万。汉代有不许任意杀奴以及杀奴必须报官的法令,也有因违令杀奴被罚的事例。但在通常情况下,主人对奴婢有“专杀之威”,奴婢生命实际上是没有保障的。
陕西西安东南白鹿原出土的汉代跪坐陶俑
私奴婢除从事家内服役以外,也有许多被驱使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或商业活动。季布为朱家奴,被用于田间劳动;张安世家僮七百,都有手工业技术;刁间的奴隶被驱迫运输商品。王褒所作《僮约》,列举了奴隶服劳役的项目,包括家内杂役、种田种园圃、放牧、作工、捕鱼、造船、修屋乃至经商等等。《僮约》虽然是一篇游戏文章,但所列奴僮为主人服役项目,当符合西汉社会实际状况。
汉代奴隶在生产中还占有一定地位,是奴隶制时代的“遗产”。封建统治者无法消除它,无法制止破产的农民沦为奴婢。残酷的封建法律,也还以相当的规模和速度继续“制造”奴婢。统治者只能把它纳入封建制轨道,使之为地主阶级服务。因此,从奴隶制残余中获得利益的,正是那些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而不是一个独立于他们之外的奴隶主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