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 政治制度
国与野
春秋和西周相似,在王国或侯国之内,分成国、野两个部分。国是都城及其四郊,是君主直接统治的区域;在郊以外到边境为野,或称野鄙,君主把野的一部分分封给卿大夫,由卿大夫去统治。
国中所居者为国人,其中包括士和工、商或其他一些平民。如齐国把国中分为二十一乡,即士乡十五和工商之乡六。士是贵族中地位最低者,他们世代服兵役,出征时充当甲士;也可以仕进,国家授予他们小块土地以作为俸禄,故《国语》说:“士食田”。士在国人中属于主体部分,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包括士在内的国人在发生暴乱或政变时,往往成为举足轻重的力量,因此,君主或贵族经常“礼国人”,或是对国人“饩粟”,如他们能赢得国人的支持,将是政权能够巩固的重要保证。
在野鄙中,有大片的井田和一些都邑。如齐在野鄙中设王属,每属之下有十县,每县之下有三乡,乡下有十卒,卒下有十邑,每邑之下有三十家。《周礼》说野中有六遂。“属”或“遂”中的土地划成井田,由农民去耕种,其收成归国家,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都、县是贵族的封邑,晋国称封邑为县,鲁国则称为都。卿大夫从封邑所得的收入,其中一小部分要以贡的形式交纳给国君。
野中的居民称野人或庶人、野甿者。春秋前期,野人的社会地位较低,不服兵役,仅承担交税和服徭役等义务。到春秋晚期,野人也当兵,地位有所改变。但无论何时,野人也仍属具有自由民身份的平民阶层。
世族与政治
春秋时各国的统治集团由国君的宗亲或少数异姓贵族所组成。《左传》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从天子到卿大夫都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次子则分封。各诸侯国之中,长子继位后,次子或庶子为公子,公子之子为公孙,公子、公孙的家族称公族。由于其贵族身份世代相传,又称之为世族。同姓或异姓贵族都有自己的氏名,并享有封邑和田地。邑或田地的多少、大小,各国不尽相同。如卫国的卿可以拥有百邑,大夫为六十,而晋人以为大国之卿有一旅之田,上大夫有一卒之田。当时官禄与土地是相应的,有官则有土,亦享有禄。拥有大片的田地,是卿大夫在政治上具有强大实力的物质基础。
卿大夫在其封邑上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统治机构。卿在封邑上修建起号称为都的城堡,有的规模甚至可和国都相埒;还设置有治事的内朝和官属。治理都邑的有邑宰。分管其他具体事务的有马正、司马、工师、贾师等官职。贵族还有权诛戮或惩罚有罪的族众或臣僚。为了封邑的安全,一般都设有私人武装的甲卒(或称私属),国君出征时,贵族往往以其甲卒相从。可见在卿大夫都邑中,不仅有农民为贵族提供租税和力役,而且还有军队、法庭和官属。因而这类都邑实际上是侯国的一个缩影。
当时称这种实力强大的卿大夫家族为强家。各国都有若干在侯国统治集团中占据举足轻重地位的强家(公族)。君主如得不到公族的支持,其统治就很难维持下去。但公族势力过于强大,又会削弱公室的力量。特别到春秋晚期,同姓或异姓的强家,其实力越来越大,如晋的郤氏“其富半公室,家半三军”,鲁国的季氏“富于周公”,君主已有名无实。这种“末大必折,尾大不掉”的现象在当时非常普遍,造成权去公室、政在家门的结局。所以不久之后,便出现了三家分晋和田氏代齐。
官制和兵制
王室或侯国中职位最重要者为卿士,是君主之辅佐,当时简称为卿。一般高级官吏皆由大夫充任,而大夫中能秉国政者则号为卿。在卿位者多为公子、公孙。晋国情况略异,卿常由异姓大夫担任。
卿除主政外,作战时或充当将帅。春秋早期,周王室之左、右卿士及齐之国、高二氏,分别担任左、右军之军帅。以后卿人数渐渐增多,如郑、宋有六卿,晋最多时可达十二卿,而掌实权者仍是其中的一二人,他们被称为正卿、冢卿,郑则称为“为政”或“当国”,以区别于其他的卿。在卿位者仍有具体官职,如鲁的三桓,分别担任司徒、司马和司空;宋的正卿任右师、大司马、左师、太宰等职;楚之二卿为令尹、司马。卿的官位常是世袭的,故当时称之为“世卿”。
各国管具体事务的官职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寇等,这四种官职名称之前或有加上一“大”者。宰也是常见的官名,或称太宰,有的国家其地位颇为重要。属于师傅之官有太师、少师、太傅。以上几种官职常由卿来担任。此外还有祝、宗、卜、史之类的官职。再有是掌管来往贵宾的行人,管理刑狱的理或大士和尉氏,管理市场和手工业的褚师、工正和工师,管理山林川泽的衡、麓和虞人,管理地方的封人、县师或隧正。楚的官名较特殊,最高执政官的卿为令尹,其他管理各种具体事务者也多以尹为名,如有箴尹、沈尹、连尹、清尹等十几种名称。秦国也有庶长、不更等他国所不见的官名。
作战时以车战为主,故各国都有数量甚多的兵车。春秋晚期,晋有兵车四五千乘,其他如楚、齐也有几千乘。出师作战时,军队分为中、左、右三军。中军一般由君主统率,左、右军则归卿率领。晋于春秋早期即由卿主三军,中军帅称元帅或将军,同时又是晋之执政。军队士兵主要由小贵族士所组成,庶人或牧、圉也有随军出征者,但非军中主要力量。中军是王卒或公卒,即君主之族众,当时称之为国士,是三军中精锐部分。左、右军由卿大夫的族众所组成。晋在军师之下,有军大夫、军尉、司马、侯等官职。
除战车外,也有步卒。如晋国为了和戎、狄作战,曾经“毁车为行”,“行”就是步兵,郑国称步兵为徒兵。但终春秋之世,车战仍比步战更重要。吴、越两国设有舟师,是一支重要的水上攻战力量。
春秋时的刑罚以五刑为主,即墨、劓、宫、刖、杀五种。杀为死刑,其余皆为毁伤犯人身体某部的肉刑。特别是刖刑,是当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惩罚手段。《左传》说齐国于春秋末曾经“履贱踊贵”,表明被刖足者之多。有些贵族因犯罪也受此刑,齐的鲍牵即被刖足。较轻的刑罚有鞭刑,官吏有过者即遭鞭打。犯人也可用甲、盾或铜块来赎罪。还有将犯人或其家属罚作奴隶者,《周礼》说:“丈夫入于罪隶,妇人入于舂藁。”
到春秋晚期,由于社会经济发生了变化,在刑法方面也要求作相应的变革。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即把刑法条文铸于鼎上。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以公布范鞅所作的刑书。公元前501年,郑国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在此以前,所谓“议事以制”,就是判决者往往临事作出惩罚标准,缺乏成文性材料的依据。而在刑法条文公布之后,官吏或贵族的专横独断受到抑制,这在历史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并对以后战国时期刑法条文的完善具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