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退缩中的疆土:明代的疆域与政区 6.土司
明朝时期,云南、贵州、两广、湖广以及四川等地,自然条件差别甚大,民族众多,除居有汉族之外,还有苗、瑶、彝、傣等少数民族,他们的社会发展也极不平衡。我们在前文提到过,元代曾经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土司制度,进行管理。
明朝初年,太祖朱元璋用几十万大军平定西南各省后,为了加强控制这些地区,于是承袭了元代的统治制度,设置土司进行管理。朱元璋下令,凡是西南夷的世袭首领前来归附的,即用原官授之。为了便于控制,到了洪武末年,这些土司被分为了武职土司与文职土司两个系统,其中以武职土司为主,文职土司为辅。武职土司有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及蛮夷长官司等,隶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再上达到中央政府的兵部;文职土司有军民府、土州、土县,隶属于各省的布政使司,然后再上到中央政府的吏部。明朝中期以后,文职土司地位有所上升,有的也可以统辖武职土司,当时的永昌军民府就辖有四个安抚司与三个长官司。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明朝中央政府规定了文武土司的职官区分,但实际上,土官们并没有依照明朝政府的这一规定按文武分职行事。
土官多数为世袭,少数选用。世袭者是世居本土的酋长,被选用的多为外地流寓本土者。土官的袭替,依例需经批准,九品以上虽在万里外,也应赴京受职。土司还有缴纳赋税、定期向明朝朝贡、修筑驿道、服从征调的义务。如果不遵从法度,朝廷则予以制裁。但对各自境内的治理,则皆因其俗。关于土官的考核,由土官本衙门将土官的事迹验实后,申报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进行。土官的升迁,主要是以政绩优劣区分尊卑等差。如果土官帮助朝廷征伐有功,便能擢升较高的职位,官署也可升格。另外,土官级别的高低,还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及与朝廷的依附程度有关。地处腹里的土司,接近内地,朝廷威力所及,所授官职就较低;地处徼外的土司,朝廷威力不及或较弱者,则往往授以高职。为有效地控制各级土官,明廷还在土司设置流官佐治。各宣慰、宣抚司中的经历,安抚、长官司及土州中的吏目、土县的典史等官员,大多由流官担任。少数土府州还同时设置了两知府、知州、知县,流官负责掌印,主府、州、县事;土官则专司土民及巡捕盗贼。
据《明史·地理志》记载,有土府十九、土州四十七、土县六,宣慰司十一、宣抚司十、安抚司二十二、招讨司一、长官司一百六十九、蛮夷长官司五。
明朝推行的土司制度,对稳定南疆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中存在的弊病也日益显露出来。土司的世袭造成了割据势力的事实存在,而土司之间,为了争夺领地、承袭权力而相互仇杀、内讧的事情,也不时发生,有的甚至导致朝廷需要动用武力才得以平息解决。针对这种情况,明廷于是在一些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改土归流的主要内容就是废除土司,代之以府州县及卫所,由中央政府派遣官员前去治理,或者是废除府州县中的土官,全部由流官统治,同时丈量土地,规定所交赋税的数量,设立驻兵进行防守等,从而使整个土官制度纳入地方行政系统之内。例如永乐十一年(1413年),思州(今贵州岑巩)宣慰使田琛和思南(今贵州思南)宣慰使田宗鼎两个人由于争地而相互攻杀,打起仗来。田琛自称“天主”,让黄禧担任大将,率军攻进思南宣慰使的衙门所在地镇远,将田宗鼎的弟弟杀死,并把田宗鼎家的祖坟掘掉。明成祖得知消息后,便命令顾成率领五万大军前去镇压,结果把田琛及黄禧抓捕到京师(南京),田宗鼎自己也来到京师请罪。明成祖将他们三人一一问罪后斩首。之后明成祖裁撤这两个土司,把思州与思南之地分为八府四州,设立了贵州布政使司。又如宣德初年,贵州永从蛮夷长官李瑛死后,无人继嗣,于是明政府便在该地改设流官。嘉靖末年,广西龙州土知州与副使之间发生仇杀,明朝政府平息事件后,即把该地改土归流。万历年间,明朝平定播州土司杨应龙叛乱后,在该地设遵义、平越二府,分隶四川、贵州。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土官世代相袭,势力根深蒂固,明代在推行这一政策时,一些地方,由于土官的抵制而出现了不断反复的情况。比如四川马湖府在明孝宗弘治年间时,设有流官,到了嘉靖初年,已有两次改土归流的经历,虽然如此,但结果仍是“流官再设而土夷随叛,杀人夺地比昔更甚”,明廷不得不在这一地区恢复土司制度。因此明代改土归流政策的实施,只是开了一个头,这一政策比较彻底和大规模的推行,则是要等到清代中期,部分土司甚至一直延续到了民国时期才完成改土归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