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退缩中的疆土:明代的疆域与政区 2.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及提刑按察使司

明王朝建立后,依然承袭了元代的行省制度。然而,明太祖朱元璋认为行中书省的权力太大,为加强中央集权,于是对元代的行省制度作了很大的改革。由于他对宋代高度中央集权的行政制度十分羡慕,因此便效仿宋代分路的做法,把一个行省的最高权力分散到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及提刑按察使司三个不同的官员手中。下面让我们来看一看朱元璋是如何完成这一转变的。

明太祖洪武八年(1375年),设置了元代就已出现过的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又称都阃),作为地方一省的最高军事机构。都司掌一方之军政,所属卫所隶属五军都督府,由兵部统辖。都司包括其副职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

第二年,明太祖又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行省平章政事等官,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别称藩台,时人又称牧伯、方伯),只管民政,不再像元朝那样是军政合一的机构。洪武十三年(1380年),又废掉中书省之名,从此,省与行省之名便不再见于史书记载之中了。虽然明代布政使司的权限与元代行省有一些不同,但是作为地方行政区划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差别,因此,人们仍然习惯上称布政使司为行省,简称省。布政使司也被用做了明代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另外,为了防止布政使司长官专权,每一个布政使司并不让一人专权,而是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其下属有参政、参议等。

负责掌管地方刑狱的提刑按察使司,也是设置于明代初年的,简称按察司,是一省的最高司法机构。按察司设按察使一人,别称臬台或是按台。其属官有副使、佥事等,负责专职巡察或者是分地区巡察。洪武十五年(1382年)又设立了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

上述的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及提刑按察使司,合称为“都、布、按三司”。三司在职权上各自独立,都指挥使司听从兵部与五军都督府的指挥,布政使司则与六部和都察院有关联,而提刑按察使司服从刑部和都察院的命令,由此,朱元璋终于达到了使一省的军、政、刑大权分别掌握在三个地方大员手中的目的。不仅如此,在区划上,朱元璋也让三司不完全一致,这在布政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的辖区划分上,尤为明显。例如明代设有辽东都指挥使司,而在明代的十三布政使司中,并没有辽东省,而把辽东都司的管辖地区划在了山东省的范围之内。又比如颍州(今安徽阜阳)隶属于南京凤阳府,而颍州卫属于河南都司;夔州府(今四川奉节)隶属于四川行省,而瞿塘卫(治今奉节)属于湖广都司;磁州(今河北磁县)隶属于京师,而磁州千户所属于山西都司。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防止地方上分权过大,使其形成鼎立之势,进而起到相互牵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