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犬牙交错话行省:元代的疆域与政区 3.多层级的复式的地方行政区划

由于元代的省地域相当辽阔,而且是设置于金、宋两代原有的路府州县之上,因此,元代在地方上便形成了多层级的复式的行政区划体系。

元代在省之下,有路、府、州、县等多级地方行政区划。在最复杂的地区,如中书省,行政区划的层级可达五级之多,即省——路——府——州——县。而在最简单的地区,行政区划的层级却只有两级,即省——路、省——府、省——州等,岭北行省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实例,其下只辖和宁路,路下不再设其他的府州县。不过,元朝大多数地区实行的行政区划是三级或四级制。再有,在宋代,本来府与州同级,设府只是表示地位尊崇而已。到了辽代,府则成为州之上的一级政区。元代借鉴了辽代的制度,也把府置于州之上,在一般情况下与路同级,在个别情况下又比路低一级。至于元代的州,区域比宋代的更小,有不少的州往往只辖一县或根本就不辖县。甚至在江南,还有一些县因为户口增多,而干脆上升为州,所以在元代,县与州近似为同一级。因此从基本结构上看,元代的行政区划层级大致也只有三级,即省——路(府)——(州)县。

另外,在元代的多层级地方行政区划中,还存在着复式的统辖关系。元代复式的地方层级关系是从辽代仿效过来并加以发展而形成的。在北宋之前,行政区划的层级都是单式的统辖关系,二级就是二级,三级就是三级。但是辽代时改变了这种情况,出现了复式的层级统辖关系,也就是说,二级制与三级制并存于一个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当中,如辽代的南京析津府(今北京),既直辖十一县,又统领六州,六州之下又各自领县,形成了如下所示的关系:

我们在上面的图示中可以看出,这里的县既可以是第二级政区,又可以是第三级政区。元代路、府的情况与辽代相似,也是除直接辖县外,还可以通过属州再领县。

既然元代政区层级多,并且采用复式统辖关系,因而形成了一套复杂而繁琐的行政区划体系,其各层次之间的关系可以大致用下图表示:

这就是说,元代的地方行政区划,除去省——路——府——州——县的层级顺序之外,还存在着省——路——州、省——路——州——县、省——路——县、省——府——州——县、省——府——县及省——州——县等多种层级形式。这种复杂的行政区划,在中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元代路一级政区,以府、州为依托,参照金代的总管府制度设置了总管府,负责一路的司法、行政、财政等各项事务,这与宋、金时期路级政区诸司分治的情况是不同的。元代的许有壬就曾说过:“我朝为路,路则今制。”意思就是说,元代的路制并不是简单地沿用了宋、金的路制,而是有所改变,赋予了其新的内涵。元代的路一般设达鲁花赤(蒙古语,为镇压者、制裁者、盖印者的意思,转而有监察官、总辖官的意思)、总管各一员,同知、知中、判官各一员,专制刑狱的推官一到二员。

元代大都路因为是都城所在,路总管府特加“都”字,称“大都路都总管府”。至元十九年(1282年),置大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二十一年(1284年),另设总管府治民事,而以留守司管守卫宫阙都城、门禁关钥启闭,调度本路供亿等事。都总管府设官与一般的路总管府相同,只是员数为二员,另有副达鲁花赤二员,留守司设留守五员,下设同知、副留守、判官等官职。

元代府一级的政区数量不多,在元代的地方行政机构中并不占有重要的地位,主要设置在原来金、宋和大理的统治区域内,分为直隶于行省的府和隶属于路的散府(也称为诸府)。大的府多升为路,剩下的府虽然仍然保持原有的建置,但其地位已无足轻重了。元代的府设达鲁花赤、知府或府户、同知、判官、推官、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

元代的州,隶属于中书省与行省的,一般称为直隶州;隶属于路及散府的,一般都称为散州。这些州有的领县,有的则不领县。元代的州设有达鲁花赤、州尹、同知、判官等官。

元代县的分布很不均匀,在蒙古部民居住的岭北地区,就不曾设立过州县,那里的居民依然保持原有的千户、百户编制。元代的县既可以隶属于路,又可以隶属于府,还可以隶属于州。各县一般设有达鲁花赤、县尹、丞、主簿、尉、典史等官。如果是属于中、下等级的县,则不设县丞。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蒙元统治者为了保证对被征服地区的控制,规定在路、府、州、县中,达鲁花赤不能由汉人担任,而主要由蒙古人充任,也常参用色目人。这种制度的实施,是元代统治者的独创,也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产物。

根据《元史·地理志》的记载,元朝共有一百八十五路,三十三府,三百五十九州,一千一百二十七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