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二具尸体 第十讲 物证学
法医物证学,顾名思义,就是以法医物证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研究应用生命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与人体有关的生物检材鉴定的一门学科。那么,什么是所谓的“与人体有关的生物检材”呢?比如血液、唾液、精液、皮屑、组织、牙齿、头发等等,这些来自于人体,具有人体组织细胞的体液、组织都是法医可以利用的生物检材。
因为这些生物检材来自于人体,所以被归为法医大类。而一些不属于人体的检材和物证,则由公安部门的“痕迹检验”部门来发现、提取和检验。比如指纹,指纹是手指纹线黏附了汗液粘在载体上,则不属于生物检材类,而属于痕迹检材类。
检材指的是在尸体、现场上提取到的,可能和案件有关的东西。这些东西一旦具备鉴定价值,而且通过现场勘查判断应该和案件有直接关系,就会变为物证。所以检材不一定能成为物证,但物证肯定是检材经过检验后得出的证据。
随着法制的进步,案件的侦破、起诉、审判都离不开物证。而生物检材作为识别度很高、成为物证的可能性高的检材,更被公安部门高度重视。
1.法医物证学的重要性
在很多侦探小说和电视剧中,一旦有案件发生,警察叔叔们很快就会到达现场,在现场周围拉上警戒带,这个动作就是为了保护现场,防止现场的物证被无关人等破坏,防止一些和案件无关的人的生物检材误留在现场而给案件侦破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些警察叔叔会戴着口罩、头套,穿着手套和鞋套进入现场,拿着各种各样的仪器在现场里找来找去。这些就是痕迹检验部门和法医部门的“蜀黍”们,他们进入现场就是为了搜寻可能和案件有关的痕迹检材和生物检材。而穿这么多防护装备,便是为了防止“蜀黍”们的生物检材不小心留在现场。
那么,这么繁重、复杂、仔细的工作,有多重要呢?
首先,法医物证可以作为甄别犯罪分子的重要依据。
比如前不久发生的一起命案,法医“蜀黍”通过尸体上的损伤,判断出犯罪分子可能在行凶的时候自己受了伤,而且法医“蜀黍”还在现场找到了一处疑似犯罪分子留下的血迹。通过DNA检验,检出了一个和死者不符的DNA图谱,那么,这一处血迹,应该是犯罪分子留在现场的。(这种情况怎么判断,请往后看。)
死者生前曾经和两个人有仇,这两个人都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那么,到底是谁杀了死者呢?因为凶手有DNA遗留在现场,这一难以判断的难题迎刃而解。只需对两人的血样进行检验,再和现场的血迹DNA进行比对,很容易就甄别出谁才是真正的凶手。
其次,法医物证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法律精神是“疑罪从无”,也就是说,整个破案的过程,如果有不能解释的疑点,即便警察叔叔明知小A是凶手,法官也不会认定小A有罪。这对警察提取物证就有了非常严格的要求。警察不仅要善于在现场发现物证,而且要在发现、提取、保存、送检等众多环节中,程序合法。在法庭审判的关键时刻,法医物证就像是一把利刃,从而让狡猾的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两年前,某县小B把自己的女朋友杀死后逃逸。通过法医“蜀黍”和警察叔叔们的侦破,很快发现了小B有重大作案嫌疑。小B被抓获归案后,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是在法庭审理本案的时候,小B突然翻供,说自己之前的供述都是警察叔叔们刑讯逼供得来的,其实他不是杀人凶手。在这个关键时刻,法医“蜀黍”拿出了一个关键的法医物证。这是一件在小B家里搜查出来的小B曾经穿的衣服,这件衣服虽然经过了洗涤,但是法医“蜀黍”仍在衣服上找到了几处可疑斑迹。这些斑迹经过检验,确证为血迹,而且是小B女朋友的血迹。有了这一个有力的证据,小B无法抵赖自己的罪行,只有乖乖伏法了。
最后,法医物证还能作为警察排查犯罪嫌疑人的依据。
有一些案件,因为死者的社会矛盾关系不明显,所以警察叔叔们一时找不到犯罪嫌疑人。虽然有的时候法医“蜀黍”们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认定是熟人作案,但每个人都会有很多很多熟人,警察叔叔从何查起呢?这时候,遗留在现场的法医物证就成了有力的排查依据,警察叔叔可以通过DNA比对作为摸排的手段,很快找到真正的凶手。
2.法医物证学的历史
法医物证学在很早就已经开展了,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因为科学技术发展所限,法医物证学仅限于常规物证的手段。而且,那个时候的法医物证作用不大,很多时候只能作为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依据,却不能作为认定凶手的利剑。这是为什么呢?什么是常规物证呢?常规物证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体液,比如血液、唾液、精液等。研究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预实验:法医“蜀黍”在现场靠肉眼,或者借助一些特殊的光源发现了一些可疑的斑迹,这些斑迹都是之前液体落在载体上遗留下的斑迹。法医“蜀黍”在发现这些斑迹后,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确定这些斑迹是什么。这就叫作预实验。预实验有血迹预实验、精斑预实验等。
比如血迹预实验,之前法医“蜀黍”们用一种叫作联苯胺的试剂来进行。因为联苯胺是强致癌物质,所以现在用四甲基联苯胺来代替。法医“蜀黍”把可疑斑迹的一小部分用滤纸擦拭后,把四甲基联苯胺滴落在滤纸上。如果依旧无色,则不是血迹,如果呈现出蓝绿色,则可以判断这可疑斑迹就是血迹。
再比如精斑预实验。精斑里含有一种特殊的物质,叫作酸性磷酸酶。酸性磷酸酶可分解磷酸苯二钠,产生奈酚,后者经铁氰化钾作用与氨基安替比林结合,产生红色醌类化合物。所以法医“蜀黍”们就用这个原理研制出一种试纸条,可以很轻松地判断可疑斑迹是不是精斑。
有的时候,预实验可以直接对案件侦破工作发挥出重要作用。
案例 一个女子在自己家中被杀死,她的大门钥匙掉落在大门口,而她在自己的卧室中死亡。一般人看过现场后,都会认为这是一起尾随被害人到家门口,在被害人掏钥匙开门的时候,突然袭击被害人,把被害人推进卧室里杀死的案件。而法医“蜀黍”没有轻易随大流,他们发现整齐地放在大门口的一双男士拖鞋上有可疑斑迹,经过血液预实验,断定这是血迹。既然被害人在卧室里被杀流血,门口的拖鞋怎么会沾得到血迹呢?说明这双拖鞋在被害人流血死亡后到过卧室,很可能是凶手穿着拖鞋进入卧室杀人。那么,一个尾随而来突然袭击的凶手会换拖鞋进去杀人吗?肯定不可能。说明这是一起熟人作案后,伪装成尾随杀人的现场。案件破获后,凶手果真就是死者的丈夫,他杀人后伪装了一个尾随杀人的现场。
(2)种属实验:在断定现场遗留的可疑斑迹是血迹、唾液斑或精斑后,下一步就要进行种属实验,其目的是确定这些斑迹是不是人留下的。
如果现场发现的血迹是鸡血,法医“蜀黍”还把它当成宝贝一样,岂不是贻笑大方?
种属实验也有很多种办法,比如血迹的种属实验就有沉淀反应、琼脂扩散试验、对流电泳试验、抗人球蛋白消耗试验、纤维蛋白板试验等众多方法。
(3)血型检验: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法医“蜀黍”们没有太多的法医物证学检验手段,唯有一些医学所用的办法,比如血型检验。
血型是以血液抗原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遗传性状,分为ABO三种,也有特殊的。大家都知道,我们的血型主要分为A型、B型、O型和AB型。法医“蜀黍”用医生们化验血型的办法确定现场的生物检材是哪种血型的,可以用于排除犯罪嫌疑人。
比如小C被杀的案件现场,提取到了一处可疑的血迹。小C是A型血,而这一处血迹是O型血,说明这一处血迹不是小C的,很有可能是凶手留下的。而小C生前有好几个仇人,都有可能杀了小C。经过检验,这些仇人除了小D以外,其他人的血型都不是O型的,那么其他人都可以排除作案嫌疑。但是小D不能排除。可是世界上有很多很多O型血的人,所以在现场发现了O型血迹,也不能判断小D就是作案凶手,只是不能排除他的作案嫌疑罢了。
除了ABO血型,还有很多种血型系统。比如RH系统、MN系统、HLA系统等。再拿上面的案例举例。如果小D所有的血型系统都和现场遗留的血迹一致,那么他的嫌疑就会上升,但是不能认定,只能作为法庭上的一个参考证据。
(4)分泌型与非分泌型:有些人的汗液、唾液等体液中会分泌出血型物质,这样法医“蜀黍”也可以用上述的办法来进行血型检测,这种人是分泌型体质。但也有些人是非分泌型体质,非分泌型体质的人大约占20%。非分泌型体质的人意味着其唾液、汗液、精液等各种分泌液体中不分泌血液型物质,换句话说,我们无法从他的唾液、汗液、精液样本中判断其血型。不过非分泌型本身就是一个特征可以作为排除嫌疑人的依据。
3.现代法医物证学
主要指的是DNA检验技术,这个我们在后面专门说说。
4.法医物证学的短板以及互补学科
很多读者问了,既然法医物证学如此犀利,你们法医干嘛还要研究其他的法医类学科?学好物证学不就OK了吗?
其实不是这样。命案现场是具有复杂性的,法医物证学不可能解决其他问题。
其一,法医物证学只是一个检验类科学,可以把到手的检材变成有力的物证。但是这些到手的检材可不是那么容易得来的。
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凶手杀死6人后逃亡,现场到处都是血,怎么找到凶手的血呢?法医在对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后发现了一处特征性血迹。这处血迹是一个血手套印,也就是凶手戴着手套黏附了死者的血后留下的。这一处血手套印的指端有一个喷溅状的血迹。这里有喷溅状的血迹只有一种可能解释,就是手套受压后,血迹从手套内沿着手套存在的破口喷溅出来。既然是手套内的血,那么肯定是犯罪分子的血。经过提取,果真和其他死者的DNA不符,是犯罪分子的DNA。
所以,法医物证学发挥作用的基础,是法医现场勘查学充分发挥作用。
其二,法医物证不能划定侦查范围。
虽然法医“蜀黍”提取到了凶手的DNA,但是全世界有几十亿人,谁才是凶手?总不能把几十亿人的血都提取过来比对吧?想要迅速找到侦查范围,法医物证学就不能发挥作用了。这个只有法医“蜀黍”通过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结合警察叔叔的调查结果综合判断。判断的内容主要围绕案件性质和犯罪分子可能具备的条件进行推理,推理出案件性质和犯罪分子的特征了,再进行侦查范围的划定。
比如法医“蜀黍”和警察叔叔推理出犯罪分子是死者的熟人,且是未成年人。那么只需要调查死者的那些未成年的熟人就可以了。这样就把几十亿人的范围一下缩小到几十个人,大大提高了破案效率。
其三,法医物证学只是单独的物证。
我们知道,要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要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支持。仅仅依靠法医物证学是不可能完成整个证据链的。从凶手为何作案开始,到凶手如何作案,作了什么案,引发了什么后果,作案后他又做了什么。这一切,警察叔叔都必须调查清楚,综合侦查人员、痕迹检验人员、法医和其他警种的工作,才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可以在法庭上让凶手无法狡辩。
所以,法医物证学确实很重要,但绝对不是警察叔叔和法医“蜀黍”唯一的办案方法,我们有更多的办法去侦破命案。为了真相,每个警种都在发挥着作用,都在精密配合,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