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国古代的劳役 第三节 唐中叶以后的劳役及其向货币税的转变

公元780年,杨炎实行两税法改革。两税法把租庸调中的“庸”和“调”都改为以货币缴纳。庸原来是以绢和布代役的,是用实物代替劳役。现在改庸为货币缴纳,实际是把劳役税改为货币税了。这一改革是唐代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反映。国家所需要的活劳动,采用强迫征调的劳役的方式,无论在效益上还是在民心上,都不如采用雇佣劳动好。当时著名的理财家刘晏,在他的漕运改革中,已经开始利用雇佣劳动代替徭役劳动。将劳役改为缴纳货币,国家用所得货币雇人服役,当时已经有了可能。因为土地兼并的发展,使许多农民丧失土地,成为流民,社会上雇佣关系已有相当发展。两税法改劳役税为货币税,正是适应这种客观情况的表现。

两税法虽然包括了役金,但以后徭役的征发并未废除,统治者为了其自身的利益,从来就不惜对人民进行双重剥削,既征了包括庸金在内的两税,又征发徭役。

到了宋代,两税和徭役则正式分开。宋朝两税仅为田赋,不包括丁钱与徭役。两税之外,百姓还要负担徭役。宋代徭役有两类:一是职役,一是杂徭。职役的任务是做地方下级官吏,主要有主管官府财物的衙前;负责督征赋税的里正、户长、乡书手;逐捕盗贼的耆长、弓手、壮丁;传达敕令文书的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及负责州县杂务的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县州杂职、虞候、拣、掐等等。杂徭则为临时性差役,称为“夫役”。如在地方上修路、治水、修造官府私第等。在春天征调的叫“调春夫”;应付紧急需要而征调的叫“调急夫”。宋代把民户按家资分为九等,各种职役由一、二、三、四等户轮流承担。下五等户为贫困户,免役;官户(又称官僚形势户,包括贵族、官僚)也不服役。以户等定差,派遣劳役,这就是宋代的差役制。宋代徭役以衙前最重。衙前起源于唐代,当时禁军与藩镇军中有衙内军与衙前军之分,衙内军是皇帝及藩将的亲卫军,衙前军是皇城及藩将管辖地内外的警卫军,以后衙前军只做仓库运送的警卫。到宋朝,衙前役仍为管理州郡的仓库,搬运官物,迎送官吏等。管理官物不仅要负担所需费用,如有丢损,还要赔偿,衙前户常常因此破产。富户往往买通官府,采取各种手段,把衙前役推到三、四等户甚至五等户以下贫民身上。杂徭也大都派遣到贫民头上。繁重的徭役,既影响农业生产,也加剧社会矛盾。贫民纷纷弃田逃亡,以避重役。改差役为雇役,逐渐成为普遍的要求。早在宋真宗末年(公元1022年),就有人论列差役制的弊端。到宋神宗时期,变差役为募役的呼声更高了。王安石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推行免役法,即变差役为雇役。免役法(又称募役法)的主要内容是:原来承担差役的民户,按户等出免役钱,不再服役。政府用所收入的免役钱雇人充役。原来不承担徭役的官僚形势户及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僧道户和城市的上五等户,也按其田产数量减半出“助役钱”。免役钱的征收数量,根据各州县所需雇值多少确定,并要多收20%,称“免役宽剩钱”,供灾荒年份雇役之用。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杂徭也改行雇役,应役者可以充役,也可以出钱免役,称“纳夫钱”或“免夫钱”,每夫每日出钱300—400文。

免役法由于触犯了官僚形势户的利益,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大官僚现在也要纳“助役钱”,这就激起了他们对免役法的猛烈反对。宋神宗死后,宋哲宗继位,司马光为相执政,于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废止免役法,恢复差役法。由于差役法的恢复不得人心,以至当时“天下皆思雇役而厌差役”(苏辙:《栾城集·三论分别邪正劄子》)。哲宗绍圣元年(公元1094年),变法派重新上台,又恢复了雇役法。以后雇役、差役彼兴此废,或差雇并行,依社会各阶级、各阶层之间矛盾斗争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南宋,百姓“一充役次,即便破家”(《宋史·食货志上六》)的情况始终未能改变。可见,由劳役税向货币税转化,不仅取决于经济条件,同时也受阶级斗争情况的影响。

元朝徭役包括兵役、职役和杂泛差役。元代兵役实行军户制,为兵之家称为军户,世代为兵。军户或按贫富确定,如规定富户每户出一人为兵,贫户二三户出一人为兵;或按男丁数量确定,如有的地区规定20丁出一兵;或按户数确定,如以20户出一兵。军户有四顷地的免役权和杂泛差役的免役权。但兵士的一切装备、粮饷、路费均由军户自理,所免赋役,远远不能抵充所需费用。贫困军户不得不典卖田产,甚至卖儿鬻女以充役。军户服兵役是终身制,有的远戍边镇,多年不得回归,直至老死行伍。有的一家出三四兵,致使家无丁夫,农田尽废。元代职役是宋代职役的继承和发展。职役主要有为国家邮传驿递服务的各种“站役”;为国家制造军器和手工业品的“匠役”;维护地方治安的骑弓手;催办钱粮、科派杂役的乡里正、都主首、社长和管理仓库的库子;路、府、州、县等官衙中的杂职公差如侍候公堂的祇候、看管牢狱的牢子等。元代的职役也是百姓的一项沉重负担,如承担站役的站役户,虽然也有四顷地的免役权,但要负责供应邮传、驿递及过往官吏使臣的饮食及马匹、车船交通工具等项费用,往往也被折腾得倾家荡产。元代的杂泛差役是指临时征调的筑路、修城、营造官府、运送粮草等夫役或缴纳的银、钞、车、马等钱物。元代也有雇役制度,是指应役者本人出资雇人代役,军户只限丁单而财力充实人户可以雇人代役,丁多人家不许佣雇。职役的雇役,只在至正年间(公元1341—1368年)行于浙右一带,作用范围极为有限。

明代规定16岁成丁,开始服役,60岁免役。徭役有三种:一是里甲之役,以户计征。明时百姓以110户为一里,推其中丁粮最多的10户为里长,剩下的100户,每10户为一甲,推甲首一人。每年由里长一人和甲首一人,率一甲之户应役,10年轮流一次,主要负责催办一里的税粮、传达官府命令、编排各种差役等。二是均徭之役,以丁计征。由里甲根据丁力资产厚薄,分别等级,以定差役轻重,所以称为“均徭”。均徭主要是供官府役使的差役,亲身服役或雇人充役的,称力差;由民户供给或以货币代输的如岁贡、马匹、车船、草料等公用之物,称银差。其后力差也多以银代输,所以银差范围日广。三是杂泛之役,又称杂差,为临时派遣的徭役,如兴修水利、修筑城池、宫院及为地方政府充任各种杂役等。

明中叶,由于土地兼并,赋役不均,阶级矛盾激化,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促进了赋役制度的改革。明神宗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一,将各类徭役,随田赋一起征收。按田地、丁额均摊,并一律征银。这就把徭役合并到田赋之中,将徭役税变成了按田亩征收的货币税。从而完成了中国历史上一直发展着的劳役税向货币税的转化过程,结束了沿袭2000多年的劳役税、实物税、货币税并行的赋役制度,劳役制从此开始消失了。

清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又实行摊丁入地改革,彻底取消丁银,将丁银即人头银全部摊入田亩。丁银原是百姓(16—60岁)向国家提供的徭役的折银,丁银以贫富为差,分上中下三等征课。丁银之外,尚有“差徭”即力役之征。摊丁入地,将丁银并归田亩征收,从此明文规定纳地丁银之民,名义上不再服徭役,“官有兴作,悉出雇募”,从而彻底取消了几千年来压在人民头上的强迫徭役。农民从此不再服劳役,封建国家对劳动者人身控制进一步削弱,劳动者有了更大的人身自由。摊丁入地免除了城镇工商业者的丁银,有利于工商业者的财富和资金的积累,这一切,在客观上有促进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积极意义。

但是,封建统治者对人民的剥削决不会就此满足于一种形式。虽然摊丁入地,赋中已经有役,但各地官府无偿征调民夫的现象在摊丁入地后仍然存在。赋外之赋,役外之役,仍然不时地加在劳动人民头上,人民群众并没有完全摆脱徭役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