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国古代的工商杂税 第四节 矿税
矿产属山泽产品。夏、商、周奴隶制时代,矿产的开采冶炼,均为奴隶制国家控制,由官有手工业经营。《周礼》有“卝〔kuang,同矿〕人”一职,其职责是“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厉禁以守之”(《周礼·地官司徒·卝人》),百姓不得随意采掘冶炼。
春秋时期,矿产也大都为国家所垄断。《管子》书中曾阐述了国家必须垄断矿产资源的理由。首先,国家必须垄断货币制造权;金、玉、银、铜是制造货币的材料,国家要垄断货币制造权,就必须控制货币材料的来源,即垄断金、玉、银、铜矿产资源。其次,金、银、铜、铁还是制造兵器的原料,国家要垄断兵器的生产和制造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也必须垄断金、银、铜、铁等矿产资源。第三,金、银、铜、铁等矿产是生产各种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及装饰品的原料,为人民生活所必需,销量大,利润高,由国家实行垄断和专营,可以为财政取得大量收入。《管子》举铁为例说明,每个女工要做针线活,都必须有一针一剪;每个农民要耕地,都必须有一耒一耜(犁头);木匠要做木工,也必须有一斧、一锯、一凿、一锥。如果铁器的生产由国家垄断经营,把每根针的价格加一钱,30根针就可以增收30钱,相当于一个人的人头税(人头税每人每月30钱);剪刀的价格加六钱,五把剪刀也可以多得30钱,相当于一个人的人头税;耜铁每个加价10钱,三个耜铁也可增加一个人人头税的收入。这样,国家不用向百姓直接征税,通过铁器加价,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大量收入,而且这种“税收”,是任何人都无法逃避的。正是从这种认识出发,管仲治齐时,对矿冶实行国家垄断,在各产矿地设铁官,招民采矿,冶铸与销售由国家统一管理,所获之利,民得其七,官得其三。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也对矿产实行官营,即“一山泽”(《商君书·垦令》),“专山泽之利”(《汉书·食货志》),据说所获盐铁专营之利,20倍于古。但在未实行矿冶官营的其他诸侯国里,矿产的开采冶铸及买卖则任民经营,采铜冶铁事业均为富商大贾所把持,许多商人靠采矿冶铸而富至千金、万金。
西汉初年,为了恢复经济,推动生产发展,曾一度“开关梁,弛山泽之禁”(《史记·货殖列传》),铜、铁等矿产允许百姓自由开采,同时向经营者征山泽之税。当时百姓纷纷抛弃农业生产,应商贾豪强召募,赴矿山采铜铸钱,或采铁石鼓铸,制造铁器。一家矿场聚众成百上千,矿冶之利完全被私人把持,许多商人、官僚靠冶铁、铸钱而成暴富。
汉武帝时,大规模出兵攻匈奴,军费浩繁,国库空虚;而富商大贾冶铁铸钱,财累万金,却不肯出资支助国家之急。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根据孔仅、东郭咸阳建议,决定与盐一起,对铁也实行专卖制:国家在产铁地区置铁官,不产铁地区置小铁官,统一管理采铁、冶铁事业;生产的铁器由官府统一售卖。禁止私人采矿冶铁,敢私铸铁器者,“釱〔di弟〕左趾,没入其器物”(《史记·平准书》),即受镣铐左脚之刑,并没收其生产工具。盐铁专营为汉王朝取得大量收入;正是靠这种收入,才使汉武帝时期“兵革东西征伐,赋敛不增而用足”(《盐铁论·轻重》)。铁专卖在汉元帝时一度被废止,但不久又因财政需要而恢复。东汉和帝继位(公元88年),废除铁专卖,改行征税制。
三国两晋时期,矿冶仍为官府经营。南北朝时期,矿山准民私采。如南朝宋元嘉三年(公元426年),始兴郡(在今广东韶关市)有采银民300余户,所掘矿井深达二三丈,采掘十分艰难,矿民常因矿坑崩压而致死。矿税以银缴纳,后又准以银课米。北魏起初沙金的淘炼、银矿的开采和冶铸,均由百姓私营,向官府缴税。宣武帝延昌三年(公元514年),朝廷认为银矿之利很大,因此决定官营。当时地方官奏报长安骊山银矿二石矿砂可得银七两,桓州白登山银矿八石得银七两,上等锡300余斤。孝明帝熙平二年(公元517年),尚书奏报恒农郡铜青谷铜矿一斗得铜五两四铢,苇池谷铜矿一斗得铜五两,鸾帐山铜矿一斗得铜四两,河南郡王屋山铜矿一斗得铜八两,南青州苑烛山、齐州商山铜矿产量也与此相当。朝廷即决定置银官采铸银矿,置铜官采铸铜矿。这些矿冶官营以后,自然成为国家的重要财源。
唐代矿业不发达,朝廷不鼓励开矿,据记载,当时陕、宣、润、饶、衢、信、汾诸州共有银、铜、铁、锡、铅、矾等矿共172处。唐玄宗开元十五年(公元727年),开始对伊阳(今河南嵩县西南)五重山银锡矿征税。唐德宗时,朝廷对金、银、铜、铁等矿产品均予征税。宪宗时,禁止私人采银,鼓励矿户采铜,助官府铸作。当时国家每年采银1.2万两,铜26.6万斤,铁207万斤,锡五万斤。唐文宗开成元年(公元836年),矿冶又归州县主管,全国矿税收入一年不过七万缗,不及一县茶税。唐宣宗时(公元847—859年)又将矿冶之利收归中央,并增加银冶二处、铁冶71处、废铜冶27处、铅冶一处。全国一年得银1.5万两,铜65.5万斤,铅11.4万斤,锡1.7万斤,铁53.2万斤。
宋代矿业较为发展,宋初金、银、铜、铁、铅、锡监冶场务201所,由官府置场监管,坑冶由豪民组织矿户承包开采冶炼,产品20%缴给官府作为矿税,其余80%按规定价格卖给官府,由官府统一出售。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以“不夺人之利”为标榜,减桂阳监银课1/3。也有的地方不置场监,听民采冶售卖,向官府纳税,税率也是20%。宋仁宗皇祐年间(公元1049—1054年),每年得金课1.5万余两,银课21.9万余两,铜课510余万斤,铁课724万斤,铅课9.8万余斤,锡33万余斤,水银2000余斤。英宗治平年间(公元1064—1067年),诸州坑冶增至271所,铁课达824万余斤,为北宋最高数额。宋徽宗政和八年(公元1118年),将各地铁矿仿茶盐法实行专卖。铁矿由民采炼,所得铁卖给官府,官府收铁给引,召人通市。出铁少的贫矿,百姓可以出息承买,官不榷取。铁由官府专卖,只许铸户购买,禁止民间私相贸易,但农具器用不在禁列。
到南宋时期,坑冶废兴不常,岁入多寡不等,矿政逐渐废弛。
辽朝矿业很发达,首山(今辽宁鞍山)铁矿,坑深18米以上。东平县(今辽宁辽阳)产铁矿,有矿户300家,“随赋供纳”,向府缴纳矿税。
金政权对矿业也采取鼓励政策;金世宗认为,山泽之利,应以予民。世宗大定三年(公元1163年)规定,百姓可以自由开采金银坑冶,国家税1/20。大定十二年(公元1172年),取消矿业税,但大定二十七年(公元1187年),又要求采银之民承纳官课。
元朝根据士人呈献资源确定矿税课额,因此税率不一。金银矿一般由官府征集民伕采淘冶炼,向国家定额输课,如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令益州4000漏籍户在登州栖霞县淘金,户输金四钱。至治、泰定年间(公元1321—1328年),一些地区银矿,许民承包采炼,输税2/10或3/10,或征定额税。铁、铅、锡、矾则由国家专卖,行引法,铁每引200斤,听民采炼,官府抽分。铅、锡每引100斤,官收钞300文,客商买引到各矿冶支铅、锡贩卖,无引者比私盐减等论罪,杖六十,货物没官。矾每引30斤,价钞五两。
明代采矿业并不发达,史称矿冶不及宋代十之一二,但矿税为害却最为严重,曾在明史上发生过重大影响。明代以银为主要货币,银矿最为朝廷重视,所以为害最大的首推银课。
明代银课实行定额包税制,由官府确定各地银场应纳银课数量,以后不论产量增减,均须如数输纳。明朝开国之初,朝廷反对开银矿,坑冶很少,所以矿税收入不多。当时主要矿产地在福建、浙江。明太祖洪武年间(公元1368—1398年),福建各场岁课银2670余两,浙江2800余两。洪武年间所定上述银课旧额,称“岁办”。
明成祖永乐年间(公元1403—1424年)和明宣宗宣德年间(公元1426—1435年),矿禁松弛,开始采掘新矿,矿税也随之增加。永乐时,福建每年银课提高到3.28万余两,浙江提高到8.207万余两。到宣德时,福建又增至4.027万余两,浙江增至9.404万余两。水乐、宣德年间新增课额称“闸办”。福建、浙江两地永乐年间闸办额是洪武岁办额的23倍;宣德年间闸办额则是洪武年间岁办额的27倍。银课数额的增加,并不全是由于矿产增加,而首先是由于统治集团对货币财富的贪欲。课额增加远远超过银矿产量增加的速度。因此,无力完成课额的地区,只得把课额摊到州县百姓头上,银课因而成为对百姓的一项苛征。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江西、湖广等地有铁冶13所,课铁746万斤。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陆续复开各地铁矿,允许百姓自由采炼,并以2/30的税率缴纳铁课。
神宗万历二十四年(公元1596年),为了获取更多的货币财富,下诏在各地开采银矿,并派大批宦官去各地任矿监,到处勘查,广泛搜求,两年后又在各地遍设税监。他们借开采之名,敲诈勒索,无恶不作。例如,宦官陈奉到湖广监理矿冶,借口开采,强夺民财,“富家巨族,则诬以盗矿;良田美宅,则指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江”(《明史·食货志五》)。陈奉的暴行,激起了武昌民变,愤怒的群众万余人要与陈奉拼命,他们捉拿陈奉爪牙16人投入大江之中。汉口、黄州、襄阳、宝庆、德安、湘潭也相继发生民变。从万历二十五年到三十三年,宦官所进税银近300万两,而他们中饱私囊的数额,则不止此数的十倍、五倍。由于他们的残酷搜刮:“矿头以赔累死,平民以逼买死,矿夫以倾压死,以争斗死。”(同上)给矿民和百姓带来沉重的灾难。明朝廷对矿冶的横征暴敛,成为引发明末农民起义的一个重要导火线。
清朝吸取明朝的教训,对开矿十分谨慎,一般禁止开采新矿,以防开矿聚众滋事,危害社会稳定。但到康熙年间,为增加货币供应量,已开始鼓励铜、铅矿开采。乾隆年间,矿业已相当发展,矿税收入也逐渐增加。但矿税在清朝廷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则很小。
清朝矿税一般征取实物。康熙年间,定金银课税率为40%,收入直接上交中央。铅、铜课税率为20%,即按“二八”定例征收。官税2/10,其余8/10,半数由官府发价收买,半数任百姓自由贩卖。除“二八”抽课外,还有临时性征收性质的“一九”抽课、“三七”抽课等形式。
清代矿税除正税外,还有杂课。一是撒散,是为地方征课稽查人员的经费供给而征收的,税率在3%—5%之间。二是价脚,是为了支付矿课运解途中的费用而向铜厂、铅厂厂商征收的款项,一般每百斤铜铅收一两六钱的价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