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国古代的工商杂税 第三节 酒税
中国酿酒有5000多年的历史。酒最初用于祭祀、庆典或节日需要,后来逐渐成为人们的日常消费品。夏、商、周时期,酒已经成为古人的一种重要饮料。商朝时,上自贵族,下至平民,饮酒成风。据说商代最后一个君主商纣王荒淫无道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沉湎于酒色:“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为长夜之饮”(《史记·殷本纪》)。西周时期,酒已经进入市场,成为一种重要的商品。《诗经·小雅·伐木》中说:“有酒湑〔xu序〕我,无酒酤我”,意思是说,家里有酒就筛出来喝,没有酒就到市场上买来喝。《周礼》关于酒的文字中尚无酒税的记载,但酒既已进入市场,则卖酒自然应和买卖其他商品一样缴纳市税。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曾主张“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商君书·垦令》),以限制酒的消费,防止大臣和百姓沉湎于酒,影响治理国家和发展农业生产。可见当时秦国对酒不仅征税,而且税额极高,是酒的实际成本的10倍。但商鞅主张重征酒税的出发点,主要还不是着眼于财政目的。
汉初曾为节省粮食和防止“奸恶”之事,发布过禁酒令,但只是临时性政策。汉代酿酒业很发达,酒市场也很兴旺,通邑大都里不仅布满中小酒肆,而且有雇佣很多酒保(佣工)的规模较大的酒店。大酒商如能一年卖酒千酿(一酿出酒六斛六斗),可得赢利20万钱。当时酒市之税不入国家财政。汉武帝时期,国家改变了税酒政策。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在桑弘羊主持下,决定“建酒榷以赡边”(《盐铁论·忧边》),即实行酒专卖,以所得专卖收入供应边疆用兵军费。从此,酒的生产和销售均由官府控制,实行官酿官卖,不准私人酿造和经营。酒专卖实行17年之后,由于在盐铁会议上遭到贤良、文学的反对而废止,重新允许民间酿酒,自由买卖,国家对酒征税,每升税四钱。王莽篡汉后,推行“五均六管”制度,对酒又实行专卖制,但这一政策随王莽政权的垮台而终止。继起的东汉王朝对酒仍实行征税制,并常因水旱灾歉,宣布禁止酿酒,以节约粮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短命王朝对酒税的政策各不相同。三国时期魏、蜀多禁止酿酒,吴国则实行酒专卖。西晋和东晋则对酒实行征税制,有时也因灾歉实行禁酿。南朝刘宋政权开始禁酒,后又实行专卖,不久又改为征税制。南齐征专项酒税,南梁也实行征税制。陈初实行征税制,后因国用不足,改行酒专卖。北朝魏开始实行酒禁,以杜绝酗酒现象;东魏开酒禁,实行课税制。北齐也曾一度实行酒禁,其他时间则实行征税制。北周曾一度实行专卖制。
隋初也实行酒专卖,文帝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废止酒专卖,不再对酒征税。
唐初也不征酒税。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以京师酒贵,粮谷缺乏,下诏禁京城酤酒,规定非祭祀与宴蕃客,不准备酒。代宗广德二年(公元764年),为增加财政收入,颁行酤户法,核定卖酒人户数,按月向国家缴纳酒税。除所核定酒户外,不论公私,任何人不准酿酒出卖。代宗大历六年(公元771年),又将酤户分为三等,分等纳税。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又停止私人酒户酤酒。建中三年(公元782年),为筹措军费,由官府置酒肆酿卖,每斛收钱3000;禁止民间酿酒。从此,唐代酒税具有专卖性质。但不久又停京师榷酤。贞元二年(公元786年),又禁止京城及郊县私人卖酒。各地设店卖酒之民,每斗缴纳榷酒钱150钱,为当时酒价每斗300钱之半,酒户可免去徭役和杂差。在淮南、河东等地,则实行榷曲,即对造酒原料酒曲征税。宪宗元和六年(公元811年),停止京师酒专卖,将榷酒所入钱数摊入两税青苗钱征收,使酒税成为两税的附加税。武宗会昌六年(公元846年),令扬州等八道州府实行榷曲,并置官店沽酒,代百姓纳榷酒钱;他处仍将酒税摊于青苗钱征收,同时也税酒户。
榷酒钱是唐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项目。文宗大和八年(公元834年),国家酒专卖收入为156万缗,扣除1/3的成本费,纯收入仍为100余万缗,仅次于盐专卖收入。
五代时,后唐也以征曲钱的方式征收酒税。后唐天成三年(公元928年)规定各道、州、府乡村人口于夏秋二税上,每亩纳曲钱五文,即任百姓造曲酿酒,后减五文为二文。同时又规定城镇及草市原购买官曲造酒者,可以自己造曲酿酒出卖,按前年酿酒数额十分抽二纳榷酒钱。长兴二年(公元931年),又罢曲钱,仍由官中造曲,卖给百姓酿酒。私人造曲,无论斤两,皆处死刑。后汉、后周皆禁私曲。后周禁令略示宽松,定犯私曲五斤以上者处极刑;实际上也是十分严酷的。
北宋对酒仍行“榷酤”法,具体办法如下:在各州城内,实行官酿,寓税于价。在县镇乡闾,允许百姓酿酒销售,但要征收酒税。东京开封,西京河南府(今洛阳),南京应天府(今商丘),则实行曲专卖,由官府造曲,许民买曲酿酒,酒税寓于曲价之中。后来北京大名府也实行曲专卖制度。北宋榷酒收入很高,太宗至道二年(公元996年),两京及诸州榷酒收入为铜钱121.4万余贯,铁钱156.5万余贯,京城卖曲钱48万余贯。真宗天禧末(公元1021年),榷酒收入为铜钱900余万贯,铁钱近300余万贯,卖曲钱77万余贯。神宗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北宋在全国设榷酒务1800多个,东京每年榷酒收入40万贯以上,秦州、杭州30万贯以上,这一年全部酒课约1360余万贯,卖曲钱约100余万贯,高于同期的商税收入。
北宋对私酒的禁令也很严厉,太祖建隆二年(公元961年)规定,卖私曲至15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都要处以极刑。
南宋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不断加重酒税,并提倡百姓饮酒。南宋初年行隔槽法。该法由当时总领四川财赋的赵开于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所创行。具体做法是:废除国家专卖制,由官府备存酒曲和酿酒器具,管理槽酿酒坊,百姓如要酿酒,可将米入官自酿,官以收酿造费的方式收取酒税:每斛米输30文及头子钱22文,所酿之酒百姓可自由买卖。隔槽法施行后,酒税大增,以后推行于各路,全国有官槽400所,酒税增至每年690余万缗。
南宋还实行扑买法,又称“扑买坊场酒利”,在乡村划分地域,计算出该地酒税数额,招民承包,任民增价夺买。即使该地酒的生产经营停闭亏损,扑买者仍需出税。
此外,南宋还有添酒钱,是国家为增加收入所增加的酒价钱。高宗建炎四年(公元1130年),以米曲价高为由,规定上等酒每升增20文,下等每升增18文。绍兴元年(公元1131年),两浙酒坊于买扑上添净利钱五分,输送户部,又增添酒钱上升20文,下升10文。各州、军如卖酒亏损,均可随时增价弥补;所增酒钱,一分供州、军,一分供漕计,一分上交经制司。以前酒有定价,增价须请示朝廷。从此,州、军可自行增价,致使各处酒价互异。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又规定各州酒不分上下,每升均增五文。
南宋榷酒收入,孝宗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岁收本钱140万,息钱160万,曲钱2万,献内藏羡余钱20万(后来增为50万),成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
元朝初年,对酒有时行专卖制,有时行征税制。元太宗二年(公元1230年)定酒课税率,验实息十取其一;三年改为专卖制;八年又改为征税制,税率为1/10。元世祖时,规定百姓酿酒,须官府批准,并向国家纳税,税额为每石课钞一两。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右丞卢世荣建议行“榷酤”法,于是对酒实行专卖制,官制、官收、官卖,并增加酒课,每石课钞十贯,比旧额增加九倍。卢世荣被诛后,又改为民制、官收、官卖,每石课钞改为五两。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又恢复榷酤法,官制官卖。
元代还对葡萄酒课税,税率为1/30。
酒税是元代财政收入的重要项目,酒课收入每年为钞46.9159万锭17两,〔ba巴,贝币〕20.1117万索。
明初曾禁止造酒,并禁止百姓种糯米,以塞造酒之源;但民间造酒实际上并未真正停止。所以,国家对酒的酿造和买卖,仍与前代一样,予以征税。明朝酒税分为酒曲税和销售税。明太祖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规定,百姓造酒自家饮用,不征税。如造酒贩卖,则必须购买已纳税酒曲,同时所造之酒也必须纳税后才能出售。如果用自家酒曲造酒,也必须缴纳曲税。
酒税税率各代不同。代宗景泰二年(公元1451年),规定酒曲10块须缴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340文。宪宗成化时(公元1468年),准曲投税2%。明代酒税由地方征收。英宗正统七年(公元1442年)规定,各地酒课收贮于州县,以备其用;酒税就成为地方税了。
清朝前期也禁止酿酒,目的是节约粮食;所以,荒年酒禁尤严。但边疆寒冷地区,及自用之酒,则不在禁列,丰年酒禁也相应放宽。
在允许造酒时期,酒税也不高,不列入国家财政。清代酒税有缸税、曲税和关征酒税几种形式。缸税是对造酒缸户所征的酒税。缸户造酒须到官府领取牙帖,官府按牙帖征缸税。各地缸税均有定额,如宣化府在乾隆年间每年缸税征收额为银616两,谷九石三斗二升。曲税是对酿酒所用曲块所征的税,在直隶,官府对曲块数量还有限制,每户一般不得超过300斤;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各直省共征酒曲税1686两。关征酒税是运酒过关卡时所征之税;康熙二十四年,直隶关征酒税共银2050两;乾隆年间,关征酒税一般为酒10坛(约200斤)征税银二分。清代由于酒税数额不大,所以收入多留给地方供办公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