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国古代的工商杂税 第二节 盐税
春秋时期,管仲曾在齐国实行盐铁专卖制度;食盐的生产和销售均由官府控制,官府在卖盐时,寓税于价,为财政取得收入。管仲认为,食盐是人的生活必需品,每个人都必须天天吃盐。他指出,一个万乘之国,吃盐的人可达千万,一天可吃盐千钟。如果国家将盐价每升(一钟=1000升)加价二钱,每天就可以收入200万钱,10天可得2000万钱,一个月就可以收入6000万钱。而一个万乘之国的人头税,一月不过3000万钱。现在国家通过对专卖食盐的加价,每月获得的收入,相当于两个万乘之国的人头税数额。如果国家宣布增加百姓的人头税,必然会引起百姓的不满和反对。而这种寓税于价的征课办法,则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百姓难于觉察,并且谁也无法逃避。所以是一种非常巧妙和有效的为国聚财的手段。战国时商鞅在秦国变法,也实行食盐专卖制度。
西汉初年,国家曾一度放松对食盐生产和买卖的限制,私人可以自由煮盐,自由买卖,国家征收盐税。许多商人通过经营食盐买卖发了大财,成为暴发户。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接受南阳大铁商孔仅、齐之大盐商东郭咸阳的建议,对盐铁实行专卖,任他两人为大农丞,管领盐铁事,洛阳贾人之子、当时任武帝侍中的桑弘羊参与筹划计算工作。食盐专卖办法是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官销。官府提供煮盐的锅盆等器具,招募百姓制盐,百姓生产的盐,由官府统一收购,并运往各地销售。国家在各地设置食盐专卖机构,掌管食盐运销业务,严禁百姓私自制盐贩盐。食盐专卖虽然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也有很大弊端。官府对食盐的垄断高价,阻碍食盐的销售,贫民无钱买盐,只好淡食。食盐的收购、运送和销售,需要大批盐官盐吏和民伕,既增加国家开支,又加重百姓负担。官府卖盐,不能家至户到,偏远地区百姓,经常买不到盐。而官盐积压时,官吏往往向百姓强行摊卖。所以,在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召开的盐铁会议上,盐铁专卖遭到与会的贤良、文学的猛烈批评。汉元帝时(公元前48—前33年)曾一度废止食盐专卖,但不久又因财政需要而恢复专卖制度。东汉和帝即位(公元88年),废除食盐专卖制,改由私人经营,国家征收盐税。
三国、西晋时期,官府对食盐产销仍实行专卖制,东晋与南北朝时期各割据政权在不同时期,由于形势不同,政策也不相同,有时行征税制,有时行专卖制。
隋初曾禁百姓制盐。但自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至唐先天元年(公元712年),130年间,盐则任民采煮,一直无税。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开始征盐税,但税很轻。安史之乱后,唐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盐铁使第五琦创行榷〔que确〕盐法:盐户(称亭户)生产的盐,全部由官府收买,每斗加价100钱(原价每斗10钱)由国家专卖,成为当时一项重要财政收入。代宗宝应元年(公元762年),刘晏为盐铁使,对盐政进行改革,实行就场征税制,盐户所生产的盐,国家就场收买,再转卖给商人,盐税即加入售价之中,然后由盐商将食盐运销各地,这就是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刘晏的改革,减少了盐官盐吏,节省了国家开支。为了促进食盐的流通,刘晏要求朝廷下令禁止地方征收盐商过境税。为了鼓励商人销盐,规定商人可以绢代钱购盐,并将绢价提高20%,以优待商人。在盐商不愿运销的边远地区,国家设常平盐,以调剂供求矛盾,平抑盐价。这一改革,由于调动了盐商的积极性,扩大了食盐的销售量,极大地增加了国家的盐税收入,当时全国赋税收入的一半为盐税。
五代时,后唐实行食盐按户配售,城镇按屋税配售征钱,称“屋税盐”;农村在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缴夏税时征钱,称“蚕盐”。后晋依旧实行蚕盐制,同时还按户等征盐税,户分五等,各等税额从200文到1000文不等。为增加国家收入,同时又征敛盐商,住商每斤盐税10文,过商税七文,百姓受一盐二税之苦。后周时,城镇改行盐专卖,乡村则行商销。周世宗时(公元954—959年)将河北盐课均摊入两税(田赋)中,于夏秋两季随税缴纳,称“两税盐钱”。
宋代盐税的征取办法,有官鬻法和通商法两种。官鬻法即专卖法,国家对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实行垄断,一般是将全国划分为若干盐区,各区所产之盐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和规定的区域销售,盐的垄断价格构成国家财政收入。如淮南、福建和浙江等沿海盐区,盐的收购价为每斤四文,卖给百姓的价格则为33文,抬价高达八倍以上。通商法有两种形式,一是自由通商法,国家向盐生产者征收一定的盐税,盐民可与盐商自由贸易。商人向国家缴纳盐税后,即可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运销。宋代对海盐的运销多采取这种办法。而对河北盐场仍实行北周的办法,官府随两税征收盐钱后,盐的买卖即实行自由通商。
通商法的另一种形式是:百姓可自由生产食盐,官府实行统购,然后再卖给商人自由运销,自由贸易。具体做法有如下几种,首先是“入中法”或称“折中法”。宋太宗雍熙时(公元984—987年),因对辽用兵缺乏粮草,招募商人输粮草至边塞,称“入中”,然后官府给商人名为“交引”的凭证,商人凭“引”到京师领取现钱或到指定盐场领盐贩运。后来又募商人输粟塞下,根据路程远近优予价钱,并给文券,商人凭文券,到京师取钱或到盐场兑盐贩卖,这种办法称“折中法”。行之稍久,商人操纵粮、盐比价变化,谋取暴利。庆历八年(公元1048年),主管解池盐务的范祥创行盐钞法:令商人至边郡以四贯八百文领一钞,钞上注明可领盐数量和价格,商人持钞至产地交验,领盐运销。蔡京当权后,又于政和三年(公元1113年)改行引法。盐引分长引和短引。长引缴销期为一年,销外路(路是府之上的最高地方行政组织),短引期一季,销本路。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支盐运销。
南宋高宗绍兴二年(公元1132年),四川总领赵开在四川创行引课法,征收盐附加税;办法是将成都、潼川、利州路的私井实行禁榷,官置合同场管理盐户的生产,令商人到合同场买盐引,每斤纳引税钱25,土产税及增添约九钱四分,过税钱七分,住税1.5钱,每引又另纳提勘税66钱,后来又增收贴输等钱,使盐的附加税大大加重。
辽对盐实行征税制,允许百姓自由采鬻。金实行钞引法,官府制造钞引,引上载盐的斤数,引附于钞上。商人要贩盐,必须购买钞引,然后凭引到盐场领盐运销。对灶户所收盐课数量为每石盐征收正课盐150斤,外加耗盐22.5斤;按此斤数,照价交钱。
元代盐税行“引岸法”,国家指定某地区销行某场之盐,称“引岸”。官府募灶户盐丁制盐,再于各地置局卖盐引,每引付盐400斤。盐商付引钱购得盐引后,到盐场支盐贩运于指定地区,不可越区运销。盐引起初为中统钞九贯,折银四两五钱,以后引价逐渐上升,最后增至150贯。上述地区称“行盐地”,实行引岸法。与之相对应的是称之为“食盐地”的盐场附近地区,这些地区由于私盐充斥,官府实行“计口授盐”制,即按人口或按户配给食盐,强征盐课,盐课数额甚至超过税粮数倍。
引岸制为专商制,非专商不能运盐。由于大盐商垄断专利,往往导致盐价腾贵。为了平抑盐价,元代曾实行常平盐制。国家将盐运于指定地点储存,在盐价上涨时,以平价出售。出于同一目的,元朝还曾于大都(今北京)南北二城设官局15处,由官府卖盐,平抑盐价。
元代还有入粟中盐制,官府募商人将粮食运到指定地区(边疆或军队驻扎之地),然后给以盐引,到盐场领盐贩卖。对民间自制土盐及四川民办盐井,则实行征税制。元朝还通过对盐课附加、折征、预借等办法增加对百姓和商人的掠夺。
明朝盐税采取多种制度。在继承元代引岸法之外,还实行开中法,即仿宋代折中法,根据筹备边储或赈灾需要,由户部出榜,召募商人运送粮米至边塞或其他缺粮地区,官府登记商人缴粮数量和政府应支付商人的盐斤数量,发给商人作为领盐凭证的“盐引”,商人持盐引赴指定盐场领盐,然后再到指定地区行销。开中法于太祖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初行于大同,当时规定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小引为200斤,大引为400斤)。以后各省也于边境召募商人纳米中盐,依据地区不同,道路远近,纳米数量各不相同。后来商人认为输粮于边费用过大,不如在边塞招民垦种更为有利,于是纷纷在边塞兴屯,促进了边塞地区生产的发展,既保证了边储,又有利于边防。
明代的开中法,除纳米中盐外,还有纳马中盐、纳钞中盐、纳布中盐、纳铁中盐等。英宗正统三年(公元1438年),宁夏总兵史昭奏请纳马中盐,上马一匹给盐100引,次马80引。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户部尚书夏原吉为回笼钞币,奏请有钞之家纳钞中盐。正统九年(公元1444年),在山东实行纳布中盐,每引纳棉布一匹,以备辽东支用。宪宗成化九年(公元1473年)于山西安邑县(公元1958年与解虞合并为运城)行纳铁中盐,供制造兵器用铁之需。
开中法行之既久,弊端丛生,例如官府不计盐的实际产量,滥发盐引,致使商人持引不能兑盐。神宗万历四十五年(公元1617年),两淮盐法疏理道袁世振为疏销积引,创行纲法。后来巡盐御史龙遇奇将此法付诸实施,将淮南盐编为10纲,淮北盐编为14纲,一纲卖积引(旧引),余纲卖现引。编成纳册,凡领引盐商,都登记入册。纲册有名者,每年可照旧数派行新引,无名者不得加入,盐商将应纳盐税,按引缴银。纲商因此成为专得某场盐利的专商,食盐纲商垄断制从此产生。
明朝还于两浙偏僻山区和盐场附近各州县实行盐票法。近场地区,百姓多买食私盐,致使引盐不行。偏僻地区运输不便,商人不愿去那儿贩售官盐,也使私盐流行。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在两浙僻邑,官商不到之处,令当地土著商人按每100斤纳银八分的税率,发给盐票,土商持票领盐到山区售卖。这些商人即为票商。票商行盐也有规定的支盐盐场和行销地区,如越界入官盐行销地区,即按私盐论处。
除上述办法外,明朝还实行计口配盐法。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为佐军食,于河南开封等地,令民输米于官,官府给盐以偿,大口(15岁以上)每月一斤,小口(10岁以上)半斤。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为回笼钞币,规定两京官吏人等及各计口食盐官民,每年大口纳钞12贯,给盐12斤,小口纳钞六贯,给盐六斤。市民食盐,每引纳钞200贯;乡民食盐,每引纳米五石,折钞500贯。永乐四年(公元1406年),将计口纳钞食盐法推行于全国。钞法通行后,便改为粮钞并纳。成化十年(公元1474年)以后,官府不再给盐,但依旧计口征钞。计口征钞食盐法变成了附加的人头税。推行一条鞭法后,同其他杂税一起被并入田赋。
明代盐税是仅次于田赋而占第二位的国家财政收入项目。
清代对食盐实行官督商销的引岸制,也称纲法,是明代纲盐制度的继续和发展。引岸制的征税办法具体如下:
首先是对食盐生产者所征的场课。场课在盐的产地滩、灶、锅、井征收,所以有滩课、灶课、锅课、井课等细目。灶课、锅课以盐的生产者灶丁为征税对象。滩课、井课以盐的产地为征税对象。场课主要征收实物(盐),但解往京都内府的盐则需折银送部。
其次是引课。引课是向运销食盐的盐商所征的税。具体征收办法如下:灶户生产的盐卖给场商(国家特许的垄断经营者),场商把收买的盐存于盐垣或盐坨,以备卖给运商。各产盐地的盐都有指定的运销区,这种运销区称“岸”。商人要在某一地区销盐,必须领“引”纳课。引是运商销盐凭证,每引运盐有固定数量(一般为200斤,多者有800斤)。引由户部印发,称部引,由商人认领。商人纳课领引后,即成为在规定地区销盐的专商。运商的姓名、所销引数、销区,都在盐税管理机构的“纲册”上注册登记。初认引地,需付巨金,所以运商取得某地运销的专利权后,即子孙相继承而为世业。以后每年运盐前均须纳课领引,盐官查对“纲册”,填发朱单(用过印),即可购盐运销。凡不领引或越境销售,即以私盐论处。引课的税率,开始较轻,如淮南每引征银六钱七分,淮北五钱五分,以后则逐渐增加,淮南增为一两一钱七分,淮北则增为一两五分。引课还有包课(将盐课摊入引地地丁项下征收或由包商缴纳)、杂课(盐税附加)等名目。
引岸制到清后期,弊端日多,纲商垄断,造成盐价过高,盐质下降,正盐壅滞,盐税短欠,严重影响国家收入。道光十一年(公元1831年),江南巡抚兼两淮巡盐御史陶澍在两淮实行盐法改革,废除纲盐制,实行“票盐”法。
票盐制的具体办法如下:在盐场适中地点设局厂监督灶民产盐、交盐及负责盐商纳税。无论何人,只要纳税,即可领票运盐,打破了纲盐制度下少数纲商对食盐运销的垄断制。盐票每张售价500两。每票一张,可运盐10引(每引400斤),每引盐税为一两五分一厘,加上各种附加费,共征银二两五分一厘。购票纳税以后,凡行盐引地内均可自由运销,不像纲盐那样,仅限于某一引地。如淮南票商可于淮南各州各县销盐,而纲商则只能在盐引规定的一定州县内运盐,不得越出引界。由于票盐制打破了纲商的垄断,促进了盐的销售,降低了盐价,增加了运量,从而增加了国家盐税收入。票盐法实行后,“远近辐辏,盐船衔尾抵岸,为数十年中所未有,未及四月,请运之盐已逾三十万引。”(《清史稿·食货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