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人物、阶级、集团——古代社会的商人 第三节 商业集团的形成,新型商人的兴起
封建末期的明清时期,商业资本积累空前巨大。各地商人形成许多大大小小的地区性商帮,主要如徽商、晋商、闽商、广商、宁波商、洞庭商、龙游商、江西商、山东商、陕西商,合称“十大商帮”。商帮是古代的商业集团,比单个经商具有更大的活动能量。
由同一地区外出经商形成商帮,其经济上的原因主要是有的地区山稠田狭,人多地少,农业发展余地有限,多余人口不得不向商业方面去找出路。开始时是利用当地原料(竹、木、土)制作手工业品向外推销,或经营本地区的特产(茶、果、木以至丝绸、池盐),行贾他乡,后来进而贩运四方物资,形成巨大商帮。徽商、晋商、龙游商、洞庭商即属于这种类型。也有的地区本身商品经济较发达,资源(棉花、茶叶、毛皮,以至粮食)较丰富,有大量的手工业品(主要是纺织业以及制瓷业)和剩余农副产品需向外寻求市场,就在这样的物质基础上经营商业,积累资本,形成商帮,再不仅以原来的推销当地产品为限。山东、江西、陕西商属于后一种类型。也有的商帮兴起和对外贸易有关(广商、闽商、宁波商)。商帮经营的最主要的是专利商品茶和盐;棉布、粮食、手工业原料(棉花、丝)和各种地区性的特产品以及舶来品,也无不贩运。大的商帮综合经营各种行业,构成一个整体。如与山西商人并称为秦晋大贾的陕西商人,输粟于边塞(开中)、治盐于淮扬、河东,贩布于吴越,运茶于川蜀。徽商、晋商也莫不如此。晋商是,“服贾于京畿、三江、两湖、岭表、东西北三口,致富皆在数千里或万余里外”(《五台新志》卷二《生计》)。真是走得够远了。
商帮中富商大贾固然不少,且占主导地位,但从人数上看,为数更多的还是中小商人。他们大都是以大户的钱,领本或贷本经商,也有的是宗族合伙,同宗之人凑钱做本。还有许多是三年学徒期满,受雇于同乡大商人,当伙计,徽州一家资20余万的商人大小伙计就有百十余人。商帮在外经商,有事会合,上贾居上座,中贾次之,下贾只好随侍在侧。身份不同也就是阶级的不同。可是商帮采取全乡经商,集体迁徙,同族、戚友带一批的形式,以乡土性、宗族性的纽带把大家拴在一起,再加替同乡同族办些公益性的事,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商人内部的阶级差别。
商帮——商人的集团化,联合起来,资本足,行业多,规模巨,联系广,远程“辐射”,多角经营,机动灵活,自我调节,减少风险,增高效益。在一定的组织形式下——如会馆,又有利于对外竞争,对内团结。这样,力量既大,积累就快,明清商人的商业资本(尤其是清前期)之远过于前代,与商人之成帮也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它确属新事物,是明清商业发展中的一大特色。
明清商人中还有一个新的特色是,在旧式商人的趋于特权化的同时,一种新型的商人也在兴起。这是商人阶层的又一次分化。
明清时代,由于封建政府将专卖商品和某些官营商业假手于商人经营——如晚明和清代食盐实行“纲法”下的盐商,清前期的洋铜商,受委托垄断外贸的洋商行商,这就扶植了许多显赫一时的特权商人,这些商人实代表官府利益,官商互为表里,致有“官商”之称。过去没有这么多威势大的特权商人,他们是明清的特产。有高度封建垄断性的特权商人,往往强化了商业资本与土地、高利贷三结合的格局,加强了传统的封建地主制经济。即使尚无特权的富商大贾,其多数人也是热衷于买土地、放高利贷,依托官府,谋求官职,在政治倾向上与特权商人属同一类型。他们都是和封建政权同呼吸共命运的人,维护旧制度的保守势力。
明中叶后至清代,另一部分与土地、高利贷较少(或没有)联系、不具有封建政府所给予的特权、也不与官府多打交道的民间的中等商人,以至富商大贾中的一部分开明人士,则开始与生产结合,将商业资本投向生产领域,而不是投向土地。商业资本与生产结合,形式有多种。一是商人充当包买主,组织小生产者在家内生产。如清代南京苏州丝织业中出现的由商人开设的“账房”,即是拥有大量资本、原料、织机的大包买商的总会计处,无甚资本的小机户则是被商人控制的小生产者。此外,在佛山的铁钉、土针业,景德镇的瓷器的红炉业中也有包买主制。二是商人充当雇主,雇工生产,但生产环节并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雇工的工资统一由商号发放。这在农产品加工中最普遍,从砻〔long龙〕、磨直到油、酱、酒、醋都有商人雇主制,多半是前店后厂,单设作坊也是附属的,不独立的。大者如苏州棉布业中的踹房、陕西终南山的木场,也属于这种形式。三是商人投资,开设独立核算的纸槽、糖房、木厂,以至设厂开矿、冶铁、凿井、煮盐。这些都是独立的手工业工场,是商人与生产结合的形式的进一步发展。四是商人租地雇人种植茶、果、木、蔬菜、药材,培育香蕈、木耳等,并与加工、运销联在一起。这不是手工业,而是以商品性农业为经营对象,商人支配生产,使用了非依附性的、自由的雇佣劳动,而且不是临时性的季节性的雇佣劳动,这种种形式,正孕育着一种新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萌芽,为商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新起的工商业者或亦农亦商的经营者,和与土地、商业、高利贷三结合的、与官府紧密联系的旧式的封建商人分属两种不同的类型。他们和较大规模地开发自然资源,和较为复杂的组织管理工作,和较先进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有其一定的历史进步性。和春秋战国时期新兴的自由商人有过历史的进步性类同,在封建社会末期社会制度发生巨大变化的转折关头,商人阶层中又分化,产生出一部分顺应历史发展方向的新兴力量。这部分力量也正联合起来,尝试参加一定的政治派别,进行反封建的斗争。明末的东林党中,就有不享有封建特权,与官府少有结纳的中小商人以至较大的商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