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从汉字看中国古代礼俗 一、古代婚俗
“姓”字甲骨文作“”,左边的构件为“生”,右边的构件为“女”;西周金文中,有的“姓”字作“”,像草木从土中生长出来,楷化写作“生”,有的作“”,由“人”和“生”两个构件组成,也有的由“女”和“生”两个构件组成;小篆以后,“姓”字都由“女”和“生”两个构件组成。《说文解字》把“姓”字说解为:“人所生也。古之神圣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从女,从生,生亦声。《春秋传》曰:‘天子因生以赐姓。’”从这段话我们可以知道:古代的姓,并不像现在一样,跟父亲的相同;最初的姓来源于他们居住的村落,或者所属的部族名称。古代的神圣之人,传说是他们的母亲与上天发生感应而生下的,所以称为天子。夏、商到西周,“姓”权逐渐归天子所有。这一时期,只有有封地和官爵的贵族才配有姓权,而庶民则是有名无姓。因此,这一时期,“百姓”一词主要是用来表示贵族或百官。
在母系社会中,群婚制的特点是人们只知道自己的母亲是谁,而不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因此出生之后只能随母亲的姓。“姓”字以“女”为部首,这是母系社会文化的遗存和表现,在母系社会中,人们以母为尊,最初表示姓的字大多以“女”为部首,如“姜”“姬”“姚”“嬴”等。又如本书开头所述,表示最高权力拥有者的“后”字,最初就是来源于妇女生小孩的意象。可见,女性的地位非常高。后来,“姓”成为辨别不同氏族血缘的依据,从而成为决定婚姻的一个重要依据:同姓的男女不可以通婚,主要是怕对生育后代不利。这说明我们华夏先民很早就发现近亲通婚对后代不利。
原始群居生活慢慢地形成了一个个族团,每个族团都有自己的首领及自己族内的生活方式和婚姻形式。在此背景之下,便产生了血族婚制。血族婚最初的形式为族内互婚,禁止与外族通婚,目的是保证血缘的纯正,甚至产生了“兄妹婚”。《搜神记》云:“(高辛氏)乃令少女从盘瓠……盖经三年,产六男六女,盘瓠死后,自相配偶,因为婚姻。”直系通婚必会使后代的成活率不高,慢慢地人们意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于是渐渐地族与族之间通婚,有的两个族之间还世代互婚,也就是俗称的“交换婚”,也叫“族团互婚”。关于这一婚俗,我们可从“姑”“舅”的原始称谓上得到印证。
在现代人的观念里,“舅”是对母亲的兄弟的称谓,“姑”是对父亲的姐妹的称谓。但在古代,“舅”除了指母亲的兄弟,也是儿媳妇对公公的称呼(《尔雅·释亲》“妇称夫之父曰舅”),还是女婿对岳父的称呼;“姑”除了指父亲的姐妹,也是儿媳妇对婆婆的称呼(《尔雅·释亲》“妇称夫之母曰姑”),还是女婿对岳母的称呼。也就是说,“舅”“姑”在古代是“一名三用”的。这说明,在古代中国,曾经有过这样一种亲属关系:一个男人的岳父往往是自己的舅舅,或者岳母是自己的姑姑;而对于一个女人来说,公公就是自己的舅舅,或者婆婆是自己的姑姑。这种现象是远古交换婚的结果,其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媵”婚制可以看做远古伙婚制的演变,这种婚姻制度直至妻从夫居成为婚姻的稳固形式之后,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媵”字以“女”为部首,《仪礼·士昏礼》把它解释为“送也,谓女从者也”。汉代郑玄说:“古者嫁女必侄娣从,谓之媵。侄,兄之子;娣,女弟也。”可见,媵的特点是,出嫁者的妹妹、侄女同时随嫁到男方,实际就是姊妹或姑侄同时共嫁的性质。《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以二女妻舜以观其内,使九男与处以观其外”,其中“以二女妻舜”就是把他的两个女儿都嫁给舜,这可以看作当时媵婚的习俗。到了西周时期,媵婚成了当时贵族阶层普遍实施的一种婚姻形式。《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意思是说,诸侯娶一国之女为妻(即嫡妻),女方以“侄”或“娣”随同出嫁,同时还有两个和女方同姓侯国的女儿陪嫁,也各以侄或娣相从。可见,“媵”又不同于伙婚,它是一个男子与另一族群的几个女子的群婚。
在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时期,出现了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对偶婚。在这种婚俗中,无论男女都不能在本氏族中找配偶,而必须到另一个氏族中去找,即实行族外婚,而且男子必须嫁到女方氏族去。这种婚姻形式在古文字、文献和民俗中都有所反映。
“室”字由“宀”和“至”两个构件组成,“至”的甲骨文字形作“”。像箭射到地面之形,表示来到之义;“室”与“至”同源,表示夜晚要去的地方,即住处。夜访婚俗中,婚龄男子在自己的氏族中,没有专门的住处,晚上要住到女方,也就是说,女人所在之地是男人夜晚的住处,于是“室”引申有“男子的配偶”义。同样,“家”字甲骨文作“”或“”,第一个字形由表示房屋形的“宀”和取象公猪形的“”组成,“”后来作“豭”。“家”与“豭”同源,由于在远古男子夜访的对偶婚俗中,婚龄男子在自己的氏族中没有专门的住处,晚上都要住到女方,充当的就是类似“豭”的角色。因此,“家”在先秦文献中常用来表示女子的配偶,即男子。如《左传·桓公十八年》:“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谓之有礼。”其中“家”和“室”分别指女子的配偶(即男子)和男子的配偶(即女子)。
纳西族的走访婚,就是这种夫从妻居的对偶婚。根据辛立《男女·夫妻·家国》一书记载:“在纳西族的整个住宅布局中,后室是一座大房子,是合家族共同消费和举行各种家族活动的地方。前宅是客房,两侧既有客室,也有用来储存东西的厢房。客房是已婚妇女同自己的男阿柱(男朋友)偶居的地方。她们实行对偶婚制,成年男子白天在自己家族中劳动,同自己的家族一起生活,晚上到女阿柱家过夜,所生子女归女。”陕西临潼姜寨仰韶文化遗址中,发掘出完整的村落布局、氏族公共墓地、窑场等文化遗存。其村落布局与纳西族的整个住宅布局十分相似,这说明仰韶文化时期,实行的是与纳西族走访婚相似的夫从妻居的对偶婚。
“娶妻”在先秦文献中,有时也作“取妻”。“取”字小篆字形作“”,《说文解字》说解为:“捕取也。从又从耳。《周礼》:‘获者取左耳。’《司马法》曰:‘载献聝。’聝者,耳也。”意思是说,“取”的本义就是“捕取”,字形由“又”(像手形)和“耳”两个构件组成。根据文献记载,古代战争中要把自己所杀或所俘敌人的左耳朵割下来,献上去,作为战士所立战功的依据。“妻”字甲骨文作“”,像以手掳掠长发女子之形,这是父系社会初期,女子不情愿嫁到男家时,男子掳掠妇女以为配偶之俗的反映。所以,“取妻”本来是掳掠妇女做配偶的意思。随着父权制日益巩固,妇从夫居成为公众普遍接受的习俗,抢掠婚现象早已从人们的现实生活中消失。语词“妻”与“掳掠女子”之间不再有联系,其基本意义变为男子的配偶。“取”的“捕取”义也不再适用于该词,于是为意义改变后的“取”的书写形式增加表义构件“女”,重造“娶”字专门表达这个意义。
“婚”在先秦文献中写作“昏”,《说文解字》把“婚”字解释为:“妇家(嫁)也。《礼》:娶妇以昏时,妇人阴也,故曰婚。从女从昏,昏亦声。”意思是说,古代迎亲时间在晚上,因此“婚”字中的“昏”构件不仅有示音功能,还有表义功能。迎亲时间为什么在晚上呢?梁启超对《周易·屯卦》中“匪寇,婚媾”的解释给出了答案,他说:“夫寇与婚媾,截然二事也,何至相混?得无古代婚媾所取手段,与寇无大异也?”意思是说,抢劫与娶亲是两件截然不同的事,为什么会混淆呢?大概是因为当时娶亲的手段与抢劫十分相似吧。可见,华夏初民确有过掠夺婚时代,掠夺婚后世就演变为许多民族婚礼中的假抢婚,如我国傣族、傈僳族等少数民族都有抢婚的习俗。哈尼族“鞭打迎亲人”的风俗,则可以看作反抗抢掠婚的遗风。
“弃”字甲骨文作“”,就像一幅弃子风俗图,整个字形像双手将簸箕中的小孩子丢弃之状。据文献记载,周始祖后稷、周幽王后褒姒、徐偃王、齐顷公无野、楚令尹子文、宋芮司徒女、乌孙王昆莫等都有出生后被遗弃的经历。后世对于后稷被弃的原因也多有探讨,江藩认为“谓姜嫄无人道生子,恐人之议己,以为上帝所生,弃之以显其神异,然后收养,以解众惑”,意思是说,后稷的母亲姜嫄恐怕别人议论她生孩子这件事,就说孩子是上帝所生,并且故意把孩子丢弃以显示这孩子的神异,然后再收养,以便让众人不再怀疑这件事。
刘盼遂在《天问校笺》中指出,因为古代夫妇制度未定,“妻生首子时,则夫往往疑其挟他种而来,妒嫉实甚,故有杀首子之风”。意思是说,由于当时夫妇制度还没有特别稳固,男子对于自己的第一个孩子的血统产生怀疑,恐怕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因此,形成把妻子所生第一个孩子杀掉的风俗。这种现象发生于“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大变革时代,也是婚姻制度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制过渡的时代。
父权时代的一夫多妻(妾)制,是由一个男子与若干女子结婚而建立的。这若干女子中往往只有一个称为正妻,其余则为副妻或妾。前文提到的“媵”婚制中的“侄娣”就属于副妻或妾。妻的地位高于妾。《说文解字》把演变后的小篆“妻”字说解为“妇与夫齐者也”,正是相对媵妾而言。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正统观念,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正妻的地位。《左传·桓公十八年》:“并后(妾如后)、匹嫡(庶如嫡)、两政、耦国,乱之本也。”《唐律·户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宋《刑统》规定与唐相同,元、明、清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儒家在强调男子主导地位和女子服从地位的同时,倡导“妻者齐也”“与夫齐体”“同尊卑”等夫妻平等、互敬互爱的观念。
《说文解字》把“姻”字说解为:“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从女从因,因亦声。”《白虎通》:“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因。”“因”字有凭借、依靠的意思。显然,不论是“女之所因”还是“妇人因夫而成”,都可说明在婚姻关系中女子对男子的依靠,女子已经丧失了独立的社会地位,她们被看作传宗接代的工具,只能在家里料理家务。
宋代开始出现“息妇”一词,“息”字由“自”“心”两个构件组成,“自”甲骨文字形作“”,像鼻子之形;“心”就是心脏,心脏与鼻子都是呼吸器官,因此《说文解字》把“息”说解为“喘也”,本义就是喘息、呼吸,引申有生长、繁殖、增长等意义。由“生长、繁殖”义引申为“子息,儿子”的意思,“贱息”的“息”就是儿子的意思。不难理解,“息妇”的字面意思就是儿媳妇。因此《辞源》把“息妇”解释为“子妇”。在男人眼里,无论媳妇还是儿媳妇,其传宗接代的作用都是一样的,所以,“息妇”由“儿媳妇”的意义引申指“自己的妻子”。这种演变,清楚地表明了女子在婚姻中的从属地位。
后来,“息”的“子息”意义逐渐弱化,于是“息”字受到“妇”字的影响,也增加“女”作“媳”。如前所述,“妇”的甲骨文字形作“”,本来指能够与鬼神沟通的神职人员,后来引申指已婚妇女,《说文解字》把小篆“妇”字解释为“服也,从女持帚洒扫也”,可见,在儒家看来,妇女必须服从男子,主要职能是在家里料理家务。宋代是特别强调封建伦理道德的时期,程朱理学强调男尊女卑,把对妇女的歧视也推向了高峰。
当妻从夫居成为婚姻的稳固形式之后,从妻而居的男子则受到严重歧视,他们被称为赘婿。“赘”字《说文解字》释为“以物质钱”,意思是用抵押品换钱,或者指抵押品。秦国在商鞅执政时,要求百姓“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意思是,家庭富裕的话,儿子大了就另立门户,分家单过;家庭贫穷的话,儿子大了就要到女方家做上门女婿。也就是说,那些因家庭贫困而没有能力交付聘礼的人,只能到女方家做上门女婿。因此,赘婿在古代十分受歧视。《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把赘婿与曾经逃亡之人并提,他们的地位可见一斑;汉代也是这样,武帝发天下“七科谪”,出朔方。赘婿就是“七科谪”之一。赘婿在家庭中同样受到歧视,据《说苑》记载,姜太公是“故老妇之出夫也”,意思是姜太公是被老婆逐出家门的赘婿。
古代,“妻”又可以称为“帑”。《左传·文公六年》:“贾季奔狄,宣子使臾骈送其帑。”其中“帑”就是妻子的意思。“帑”字以“巾”为部首,“巾”是一种织物,曾经充当过交换媒介,因此,有些以“巾”为部首的字与金钱有关。《说文解字》把“帑”说解为“金币所藏也”,意思是藏金币的地方。把“妻”称作“帑”,这是从买卖婚姻盛行的社会背景下引申而来的。另外,在一些古代典籍中,“嫁”字有“卖”义。如《韩非子·六反》:“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这里“嫁”就是“卖”的意思。“嫁”字有“卖”义,说明婚姻与买卖有关系。买卖婚,就是将女子视为财物,娶妻纳妾,必须要经过金钱交易才能进行;如有不时之需,还可以将妻妾转卖他人,以换取钱财。对于男子来说,女人不过是其传宗接代的工具罢了,与其他财产并没有多大差别;对于女方来说,她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着她所具有的物质价值,她只不过是一种可以在不同男人之间移换的私有财产而已。
在古代,男女的婚事,是不可以自己定夺的,一定要通过媒妁这一中介的交接,即所谓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字,《说文解字》说解为:“谋也,谋合二姓。”意思是说,媒也就是撮合两个异姓的男女成为夫妻的人。“妁”字,《说文解字》说解为:“酌也,斟酌二姓也。”意思是,斟酌男女双方各个方面的条件是否合适。媒妁在古代婚姻中是不可缺少的,《诗经》有这方面的描述。《豳风·伐柯》:“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意思是说,要砍伐树枝怎么办,没有斧子是不行的。要娶媳妇怎么办?没有媒人是不行的。《礼记·昏义》中记载了我国古代的娶亲程式,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其中“纳彩”就与媒妁有关。男方看上了哪家的姑娘,先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得到女方的允诺后,就派使者前去送上礼物。女方如果收下礼物就表示同意议婚。可见,媒人在婚姻中的重要作用。